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改革开放,以及全球化浪潮的推进,高净值家庭资产跨境配置的情况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复杂的涉外财富传承法律问题。
今日与您分享由国浩家族财富管理业务委员会主任王小成、委员胡冬云主编,国浩上海、重庆、青岛、大连四个办公室十余位律师共同撰写的《老龄时代法律指南》“高净值人士财富管理”篇部分内容,本文结合实务热点,对遗产的跨境继承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分析,以飨读者。
剧场
黄总是山东某市的一名企业家,在当地经营着一家颇具规模的化工公司,每年营收相当不错。黄总先后经历了两段婚姻,与第一任妻子育有一儿一女,均已成家且都在家族公司担任要职;与第二任妻子也生育了一儿一女,儿子刚刚大学毕业后进入了省城的一家证券公司工作,女儿年龄尚小在美国读高中。现任妻子在公司担任财务总监。黄总的母亲早年过世,老父亲已近90高龄。
2020年9月份,黄总在出差的路上,突发心脏病去世,生前没有留下遗嘱。黄总名下除了在中国大陆的房产、股票等金融资产外,还持有境外的不少资产,化工公司的股权是由其在开曼岛注册的一家公司,通过香港公司持有境内的股权。他生前在香港和新加坡购买了多套房产,在香港和新加坡的多家银行开户并有大量的外币资产。
黄总的家人在料理完他的后事后,开始联系律师咨询如何办理其身后巨额遗产的继承事宜。
法律问题
中国公民如何继承亲人在海外的遗产?
律师说法
01
跨境遗产继承是一项非常复杂的法律事务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改革开放,以及全球化浪潮的推进,富裕家庭资产跨境配置的情况越来越多。家庭资产分布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必然受到财产所在地法律约束和管辖。尤其对于跨境遗产的继承问题,至少需要履行以下步骤:(1)根据相应国家或地区的继承实体法律作出判断谁可以享有遗产;(2)遗产要按照其分布不同国家或地区按不同法律流程、步骤从被继承人名下“转至”继承人或遗产受益人名下。
如果继承人或遗产受益人之间对遗产分配不能协商一致,则需要在每一处遗产所地国家或地区进行遗产诉讼。即使当事人在某国法院赢取了所有遗产范围胜诉,或者经历千辛万苦达成了法庭和解,但是由于司法管辖和遗产管理、遗产分配程序的不同,该胜诉判令或法庭和解令无法得到遗产所在地司法承认和执行,需要重新在遗产所地进行遗产分配程序或进行遗产诉讼。
笔者在十多年前即代理过一起涉及跨国财产继承的案件。刘女士持有中国护照,2004年与一位澳籍男士JASON在上海涉外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一起生活了四年,未生育子女。2008年上半年,JASON突然患上了癌症。在回澳洲治疗期间,他通过律师完成了遗嘱的确立程序。遗嘱中明确:他名下的所有个人财产,包括在澳洲的酒庄、工厂,还有在上海松江的别墅、他的个人物品等,全部遗留给他的母亲,由他的母亲作为遗产管理人,负责清理他的债务,以及应付的税款等。一年以后,JASON在澳洲去世。刘女士向当地法院以死者遗孀的身份起诉,要求遗产管理人应当向她分配一部分死者的遗产。最终法庭组织他们达成了“和解条款”:由刘女士负责清偿JASON生前在中国大陆相关银行所负的债务,债务清偿完毕之后,上海松江区的别墅可以全部归属于刘女士一人所有,刘女士放弃对其他遗产主张的权利,JASON的母亲有配合办理上海房产过户登记变更手续的义务。澳洲法院基于双方达成的“和解条款”作出了判令。但是,由于澳洲法院的判令不能在我国法院得到承认和执行,JASON的父母也不配合刘女士在国内办理房产过户,案涉房产要全部过户到刘女士名下,需要在我国重新提起法律诉讼,但根据JASON所立遗嘱,我国法院是否会支持刘女士继承松江别墅另外一半的产权份额存在不确定性。后来经过多方咨询和论证,刘女士还是选择在中国法院重新起诉,在经历半年之久的涉外送达程序之后,法院在对方未到庭的情况下缺席审理,参考澳洲法院的判令与“和解条款”,判决松江别墅中属于JASON的遗产份额归属于刘女士所有,并依据该份判决在房产交易中心完成了过户登记。
02
涉港遗产继承的法律程序
1. 涉及香港与内地之间遗产继承问题,按各自的司法制度“平行”处理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大陆内地适用不同的法律制度,属于不同的“法域”,两地“私法”领域之间的冲突,适用“国际私法冲突规范”进行处理。为了加强两地之间的司法协助,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签署了多项司法协助文件。在家庭法领域,《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已于2022年2月15日生效并施行。但是,这个文件对于两地之间关于遗产继承案件民事判决互认与执行事项,并没有涉及。因此,涉及两地之间遗产继承问题,仍需按各自的司法制度“平行”处理。
