摘要
万众瞩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案(新《公司法》新法)终于在2023年最后一个工作日尘埃落定 —— 202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新《公司法》。新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公司法》基本上沿袭了《公司法》三审稿(三审稿)的修订精神,并在一些具体条目上进行了优化。相比于现行的《公司法》,新《公司法》共计15章、266条,在公司设立、运营、变更、治理等方面都进行了调整,是《公司法》自1993年首次颁布以来一次最为全面的修订。其内容对所有现存的公司以及拟在中国内地设立新公司的境内外投资人均会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本文将着重从资本制度、公司治理结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监高)职责以及流程简化四个方面介绍新《公司法》的一些修订亮点及相关影响。
一、修订资本制度
1. 强调资本充实原则
新《公司法》规定,注册资本须在五年内实缴。该要求在三审稿中第一次出现,可以说是修订过程中争议最大、影响最广的改动。自2013年以来,《公司法》确立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除少数行业之外,基本上所有公司均对实缴期限不做要求,交由公司股东自行决定。在新《公司法》下,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必须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所认缴的注册资本。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同时,该实缴期限将同样适用于增资的场景。在此基础上,新《公司法》配套增加以下要求:
董事会负有核查股东出资的义务: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应当通过公司向该股东催缴出资;
股东失权制度:未按期足额出资的股东在宽限期届满仍不能实缴出资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通知股东丧失其未实缴出资部分的股权,该部分股权将被转让或注销;
明确股东的赔偿责任: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实缴义务加速到期:如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上述修订将对存量公司产生较大的影响。截至2023年11月底,我国公司数量达4,839万户,其中99%属于小微企业,很多都设定了灵活的出资期限。但新《公司法》采用了“溯及既往”的立法模式,即对于这些存量公司,仍应按最新要求“逐步调整”至新法规定的期限内(即五年)。但具体如何实施仍有赖于国务院颁布相关的规定。同时新《公司法》第266条规定,“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该规定意图赋予公司登记机关调整出资期限的权利,但是如何平衡股东协议和登记机关权限,非常值得关注。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相较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有限认缴制”,新《公司法》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实行“实缴制”,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2. 增加以及细化减资的规定
根据新《公司法》,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以全体股东等比例减资为原则。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定向减资;
新《公司法》第225条新增了减资补亏制度。该制度规定,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使用资本公积金。使用资本公积金后仍有亏损的,可以通过减资的方式来弥补亏损。在减资补亏程序中,公司无需履行在正常减资程序中所须完成的债权人通知及申报程序。
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新《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了大幅修订,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治理结构层面的规定与有限责任公司趋同,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有明显提升。
1. 股东会
新《公司法》统一了称谓,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其决策机构统称为股东会,摒弃了以往针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这一称谓。与现行《公司法》相比,股东会的法定职权不再包括“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和“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这两项。同时,新《公司法》取消一人有限公司专节,并明确股份公司不再有股东人数的限制,意味着未来可能出现更多单一股东的股份有限公司。
2. 董事会及经理
新《公司法》修改了董事会人员构成,统一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下限均为三人,但不设上限。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同时,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的称谓。并且,新《公司法》赋予董事会更多的职权,比如董事会保留了在征求意见阶段曾经删掉的“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可以由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
此外,新《公司法》不再明确规定经理职权,而将经理职权范围的设定交由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权。
3. 增加审计委员会
新《公司法》允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或者国有独资公司均可以在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其基本职能是代替监事会履行监事会的职能。在此基础上,新法针对不同类型的公司就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构成、议事规则、其他职能有不同程度的规定。
4. 监事会或监事不再必要
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立监事会,仅设置一名监事。在设立审计委员会或者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会监事或监事。相比之下,股份有限公司则仅可以在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的情况下才可以不设监事会或监事。
5. 法定代表人
新《公司法》明确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同时加重以及细化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责、特别是在签发公司内部文件、办理公司登记事项时的职责与义务。
6. 实际控制人
新法调整实际控制人定义,涵盖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明确实际控制人包含控股股东。对于实际控制人,新《公司法》施加了更多的限制。根据新《公司法》,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此外,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也要对公司承担忠实和勤勉义务。
三、强化董监高职责
新《公司法》进一步强调公司所有权以及经营权分离原则,强化董监高忠实勤勉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增加董事会核查并催缴股东出资的职责;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可以在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可以在满足一定条件内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决议公司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违反相关规定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监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增公司与其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司合并以及对价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公司合并时,可以由董事会替代股东会决议;
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原则上清算组由董事构成;
明确董监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并细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关联交易、公司商业机会以及同业竞争时的职责与义务;
明确董监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简化公司存续周期部分流程
新增公司登记章节
  • 按照公司生命周期将公司登记事项总结并单独设置为第二章节,涵盖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等登记与公示事项;
  • 明确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明确公司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者未经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减资流程的简化。使用资本公积金仍无法弥补亏损后而进行减资的,可以不通知债权人,仅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即可。
新增简易注销(适用于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以及强制注销情形(适用于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情形)。新法规定了该等情形下的简化流程,将会大大缩短公司注销所需的时间。
新《公司法》带来的变革是全方位的,对于公司及其所有利益相关方,包括股东、董监高和员工的合规带来全新的挑战。普华永道将持续关注新《公司法》变动所带来的影响,持续就相关问题发表专业见解,并为客户提供综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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