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2023年12月5日,历时三年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正式公布、施行。《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共计69个条文,内容涉及《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各个部分。本文从国有企业合规管理的应用场景出发,对于《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对国有企业的合规启示进行了分析,以期对于国有企业开展合规管理工作有所裨益。
01 合同报批
实践当中,国有企业因受监管较多,经常面临对外签署合同需要履行报批义务的情境。因此,《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十二条关于批准生效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对于国有企业合规管理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十二条对于批准生效合同的法律适用进行了规定。按照该条规定,对于批准生效的合同,负有报批义务的当事人不履行报批义务,法院处理思路如下:
基于上述,如果对于需要履行报批义务的合同,不履行、不及时履行报批义务等均可能导致国有企业面临合规风险。因此,对于需要履行报批义务的合同,建议国有企业从以下方面进行风险防范:
  • 对于负有报批义务的合同,及时履行报批义务,并留存已经履行报批义务的相关证据;
  •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履行报批义务后,批准机关未通过的,可以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 批准机关未通过的,及时履行对于相对方的通知义务,并及时行使解除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将解除通知及时送达相对方。
02 授权管理
实践当中,国有企业组织架构相对比较复杂,公司规模相对较大,人员数量也相对较多,因此如何做好授权管理一直是国有企业合规管理中的重要课题。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对于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超越权限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问题进行了规定,具体而言:
身份
情形
效力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权限外(权力机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权利范围)
推定生效
条件: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合同+尽到合理审查义务+表见代表
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的,未生效
法定权限内,内部权限外
推定生效
法人、非法人组织举证证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限制的,未生效。
工作人员
法定权限外((一)依法应当由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权力机构或者决策机构决议的事项;(二)依法应当由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执行机构决定的事项;(三)依法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代表法人、非法人组织实施的事项;(四)不属于通常情形下依其职权可以处理的事项。)
推定未生效
以法人、非法人组织名义订立+表见代理生效
法人、非法人组织有过错的,承担赔偿责任
法定权限内,内部权限外
推定生效
法人、非法人组织举证证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限制的,未生效
从上述规定我们不难看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能够天然的代表法人、非法人组织。因此,对于其以法人/非法人组织名义签署的合同,在相对人已经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或者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法人/非法人组织内部对于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权限限制的情形下,合同均可生效。而对于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人员,虽然其无法天然的代表公司。但对于其以法人/非法人组织名义签署的合同,在构成表见代理或者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法人/非法人组织内部对其工作人员权限限制的情形下,合同生效。
此外,即使合同未生效,如果法人/非法人组织有过错的,法人/非法人组织还需向相对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如果未做好授权管理,可能出现法定代表人/工作人员越权签署合同,导致公司需要承担合同项下义务、责任的合规风险;也可能出现公司需要对相对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合规风险。因此,对于国有企业合规管理而言,应当加强对于其工作人员、法定代表人的授权管理,尤其是对其法定代表人的授权管理工作。建议国有企业从以下方面进行风险防范:
  • 通过内部制度对于法定代表人/工作人员的授权范围进行明确的规定;
  • 通过制度的设计对于法定代表人/工作人员的“越权”行为进行防范。例如,将合规审查前置,并将签约权限(包括本公司相关人员的签约权限以及相对方相关人员的签约权限)审查作为合规审查的必备项目;
  • 在对外签署合同时统一签署声明条款,明确合同联络人、对接人等人员的权限限制等。
03 印章管理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对于“签字”“盖章”存在瑕疵的合同效力问题进行了规定。公司的印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名在公司签订合同过程中的法律意义是什么?签字、盖章哪个更重要?签字、盖章“瑕疵”对于合同效力有何影响?这些都是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问题。而关于这一问题的结论直接影响国有企业合规管理的重点和运行机制设计。
事实上,从《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第12次法官会议纪要》到《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再到如今的《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都在对前述问题进行回应。《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第12次法官会议纪要》中强调,印章真假不是决定合同效力的关键要素,应当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公司授权,对外签订合同是否是履行职务行为。《九民纪要》进一步强调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延续并深化了前述规定相关的精神,再次强调签约人代表权限、代理权限的重要性。按照《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
情形
法律效力
备注
真人假章
(有人有章)
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合同+未超越权限——生效
行为人是有代表权或者代理权的情形: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合同书上签字;
(2)代理人以代理人身份签字;
(3)代理人尽管并未在合同书上签字,但能够证明其以代理人身份参与了缔约磋商。
有章无人
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合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在其权限范围内订立——生效
需要审核盖章人/缔约磋商人身份
有人无章
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合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在订立合同时未超越权限——生效
当事人约定以加盖印章作为合同成立条件的,未生效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签约人的代表权限、代理权限在认定合同效力时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是否加盖公章亦将影响合同效力的认定规则或可能直接对于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有鉴于此,建议国有企业从以下方面进行风险防范:
  • 按照本文第二部分的建议,加强对于法定代表人/工作人员的授权管理;
  • 加强用印审批流程的管控;通过严格的用印流程管控降低国有企业被“表见代表”“表见代理”的风险。从审批流来说,应当至少包括业务部门、合规管理主责部门、首席合规官审核三道审核流程;
  • 对于设有印章管理专员的国有企业而言,应当加强对于印章管理专员的管理。具备条件的,可以设置两名印章管理专员,分别负责印章管理和用印工作,并对印章管理专员的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
  • 与严格用印流程相配套的,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加盖印章作为合同生效条件之一,降低法定代表人/工作人员越权签署合同由公司承担法律后果的风险;
  • 在对外签署合同时,严格审查合同生效条款,严格审查盖章人/缔约磋商人等行为人的权限范围,防止因行为人“越权”而影响公司对外签署的合同效力。
以上内容仅从国有企业合规管理的场景出发,对于《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部分条文对国有企业合规管理的启示进行了分析。事实上,《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中的其他条文对于国有企业具体业务开展过程中如何进行合规操作,如何防范合规风险也有非常强的指导意义。国有企业在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时可以考虑将《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的学习培训纳入其中,我们亦持续关注相关立法、司法实践,为国有企业合规管理提供更多、更及时的建设意见。
作者简介
李学艳 律师
业务领域:公司合规、公司并购、股权投资与退出
联系电话:8610 8541 9666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李学艳律师的执业领域主要集中在公司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公司合规,股权投资与退出、并购、重组、企业改制、国企混改等项目的法律服务;以及各种商事纠纷诉讼、仲裁案件代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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