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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强制清算转破产清算】
河南竹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强制清算转破产清算案
基本案情
黑石香港投资(一)有限公司(SCV HONGKONG INWESTMENT 1LIMTED)(以下简称黑石公司)以河南竹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竹林公司)怠于履行法定义务,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郑州中院)申请对竹林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审理情况
2019年8月5日,郑州中院裁定受理黑石公司申请竹林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11月7日依法指定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为清算组,负责人为李军红。
经清算组核查,竹林公司已被吊销多年,现无实际经营地址,公司法定代表人无法联系。同时,根据清算组前往相关部门调查情况,未发现竹林公司银行存款,公司名下亦无土地、房产、车辆等登记信息,公司已无资产可用于清偿债务。另,截止至2019年8月5日公司总资产账面值40,049,146.81元,总负债账面值42,808,429.07元,所有者权益账面值-2,759,282.26元,总资产负债率106.89%。据此,2020年5月20日,清算组以竹林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无资产清偿债务为由,向郑州中院申请确认《河南竹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报告》,并终结竹林公司强制清算程序。2020年5月29日,郑州中院裁定确认竹林公司清算组编制的《河南竹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报告》,并终结竹林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2020年6月23日,清算组以竹林公司无资产可用于清偿债务为由向郑州中院申请对竹林公司进行破产清算,2020年7月2日,郑州中院裁定受理清算组对竹林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清算组担任管理人。2020年10月9日,郑州中院裁定宣告竹林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典型意义
竹林案件的成功办理为强制清算转破产清算程序提供了实践性样本,为畅通市场主体退出市场通道、实现符合退出市场条件的主体及时退出市场提供有益参考。同时有利于充分维护各方主体尤其是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助推区域营商环境的优化,实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本案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化解措施
实践中强制清算转破产清算案件较少,若想实现这两个程序的有效衔接,最关键的是满足强制清算转破产清算的条件,实质上系破产清算公司出现破产原因。关于破产原因的规定,主要为《公司法》第187条、《公司法解释(二)》第1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32条,上述规定均是以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作为认定公司出现破产原因。
本案中,清算组认定竹林公司出现破产原因,一方面是清算组对竹林公司进行了较为详细全面的资产调查,未发现公司名下存在有效资产;另一方面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显示竹林公司已资不抵债,再结合对债权人申报债权和职工职权的审查结果,多方面信息综合后,清算组最终认定竹林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应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关于强制清算到破产清算的工作衔接问题,本案主要体现在债权申报、债权确认、财产调查这三个方面。首先关于债权申报工作,虽然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分属两种程序,且仅破产清算能够产生债务停止计息的法律后果。
但鉴于本案债权人较少且案件复杂,管理人与债权人沟通较为密切,当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管理人除及时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公告外,还制作了《征求意见表》征求债权人是否同意以强制清算程序中提交的债权申报资料为申报依据,本案债权人均表示同意,管理人据此以在强制清算程序中提交的债权申报资料审查确认债权人债权。
其次关于债权确认工作,根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要求管理人在破产清算程序中不能直接以强制清算程序中的债权确认结果确认债权,管理人需严格依法依规对申报债权进行审查。因此竹林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管理人对各债权人已申报债权再次进行了严格审查,并在债权人会议上进行核查,形成无异议债权表后提交法院裁定确认。
最后关于财产调查工作,本着兼顾效率和成本原则,根据法律相关规定,由于竹林公司清算组直接担任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管理人,可对清算组财产调查工作直接认可,同时在公司强制清算过程中,清算组已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进行调查,并多次通过法院查控系统寻找公司财产,在该程序中的财产调查工作已完成的相对扎实,因此在破产清算阶段,管理人只对关键财产和新的财产线索进行了核查。
案例二【破产清算转重整】

三门峡市鑫都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基本案情
三门峡市鑫都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都公司)是为了落实市政府建材市场外迁政策,开发建设金三角东建材市场而于2011年注册设立的。后因原建材市场未能及时拆迁并转入东建材市场,以及相关城市配套设施未能跟上,导致东建材市场商户流失并拒交租金,陷入财务困境。为提升品质,鑫都公司于2016年开始投资建设二期红星美凯龙项目,但因资金链断裂导致该项目2018年停工至今。2020年受新冠疫情影响,加之面临诸多诉讼与执行案件,企业难以为继。为及时止损,鑫都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法院审查后,于2020年5月27日裁定受理,并于2020年9月18日指定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
审理情况