2. 继承在香港遗产,必须遵从香港的遗产承办程序
被继承人生前在香港的所有财产比如银行存款、股票或者房产,从被继承人死亡时起就会根据法律规定被自动冻结并转为遗产,此时即使死者的配偶或者子女办理了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证明自己与死者的关系,去香港银行要求领取死者的存款,或去相关机构办理房屋更名手续,均不会得到相关机构支持。工作人员只会告知继承人需要去法院申请遗产承办。
根据《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由遗产代理人(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向香港高等法院遗产承办处申请遗产承办“授予书”,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符合遗产代理人资格的情况下(而非确定谁是遗产的继承人或受益人),向申请人颁发“授予书”,申请人由此获得遗产代理人身份和职权的“官方批准命令”。遗产代理人不同于继承人或遗产受益人。根据香港法律规定,遗产的权益首先归属于遗产代理人,遗产代理人有权以所有人的身份对遗产进行任何处分,在法律上具有相当大的权力。与此同时,法律也要求遗产代理人承担很大的责任,他必须按照遗嘱或法律的规定对遗产进行处理,以实现遗产受益人的利益。若处理不当,遗产代理人即可能构成对受益人权益的侵害,从而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谁可以向香港高等法院遗产承办处申请授予书?
通常情况下,被继承人生前如果立有遗嘱,且遗嘱中指名遗嘱执行人的,应由该遗嘱执行人提出申请;如果死者没有留下遗嘱,或者虽然留下遗嘱但是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或遗嘱执行人不能够或不愿意履行职责,则相关人士可向法庭申请授予书,法庭会按照法律规定的先后顺序,任命优先级高的且愿意承担遗产管理的人士作为遗产代理人。
根据《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香港法例第10A章)第21条规定,简单来说,可以提出申请遗产授予的人士优先次序一般如下:(a) 配偶,(b) 死者的一名子女,(c) 死者的父母,(d) 死者的一名兄弟姐妹。一般来说,由享有较高优先权的人提出申请,如果其放弃或者已经去世的,则享有较低优先权的人仍有权获得授予书,但必须向遗产承办处提出享有较高优先权的人去世或放弃权利的证明文件。
如遗产涉及未成年人权益及/或终身权益,则遗产“授予书”必须发给不少于两名人士,最多不超过四人。
4. 申请所需证据材料要求严格且繁杂
申请遗产承办对所要求提供证据材料的形式和内容审查都较为严苛。在中国大陆内地形成的文件,须内地涉外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外加外交部领事司认证,交上去的材料遗产承办法官还会反复提出质问,申请人需要根据承办法官要求作相应答复并补充相关的证据材料,或者做出合理解释。
由于内地居民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遗产承办书涉及到香港、内地两地法律,被继承人家属一般需要委托香港与大陆两地的律师,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办理相关的法律事务。一般情况下,两地律师工作大致包括以下:
(1) 香港律师接受委托,查询在香港的遗产具体信息,协助申请人制作遗产清单;
(2) 根据香港高等法院遗产承办处的相关要求,由香港律师列出需要在内地收集提供材料清单;
(3) 内地律师协助收集证据材料,并由内地公证处办理公证,外交部办理认证;
(4) 内地律师根据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办理宣誓认证;
(5) 香港律师根据规定填写申请书表格,并代理申请人向遗产承办处提出申请。
一般而言,即使在没有任何争议的情况下,整个遗产申办,从开始申请到取得“授予书”的时长,大概在六个月到一年之间,甚至几年。遗产代理人申请获得“授予书”之后,经过遗产公告等相应的程序,最后按照遗嘱或相关继承法的规定,向继承人或遗产受益人分配遗产。
通过以上简要分析,黄总去世之后,其名下在香港的房产、金融资产等办理继承的程序已经清楚。同时,对于注册登记在开曼群岛的其名下的公司股权、在新加坡的房产和银行金融资产的继承程序,由于新加坡、开曼群岛遗产继承的程序与香港类似,可以参考香港遗产继承程序,委托当地的律师与国内的律师相互配合,办理申请手续和资料的提交,最终实现所有遗产完成分配的目的。
作者简介
王小成
国浩上海合伙人、国浩家族财富管理业务委员会主任
业务领域:家族财富管理、民商事争议解决
胡冬云
国浩上海合伙人
业务领域:家族财富管理、民商事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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