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9日,新《公司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新公司法共266个条文,新增和修改了228个条文,其中实质性修改112个条文。本文立足中小企业的视角,就新《公司法》中16项影响较大的修订内容进行解读并提出法律合规建议,以期引起公司、股东、董监高对法律规则变化的重视,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利用好半年的过渡期,更好地应对新规,为企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一、《公司法》修改背景
我国现行《公司法》于1993年制定,1999年、2004年对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改,2005年进行了全面修订,2013年、2018年又对公司资本制度相关问题作了两次重要修改。
经过30年的快速发展,粗放式的公司制度已有诸多不适之处,特别是2013年公司资本制度改革推行认缴制,给经济秩序带来许多问题,亟待修订完善弥补漏洞。另外,公司登记中的真实性和一致性问题、实际控制人和名义管理人问题、股权投资中股债难分问题等,实践中所遇到的这些问题,司法解释已经捉襟见肘,这些都需要通过修改公司法来稳定预期,以适应实践,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新《公司法》对中小企业主要影响
相较2018年《公司法》,新《公司法》的改动幅度很大,在完善优化公司治理、公司资本制度、股东权利保护、强化控股股东、实控人和董监高的责任、股权转让和完善公司设立、退出制度等方面都有较大幅度变化,会对公司本身、股东、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带来深浅不一的影响,用一句大白话来说,就是:规则变了,要换玩法了!本文仅选新法的16项影响较大之处予以详细介绍。
影响一:法定代表人履职中有过错的,个人需要承担责任
明确法定代表人行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公司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新《公司法》第十一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影响二:公司可以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现行《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公司不能成为所投资企业债务的连带责任人。经过本次修订,原则上允许公司成为所投资企业债务的连带责任人,不能连带是例外。
新《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
法律规定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的,从其规定。
影响三:新增横向人格否认规则
法律明确规定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影响四: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开会和表决可以采取线上方式
根据这一规定,新《公司法》实施后,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可以采取线上方式,这将大大提高公司经营的灵活性。但是股东可以通过公司章程约定具体的开会方式。
新《公司法》第二十四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影响五:公司变更事项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新增规定督促公司及时办理工商登记,否则可能产生法律上的不良后果。例:公司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由A变为B,但公司未办理工商登记,A以公司名义与C签订买卖合同的,公司仍需对C承担合同义务。
新《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者未经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影响六:新增公司的公示义务,如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等事项
现行《公司法》对于公司是否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股东的认缴和实缴出资金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并不做强制要求,很多公司选择不公开具体的认缴和实缴出资情况。新《公司法》实施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
新《公司法》第四十条公司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下列事项: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权、股份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注销等信息;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
公司应当确保前款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影响七:新增规定有限公司股东注册资本的最长五年认缴期限
该规定是新《公司法》修订中备受关注的内容,即公司发起人在公司章程中对认缴出资期限的约定不得超过该条规定的最长5年期限。可以是1年,2年,但是不得超过5年。
当前,股东滥用出资期限利益的情况比较严重,严重损害了公平的市场环境。规定股东在五年内缴足出资,既给了股东一定的缓冲时间,避免限制投资者的热情,鼓励创业,又遏制了许多“空手套白狼”的投机者,将有效保障公司制度的正常发展。对于已设立公司的实缴资本的过渡如何调整,国务院另行规定。
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影响八:新增股权、债权的出资方式
扩大股东的出资方式,除了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外,新增能够以货币估价并可以转让的股权、债权出资,并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公司法》新增规定股权、债权等财产性权益可以用以出资,这对鼓励投资,扩大投资主体有积极意义。
新《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影响九:赋予董事向股东催缴认缴出资的权利及义务
新《公司法》赋予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公司的董事)核查股东出资并催缴出资的义务,同时,不作为的董事将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将督促公司董事会积极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保障公司资本充足。
新《公司法》第五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影响十:股东拒不缴纳出资的,将丧失股东权利
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收到书面催缴书后经过宽限期仍不缴纳的,自董事会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股东丧失未缴纳出资部分的股权。
