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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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息
- 善待每一个重托 -
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01
基本案情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某冲洗车辆的洗车店,原本只是普通的冲洗车辆场所,并没有资质冲洗特种运输车辆,却经常承揽冲洗特殊运输罐车的业务。当事人李某某等三人是从事特殊运输罐车的业务法人、司机和公司员工,事前对于该洗车店是否拥有特殊车辆冲洗资质并不知情。
2023年6月,李某某等所有的运输化学原料的车辆在该车辆冲洗店进行冲洗时,突发意外。一名冲洗操作工在罐车内作业时突发意外中毒身亡,另一名工作人员见状下去救人,但不幸也中毒身亡。
事情发生后,公安机关以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将李某某等三人刑事拘留,羁押于吴忠市看守所。
李某某等三人被拘留后,家属或朋友万分着急,通过各种途径寻求支持和帮助。最终于2023年7月28日通过网络平台联系到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并达成委托意向。京尹律所主任律师胡寿民、许恒福主任辗转多地,最后赶赴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盐池县,与当地公检法和政府机关进行沟通,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并争取最好的法律结果。
02
案件结果

在到达当地后,京尹律所胡寿民律师、许恒福主任与当地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和人民政府进行沟通,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证据情况,直至沟通到晚上9点,并根据法律规定认真制定辩护计划和策略。首先为李某某等人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同时,还与委托人家属或朋友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沟通和反馈案件进展情况。
经过不懈的努力,案件各方最终达成协议,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检察机关最终依法作出对当事人李某某等三人不起诉决定书。
案件发生地
03
律师观点
胡寿民律师 温馨提示:
在危化品车辆清洗中发生意外,责任认定需要考虑多个因素。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在危化品车辆清洗过程中,如果发生意外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责任认定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清洗人员的责任:清洗人员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和操作流程,保证自身安全和车辆安全。但本案中清洗人员未尽到应有的安全注意义务,或者操作不当导致意外发生,那么清洗人员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车辆所有人的责任:车辆所有人将车辆交由清洗人员进行清洗,需要确保清洗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素质和技能水平。如果车辆所有人未尽到应有的审查义务,或者明知清洗人员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条件而仍交由其清洗,那么车辆所有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清洗场所的责任:清洗场所需要确保清洗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安全条件,并提供相应的安全设备和设施。如果清洗场所未尽到应有的保障义务,或者不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而承接了清洗业务,那么清洗场所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外,危化品车辆清洗是一项严谨的工作,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操作流程进行,同时需要不断培训和提高清洗人员的安全意识和专业素质,确保清洗工作的顺利进行和车辆的安全。
同时,危化品车辆清洗是一项高度危险的工作,需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操作流程,同时需要不断提高清洗人员的安全意识和专业素质,确保清洗工作的顺利进行和车辆的安全。在清洗过程中,需要使用专业的清洗设备和试剂,并对清洗过程进行详细记录,以保证清洗效果和车辆的安全。
此外,清洗人员也需要定期接受培训,熟悉相关规定和操作流程,掌握清洗技巧和应急处理能力,以应对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
                  案件发生地

04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京尹律所 合伙人 主任律师 胡寿民
京尹律所 许恒福
维权热线
400-612-5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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