经债权人申请,法院于2021年2月1日裁定对鑫都公司进行重整,并于2021年2月7日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分组表决。普通债权组、税收债权组、职工债权组、出资人组均高票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有财产担保债权组经二次表决仍未能通过重整计划草案。2021年4月23日,管理人向法院申请批准重整计划草案。法院经审查后,于2021年4月25日依法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目前,该项目在地方政府支持下,一期步行街有序经营,二期红星美凯龙复工复建已基本完成,有望在8月1日全面完成招商并开业运行。
本案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化解措施
本案中,鑫都公司存在“小业主”购房返租、以房抵债等问题,经沟通,各方认可:
1、对于“小业主”购房返租债权,管理人在决定继续履行原购房合同的情况下,根据利益平衡原则,并从公平角度出发,对“小业主”主张的返租租金、违约金等损失不予确认。
2、对于以房抵债债权,因网签不具有认定物权的效力,为公平清理债权债务、防止破产前突击性的以房抵债行为,除人民法院在破产受理前已裁定物权归属或当事人已经办理物权转移登记手续的外,管理人对以房抵债的效力原则上不予确认,均按照其原有债权的性质审查认定债权。
3、对于重大金融抵押债权,在抵押物评估价值范围内优先受偿、分期受偿,未获清偿前给予相应利息损失弥补;未获优先受偿部分,归入普通债权,按普通债权清偿方案处理。
典型意义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管理人作为破产事务的具体执行者,在处理破产事务时应坚持以是否有利于案件推进、是否有利于矛盾解决、是否有利于普通债权人根本利益的维护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管理人不能成为新矛盾的制造者。
二是坚持利益平衡原则。利益平衡不是无原则的“和稀泥”,更不是弄虚作假,而是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寻找案件的平衡点和突破口。在错综复杂的矛盾中,如何找到平衡点,有效化解争议,做到案结事了,才是管理人追求的价值目标。
三是有效沟通,求同存异。沟通在破产案件中不可或缺,破产案件中的部分矛盾是可以通过有效沟通来解决的。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要引导债权人理性思考,要将诉讼与执行程序中的利益最大化思维及时调整为止损思维。在破产程序里,止损也就意味着价值最大化。
四是依法适用强制批准权。慎用强制批准权,不是不用,在符合法定条件下,法院应敢于通过强裁制度达到企业挽救之目的。在经充分沟通并依法保障抵押债权人合法利益的情况下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不仅符合绝大多数债权人的意思表示,亦能充分体现重整制度的价值,对于优化营商环境、提振当地经济信心都有重要意义。
案例三【重整式清算】
郑州宏盛源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基本案情
郑州宏盛源置业有限公司(简称宏盛源公司)成立于2010年8月9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该公司所属土地系以融资负债方式取得,其唯一的商品房开发项目为国控财富大厦(又名国控东宸),占地20.37亩,由1栋9层办公楼和3层临街商铺、2栋17层Loft公寓组成。2016年9月份,项目启动建设。2020年7月份,项目仅完成2、3号楼施工,1号楼主体施工完成后停建。
因工程严重逾期,购房业主维权诉讼活动频发,为稳定业主情绪,宏盛源公司在项目未经综合验收备案的情况下,被迫向部分购房业主进行了交房,收房业主达到610余户。同时,因中原保理和中原资产诉讼到法院并对在建工程进行了查封,导致公司无法持续运行、工程款无法按时支付。
审理情况
郑州高新法院于2021年8月5日,以(2021)豫0191破申7号民事裁定立案受理了对宏盛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8月12日依法指定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2021年8月19日,管理人正式进驻宏盛源公司,并陆续对宏盛源公司的财产及相关资料进行了全面接管。8月底,在法院及各方努力下,国控财富大厦项目开始复工续建。
10月27日,人民法院组织召开了宏盛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该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继续债务人营业的建议》《财产管理方案》及《关于通过非现场方式召开后续债权人会议的报告》。会议初步确定该案的办理思路为重整式清算,即继续组织施工、销售、验收、办证,清算分配。
典型意义
该案是郑州市目前唯一一起尝试采用重整式清算审理结案的房企破产案件,也是第一起通过破产清算程序完成信访集中问题楼盘复工续建并完税办证的案件。
▍四、本案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化解措施
1、定期发布履职情况说明,及时回应业主们的关切
国控财富大厦项目涉及购房业主700余户,小区不稳定因素较大。为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管理人在进驻债务人企业后,结合本破产项目的特点,除向业主公开发布了《致广大业主的一封公开信》外,专门制作了《业主情况反映表》,接受业主针对项目相关问题的情况反映。同时,结合案件进展情况,管理人定期向业主公开发布《宏盛源管理人履职情况说明》,就案件办理进展及业主关心的问题一一进行回应,得到了小区业主的普遍理解和认可。
2、快速恢复项目施工并完成续建
宏盛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时,项目尚存在1号楼、地库及部分土建、安装及绿化等工程未施工完成。管理人进驻企业后,迅速提出复工续建的意见,并在得到各债权人的认可意见后,积极筹措资金开始复工续建工作。在人民法院的监督指导下,管理人及项目管理团队积极采取措施,克服困难,大力推进项目剩余工程的复工续建工作。经过近4个月的努力,后续工程及配套于2021年12月22日全部施工完成。复工续建工作,极大地稳定了涉案群众及债权人的情绪。
3、借助第三方工程造价咨询公司,高效审核确认建设工程债权
鉴于本项目分包问题严重且绝大多数工程尚未决算、债权审核确认难度大的问题,管理人积极与债务人公司工程部及成本部对接,梳理相关工程结算资料。同时,确定继续留用债务人原聘请的造价咨询公司,由其对工程决算出具专业的第三方审计意见,高效完成债权审查确认工作。
4、积极做好税务筹划工作
在破产程序中,税款作为优先于普通债权清偿的债权,税款额的确定,对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的办理,尤其是办理产权证及普通债权的清偿具有重大影响。管理人作为税务处理非专业人士,主动聘请第三方税务咨询机构,及时做好税务筹划工作,为债权人争取正当利益。
5、充分借助各类资产处置网络平台,实现债务人资产变现价值最大化,同时采用“工抵房”等形式,实现债务人资产价值最大化与债权人合法权益及时实现之间的有效统一。
6、依托府院联动机制,高效化解综合验收中的难题。
文章转自:远放说法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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