新《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影响十一:新增董监高对股东抽逃出资的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加强了对公司财产的保护,增加了公司对抽逃出资追缴主体的选择范围,加强董监高的责任意识,避免抽逃出资。
新《公司法》第五十三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影响十二:在公司不申请破产的前提下,加速到期股东的出资期限
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既然成立公司就应当对公司的发展负责。当前存在这样一种现象,公司无力清偿债务,但股东的出资却要等到几十年后缴纳,这会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作为公司股东,既然承诺缴纳出资,享受了公司经营的预期收益,当公司无力清偿债务面临死亡的时候,股东作为所有者当然应当提前出资以挽救公司。
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影响十三:删除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需经过其他股东同意的条件
现行《公司法》规定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新《公司法》删除该条件,即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无需经过同意,只需履行通知义务。
新《公司法》第八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影响十四: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需对受让人未按期出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经营不善面临亏损时,将手中认缴的股权转让给缺乏履行能力的亲属或者其他“冤大头”是常见的逃避债务的手段。新《公司法》实施后,这一套路将被限制,如果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转让股东需要承担补充责任。
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影响十五:新增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股权
新《公司法》侧重于保护中小股东权利,避免被控股股东损害自身投资利益,增加中小股东的救济路径。在公司经营过程中,股东可能会因对公司的运营管理和项目前景等其他原因与其他股东产生分歧,或者对实控人的经营能力产生怀疑,从而想退出公司以减少损失。
新《公司法》第八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收购的本公司股权,应当在六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注销。
影响十六:“影子”董事、高管的责任明确
新增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利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行为的责任。
新《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其他有较大影响变化:
1、删除了“一人有限公司特别规定”章节;
2、明确电子营业执照的法律地位;
3、新增股东查账权;
4、删除自然人不能设立2家自然人独资公司规定;
5、明确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6、明确公司登记事项内容,并要求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7、失信被执行人(老赖)不得担任公司董、监、高。
三、中小企业应对策略
对于民营中小企业而言,新《公司法》的实施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企业投资人和经营者需要密切关注这一变革,深入分析其潜在的风险和机会,依据新《公司法》做好企业合规,健全公司管理,确保企业的稳健发展。
1、了解新规内容,加强学习。企业应认真学习和了解公司法最新修订内容,包括注册资本制度、股东权利保护、监事会制度和股权转让制度等方面的规定。企业股东、董监高应当主动学习新《公司法》的修改要点,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及责任,避免触碰红线。
2、修改公司章程,回应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如新《公司法》要求章程载明事项的变更:要求增加股东的出资日期,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方法。
3、加强风险防范意识。随着新《公司法》的实施,企业面临的风险也相应增加,企业应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在签订合同、进行股权转让等经济活动中,企业应充分评估潜在风险,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
4、寻求专业法律支持。面对公司法新规的实施,企业可能遇到诸多法律问题,为确保合法合规经营,应寻求专业法律支持,咨询律师的意见和建议,以更好地应对新规挑战,确保业务运行顺畅。
四、法律合规建议
在未来的发展中,企业应关注公司法的动态变化和相关法规的调整,以便更好地适应市场变化和满足市场需求。同时,企业也应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防范意识,确保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新《公司法》要求并结合中小企业现状,我们建议企业采取如下措施,以便中小企业更好地应对新规挑战,推动业务发展。
1、重新审视对外投资策略
公司股东如果对外投资了不少认缴资本过高的企业,并且预期无法承担实缴义务,需要尽快通过减资或者股权转让的方式退出以降低自身风险。
2、完善内部治理结构
新规对企业内部治理结构提出了更高要求。企业应完善董事会、监事会等内部机构设置,明确各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同时,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确保企业内部运营合规有序。
3、搭建最有利且行之有效的公司股权架构
良性稳定的股权架构既能吸引投资,又能有效控制公司发展方向。
4、推进企业综合合规体系建设
当前,部分中小企业法律意识依然较为淡薄,缺乏系统有效的风险防范体系,发生法律纠纷后自救能力较弱。对此,可寻求专业律师团队对企业进行调研,从组织层面、业务层面、财税层面、劳动用工层面、刑事风险排查层面等梳理经营中的潜在法律风险,出具合规诊断报告和合规建议书,进行合规整改,推进企业综合合规体系建设。
总之,对中小企业股东及经营者而言,要把新《公司法》当做契机,在未来六个月的时间内,学习并适应新规则,规范公司内部管理和外部风险防控,做好企业合规,健全公司管理,提升稳健经营能力,为企业未来融资、扩张、上市等更好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注:本文及内容仅用于学习、交流,不代表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或决策依据。如您对本文有任何疑问,或有相关事项需咨询的,请通过本文最下方的联系方式联系我们。
陈洪建律师
一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高级企业合规师

业务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企业合规体系建设、企业法律顾问、刑事辩护等。
德恒郑州
扫码关注我们
微信|dehengzz
网址|www.dehenglaw.com
继续阅读
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