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诺藤合规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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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利泰回应涉“医药商业贿赂案件”:系经销商“自作主张” 已停止合作
对于凯利泰涉“医药商业贿赂案件”,公司出现在湖北药械集采平台的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行为等级评定结果告知函中,是因为经销商自作主张的不合规行为导致,与公司的经营策略无关,公司管理层已协商讨论认定不会对公司招标和销售产生不良影响,且公司已经停止与涉事经销商的合作关系。
对于凯利泰涉“医药商业贿赂案件”,公司出现在湖北药械集采平台的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行为等级评定结果告知函中,是因为经销商自作主张的不合规行为导致,与公司的经营策略无关,公司管理层已协商讨论认定不会对公司招标和销售产生不良影响,且公司已经停止与涉事经销商的合作关系。
还有业内人士告诉记者:以往这类“道歉”“通报”的现象多发生在药品企业身上,骨科耗材企业也开始涉及,说明相关部门对于医药腐败的整治正在向深水区前进;虽然两企业都说与自身经营策略无关,但在医药反腐常态化和集采规范化的今天,加强经销商合规教育和规则约束是一道必答题
随着企业合规越来越受到重视和重视,以风险为导向的合规开始准确化。根据企业规模、经营活动、行业特点等因素的变化,梳理企业合规的风险点,构建适合企业实际的有目的的合规管理体系,填补公司管理漏洞,使合规计划“量身定做”、“有针对性”,努力务实、准确、有用,提高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
以抗风险为主导的反商业贿赂合规管理体系,可以帮助企业及时识别和控制风险,提高反商业贿赂合规管理的质量和效率,提高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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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清反商业贿赂合规风险的原则
贿赂风险评估是建立反商业贿赂合规体系和反贿赂管理体系的基础和前提,而贿赂风险点的整理是基础和前提的前提。对于企业来说,只有梳理商业贿赂的风险点,“了解一切”,才能选择符合企业规模和经营活动的贿赂风险评估标准,构建符合企业特点的有目的的贿赂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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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反商业贿赂合规的风险点应遵循以下原则:
首先,立足本国。目前,中国有两项立法专门提到商业贿赂:一项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另一项是《刑法》第164条第2款“贿赂外国公务员和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然而,事实上,中国的商业贿赂管理规则体系相当丰富,但在相关法律法规、法律适用答复、回复、指导案件、监管规定和行业标准中,零散的规定需要全面梳理。最重要的是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996年颁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的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2008年11月发布的《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腐败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4月实施。特别要注意的是,将党的领导融入企业合规管理是我国商业贿赂管理的制度特点。《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第五条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将“坚持党的领导”作为中央企业合规管理的第一原则。虽然“党内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纳入合规的起源,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央企业在进行合规管理时不考虑党内法律法规。中小企业也是如此,为了促进党内相关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必须把党内法规作为企业评估和判断贿赂风险的重要依据。2007年中央商业贿赂管理领导小组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商业贿赂管理专项工作的意见》和《关于正确把握商业贿赂管理专项工作政策界限的意见》,主要包括现行有效的党内法律法规,预防和惩处商业贿赂犯罪,明确界定了商业贿赂的本质特征,划定了折扣、佣金、附件、捐赠和商业贿赂之间的界限。
二是国际标杆。根据国际标准,整理反商业贿赂合规风险点,可以有效督促企业遵守国际商业规则,了解国内反腐败、反商业贿赂的特殊规定,有效规避企业经营风险。国际标准有两个来源:一是法律规范。包括2005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Corruption)、1999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反对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商务交易公约》和《美国反海外腐败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以下简称FCPA)、2010年《英国反贿赂法》(United Kingdom Bribery Act 2010年,以下简称UKBA,以及2016年法国萨宾第二法案。除成文法外,反商业贿赂的相关案件也应包括在法律框架内。德国西门子国际贿赂案、法国阿尔斯通贿赂案等都形成了相关反商业贿赂的判例法渊源。二是反商业贿赂合规管理标准,主要包括2016年10月国际标准化组织专门针对反贿赂管理体系发布的《ISO 37001反贿赂管理系统指南(ISO 37001InternationalStandard)和美国司法部发布的《企业合规方案评估》(Evaluation of Corporate Compliance Programs)等。
