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采安仲裁)
导语
当中国裁决遇上伊斯兰教法(Sharia law)时会发生什么?2024年1月22日,沙特阿拉伯(下称沙特)执行法院承认并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额高达2.4亿人民币的仲裁裁决,不仅创下沙特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中国仲裁裁决的最高金额记录,也标志着中国仲裁裁决成功经受住了伊斯兰教法的考验。
2024年1月22日,沙特执行法院作出判决,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22 )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172号裁决予以承认与执行,金额高达2.4亿人民币。这是沙特法院有史以来承认与执行的最大金额的中国仲裁裁决。
一、本案案情
中国某公司(申请人)与沙特某公司(被申请人)签署独家代理协议后,中国某公司依约履行合同,但沙特某公司除支付部分预付款外,便以各种理由拖欠并拒绝支付剩余款项,给中国某公司带来巨大损失,协商无果后,中国某公司向贸仲提起仲裁。贸仲经审理后裁决申请人胜诉,沙特某公司提出的3,350万美元的反请求仅仅有63万美元获得仲裁庭支持,其余反请求均被驳回。裁决作出后,沙特某公司拒不履行,中国某公司遂委托德恒中东律师事务所贾怀远律师团队向沙特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沙特法院经过漫长的审理后,承认了上述贸仲仲裁裁决,并签署了执行令。该裁决在沙特的成功执行不仅刷新了中国仲裁裁决在沙特承认与执行的新纪录,也证明中国仲裁裁决成功经受住伊斯兰教法(Sharia law)的考验,也为中国仲裁裁决今后在沙特及其他实行伊斯兰教法的国家的顺利执行奠定重要基础。
二、沙特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法律框架
1983年,沙特开始执行仲裁裁决,近年来执行的裁决数量迅速增加,无论是国内仲裁裁决还是外国仲裁裁决。在沙特,执行仲裁裁决的主要法律依据如下:

