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刊文 | “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清偿”判项的执行难题与破解
编者说:在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中,裁判文书中大多表述为:“要求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但实际上并未解决具体问题,因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不能被很好的保护,那么该如何解决这类案件的执行难题呢?
司法实践中,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仅占很小比例,但该类案件的判决书中“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清偿”判项缺乏执行力,造成执行难题,债权人的利益无从保护。笔者尝试梳理研究相关实践问题,为破解该类案件的执行难题找寻应对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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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问题
3.遗产范围无法查清。在执行该类案件时,必须要查实被继承人的遗产,然而遗产范围查明存在诸多障碍,债权人一般并不知晓遗产范围,无法提供相应证据;继承人出于承担债务压力,往往不会提供遗产证据;法官在没有遗产财产线索的情况下,亦无法调取相应遗产证据。而因被继承人未列为被执行人,就无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财产查控,即便通过线下查询,也无法确保财产全部查清,有些查询到的遗产,可能存在第三人享有份额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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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思路
2.完善遗产管理制度。遗产管理人制度可高效处理遗产继承纠纷,但目前该制度仍有待进一步细化。笔者认为,由继承人作为遗产管理人更符合实际。同时为避免遗产管理人的确定在不同顺序继承人之间产生争执,影响继承的进行,笔者建议考虑规定:继承开始后,存在有效遗嘱的,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或者遗嘱无效者,继承人依照下列顺序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一)配偶、父母、子女;(二)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三)经全体继承人同意指定的继承人以外的人。对于遗产管理人确定有争议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如全部继承人放弃继承时,仍可将其全部列为被执行人,但法院应统一裁判尺度,即判决在债务人的遗产范围内,继承人仅对债务人遗产负有妥善保管及协助清偿义务。
3.前置遗产查明程序。笔者认为,在审理中,应对遗产范围进行查明并在判决主文部分予以明确。可将法院执行查询的手段运用到审判阶段,授权给审判法官进入网络查控系统的查询权利,从而更好地查找被继承人的遗产。此外,要充分保障继承人的诉讼权利,认真听取继承人的意见,避免在执行程序出现异议的情况。
来源| 人民法院报
作者 | 张騑
责编 | 王俊杰
审核 | 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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