第三,结合企业的风险偏好。为企业设计反商业贿赂合规计划,必须了解公司的风险偏好,将合规计划与企业的具体风险点相结合。企业和公司员工不仅难以遵循“专业化、精细化”的合规计划,而且容易出现纸面合规问题。以医药领域为例,商业贿赂的风险主要发生在医药产品的采购活动中,如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疗卫生材料。合规计划应围绕这些特定的风险点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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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商业贿赂合规风险类型
(1)刑事风险
对于企业来说,专门整理反商业贿赂合规中的刑事风险,加强合规建设中的刑事法律取向是非常重要的。中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商业贿赂罪”,但有九项与商业贿赂有关的刑法罪名,分为两类:第一类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贿赂罪,包括“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罪”、“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罪”、“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罪”、“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罪”、“非国家公务人员贿赂罪”;第二类是中国工作人员和单位实施的贿赂罪,包括贿赂罪、单位贿赂罪、贿赂罪、单位贿赂罪、介绍贿赂罪和单位贿赂罪。商业贿赂罪的主体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或非国家工作人员;它可以是单位或个人;它不仅可以是本地人,还可以是外国公务员和国际公共组织官员。
(二)实体法律冲突的风险
虽然国际社会长期以来就打击腐败和贿赂达成共识,但由于市场发展水平、企业治理能力和对商业行为诚信水平的不同要求,国家、地区和国际条约对腐败和贿赂的认定和评价标准不同,给企业带来了风险。
1.关于贿赂的范围
中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将“贿赂”限制为财产,包括货币、商品和财产利益,但不包括非财产利益。《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将贿赂犯罪的对象规定为“不正当利益”,包括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
2.贿赂犯罪的主观因素
中国刑法规定的贿赂犯罪受到“谋取不正当利益”中“不正当”的限制。《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的三类贿赂犯罪的构成要件,如“贿赂本国公务员”、“贿赂外国公务员和公共组织官员”和“私营部门贿赂”,对“不正当利益”没有要求。
3.实施贿赂犯罪的行为
根据中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只有实际给予他人财产和财产利益的人才构成贿赂。《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承诺给予”、“建议给予”和“实际给予”属于贿赂犯罪。
4.关于疏浚费用
疏浚费和贿赂的本质是不同的。疏浚费通常发生在企业有资格享受某些政府行为或行政许可的情况下,不属于行政官员的自由裁量权范围。FCPA允许少量合理的疏浚费,UKBA严格禁止疏浚费的存在。
(三)日常行为中的风险
企业应该意识到,礼品、娱乐、捐赠、赞助和其他与商业决策和商业活动相关的类似利益存在合规风险。在迄今为止处罚最高的法国“空客”国际贿赂案中,空客赞助了一支由马来西亚一家航空公司的两名高管拥有的跑车队5000万美元。调查显示,作为空客赞助的交换条件,航空公司高管签署了购买空客飞机的协议,并以赞助的名义行贿。在2017年的何志平案中,美国检方表示,何志平为中国华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利益捐赠了全球捐款。
(四)严格的责任风险
在司法实践中,英国、美国和法国对公司的法律责任追究实行“严格责任”原则,即确定公司对员工、分支机构、第三方和并购企业的违法犯罪行为有主观过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严格的责任中,有两种比较突出,一种是员工责任。2016年,拉斯维加斯金沙集团因未能阻止员工避免公司的政策和流程,并向中间人支付高额款项而受到美国证监会的惩罚。2016年“英国严重欺诈办公室”诉斯威特集团有限公司(SFO v. Sweett Group PLC)确立了一个基本原则,即英国公司必须依法对其员工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并确保其员工在其业务活动中依法行事。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三款还规定了企业与员工之间的连带责任,即经营者工作人员行贿的,视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除非经营者有证据证明员工的行为与为经营者寻求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无关。第二,合作伙伴的责任。合作伙伴是公司已经或计划与之建立某种业务往来的外部方面。在许多商业贿赂案件中,都有合作伙伴的身影。例如,阿尔卡特-朗讯贿赂案、葛兰素史克在中国的商业贿赂案、沃尔玛和爱立信使用第三方贿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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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合规风险应对机制
针对上述不同类型的合规风险,公司在建立反商业合规管理体系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动态跟踪反商业贿赂外部法律法规的变化,重点关注规则体系的变化和相关案件的进展,及时识别和升级风险,加强风险识别和预警;
二是建立健全反商业贿赂单一合规制度,控制礼品等日常行为的合规风险;
三是加强对员工、分支机构和合作伙伴的管理,根据重要性、合理性和适度性原则,决定是否对员工和合作伙伴进行尽职调查;
第四,建立一个完整的宣传和报告制度或者违反反贿赂政策和反贿赂管理制度;
第五,定期组织反商业贿赂培训,帮助管理层和员工增强反贿赂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感,了解自己的反贿赂责任和合规管理流程;
第六,加强合规文化建设,倡导诚信为本的理念,树立诚信的企业形象,帮助企业最终实现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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