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本文之前,已就国内法关于涉外商事争议管辖规范进行了的梳理,现根据原定计划就涉外案件的承认与执行部分进行学习与总结。生效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是涉外商事纠纷案件办理的重点,尤为需要注意其中的风险点。由于承认与执行部分,涉及到国内法规范、最高法发布的复函/案例、国际公约/双边条约、以及承认与执行的学理探讨等,上述内容涉及方面较为宽泛,基于深入分析的考虑,拟分别就上述内容学习和总结。
标题:我国对外签订的涉承认与执行的国际多边公约及双边条约
在此之前,已就域外裁判承认与执行的国内程序法律规范进行了梳理,现在此基础上系统梳理了目前比较重要的涉国际承认与执行的国际公约,以及我国签订涉承认与执行的双边国际条约。
一、重要的涉承认与执行的多边国际公约
附:纽约公约的签约国达到172个。亚洲区域暂未签约的国家为也门和朝鲜;欧洲区域全部签约;南美洲区域全部签约;北美洲区域有格林纳达、圣基茨和尼维斯、圣卢西亚;大洋洲和非洲未签约国家较多,暂不列举。
二、我国签订的涉承认与执行双边国际条约
(一)亚洲区域
1.东南亚区域的签约情况
2.东亚区域的签约情况
3.中亚区域的签约情况
4.西亚区域的签约情况
(二)欧洲区域
1.西欧区域的签约情况
2.东欧区域的签约情况
3.南欧区域的签约情况
4.中欧区域的签约情况
(三)非洲区域
(四)美洲区域
附:上述区域划分,系参照维基百科数据。上述签约国家中韩国、新加坡、泰国、比利时暂不含法院裁决的协助执行。根据司法实践,近年存在用司法互惠原则承认和执行在韩国和新加坡法院裁决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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