1. 第 M34/1433 号皇家法令《仲裁法》(Royal Decree No. M34/1433 Arbitration Law)
2. 第 156/1433 号内阁决定批准《仲裁法》 (Cabinet Decision No. 156/1433 Approving the Arbitration Law)
3. 关于《沙特执行法》的第 M53/1433 号皇家法令(Royal Decree No. M53/1433 Related to the Saudi Arabia Execution Law)
4. 关于批准《沙特执行法》的第 261/1433 号内阁决定 (Cabinet Decision No. 261/1433 on the Approval of the Execution Law)
5. 关于批准《仲裁法实施条例》的第541/1438 号部长决定( Ministerial Decision No. 541/1438 Approving the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of the Arbitration Law )
6. 关于批准《沙特执行法实施条例》的第9892/1434 号部长决定(Ministerial Decision No. 9892/1434 Approving the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of the Execution Law)
根据第 M53/1433 号皇家法令第 11 条的规定,执行法院负责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但应符合如下条件:
(1)沙特法院不得拥有案涉争议的管辖权;
(2)做出裁决的仲裁庭必须对争议拥有管辖权;
(3)仲裁程序按照正当程序进行,例如,各方当事人有公平的机会陈述案情;
(4)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仲裁地法律不得上诉;
(5) 仲裁裁决不得与沙特其他法院判决或关于同一主题的法律相抵触。
(6)仲裁裁决不得违反沙特的公共政策。
沙特是《纽约公约》缔约国。根据公约,缔约国必须承认外国仲裁裁决具有约束力,并根据其程序规则予以执行,而且不得对外国仲裁裁决施加比该国对国内仲裁裁决施加的 "苛刻得多的条件或收取更高的费用"。所有非根据第 M34/1433 号皇家法令作出的仲裁裁决均视为外国仲裁裁决。
三、伊斯兰教法作为《纽约公约》第五条项下的公共政策
1. 伊斯兰教法
伊斯兰教法是伊斯兰教的宗教法,具有极其复杂的法律和理论体系。其主要神学根源是被称为真主之言的《古兰经》及圣训圣行。伊斯兰教法规管穆斯林日常生活的各方各面,包括但不限于人神关系、穆斯林与非穆斯林的关系、政府、伦理、公众及个人行为、个人卫生、民事及刑事、饮食、妇女权利、性行为、冲突的解决方法等。自1980年代兴起的伊斯兰主义反对现代穆斯林世界的世俗化,支持重新奉行早期更纯正的伊斯兰教,由伊斯兰教法管治日常生活的一切。沙特就属于全面实行伊斯兰教法的国家。
2. 作为纽约公约第五条项下公共政策的伊斯兰教法
阿拉伯语中沙里亚一词具有“道路”的含义,更完整地表达则是“通往水泉的道路”。沙里亚的阿拉伯语字根Shar'另有“开始”、“帆船”、“帐篷”、“立法”的意思,可表达伊斯兰教法深层含义,就像帆船和帐篷一样带领穆斯林迈向理想社会和保护人民免受身心和精神上的伤害,立法则指字面上把伊斯兰教法立法成典。换句话说,伊斯兰教法具有代表穆斯林社会公序良俗的含义。
根据沙特第 M34/1433 号皇家法令第 55 条,执行法院将不执行与伊斯兰教法或公共政策相抵触的裁决。但是,如果与公共政策相抵触的部分可与裁决的其他部分中相分离,则只对该部分不予执行。沙特第 M53/1433 号皇家法令第 11 条则规定,如果外国仲裁裁决包含与公共政策相抵触的内容,执行法官不得执行该裁决。沙特第 M53/1433 号皇家法令的实施细则进而将 "公共政策 "定义为伊斯兰教法。2021 年 8 月 28 日第 44682/1443 号皇家法令则将“公共政策”的定义限定为基于《古兰经》和圣训的伊斯兰法律的一般规则。最近的不予执行事由包括:逾期付款滞纳金被认定为高利贷、定金赔偿被认定为高利贷、涉及卖方无权处分财产的裁决被不予执行。
(https://www.lexismiddleeast.com/pn/SaudiArabia/Enforcement_of_Arbitral_Awards) 公共政策例外的主张并不限于当事人本身,沙特法院可以依职权援引公共政策原则拒绝执行与伊斯兰教法相抵触的裁决,包括仲裁庭所依据的任何伊斯兰教法所不能接受的证据(例如,仲裁庭所依据的是有精神障碍的人的证词)。如果裁决本身与伊斯兰教法相抵触(例如,利息裁决),法院也可以拒绝执行。
四、本案的启示
如前所述,《纽约公约》第五条下的公共政策本身含义就较为宽泛,伊斯兰教法本身也比较模糊,二者叠加的结果使得外国仲裁裁决在沙特的承认与执行不确定性极高。这就要求仲裁机构及仲裁程序的代理人在案件审理及代理过程中,应熟悉伊斯兰教法的禁忌性、强制性规范,未雨绸缪,减少未来被不予执行的风险。因此,上述贸仲裁决在沙特得以承认与执行也印证了仲裁机构程序管理及实体审理上的谨慎规范,从而经受了伊斯兰教法的考验。从这个意义上,本案固然是贸仲裁决在沙特获得承认与执行的一个新标杆,但其意义绝不限于此,更重要的是本案裁决开启了贸仲裁决在伊斯兰世界承认与执行的新篇章。
从实践来看,伊斯兰教法在相关国家的适用范围有所不同。实行伊斯兰教法的国家有:沙特阿拉伯、阿富汗 、文莱、伊朗、伊拉克、马尔代夫、毛里塔尼亚、巴基斯坦、索马里 、苏丹。伊斯兰教法仅适用于穆斯林的国家有:阿尔及利亚、巴林、孟加拉国、科摩罗 、吉布提、埃及、厄立特里亚、埃塞俄比亚、冈比亚、 加纳、印度、以色列、约旦、肯尼亚、科威特、黎巴嫩、利比亚、毛里求斯、马来西亚、摩洛哥、阿曼、巴勒斯坦、菲律宾、索马里兰、斯里兰卡、叙利亚、坦桑尼亚、乌干达。部分地区施行伊斯兰教法的国家有:印度尼西亚 (亚齐特区)、希腊 (西色雷斯)、阿联酋 (沙迦、哈伊马角)、泰国 (也拉府、那拉提瓦府、北大年府、宋卡府)。
上述国家不少属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诸多“一带一路”的项目均约定贸仲仲裁,并适用中国法。本案也为未来涉穆斯林国家的中国仲裁裁决执行提供了宝贵借鉴和启示。
戴萍

高级顾问

戴萍博士 采安高级法律顾问。国际法学博士。专长于帮助客户处理国际和国内仲裁纠纷和诉讼纠纷,目前担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仲裁委员会、南京仲裁委员会、沈阳仲裁委员会、营口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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