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阎晓婷 上海交通大学
         刘子彤 华东政法大学
         刘闻涛 西南政法大学
编辑 | 于佳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
         仲飞宇 西安外国语大学
责编 | 李薇 浙江工商大学
“马航案”十年后开审,
审理难度或极高?
一、事件背景
2014年,由马来西亚吉隆坡飞往北京的马航MH370航班在南印度洋海域失联。航班上共有239名乘客,其中有中国乘客154名。2015年1月29日,马来西亚民航局宣布马航MH370失事,并推定航班上的全体人员已遇难。事件引起了各界的广泛关注,在2014到2018年期间,MH370航班飞机的残骸被逐渐找到,其失联原因和飞机主要残骸却仍然不明,相关人员家属的伤痛从未弥合。
在国外,中国乘客家属曾提起过多次诉讼,却因证据不足遭遇败诉。在国内,2016年2月,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正式指定了北京铁路运输法院集中受理涉马航MH370航班失联旅客家属提起的民事索赔案。时隔9年,2023年11月27日,该起航空运输损害责任纠纷案终于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图片来源于网络)
二、五位被告
案件代理律师告诉记者,此次大约有40名中国失联乘客的家属提出了诉讼请求。除这40名乘客家属之外,已有110余名乘客的家属与被告达成和解,并签署了和解协议,获得了赔偿。
由于马航MH370至今下落不明,没有确凿的事实依据以确定飞机的失联原因和应当承担责任的责任方,因此只能通过零碎的信息来间接推定责任方。在难以明确具体责任承担者的情况下,为尽可能扩大家属们得到赔偿的可能,律师选择将可能造成飞机失联的公司主体,包括潜在的责任方都列为被告。
基于此,本次案件的被告共有五个,分别是:马来西亚航空公司(又称“MAS”)、马来西亚国际航空有限公司(又称“MAB”)、美国波音公司、德国安联保险集团和飞机发动机制造商英国罗尔斯-罗伊斯公司。
航空公司作为承运人,理应对乘客的安全负责。《蒙特利尔公约》第17条就有相关规定,根据在本案中可能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124条“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也可得出相同的结论。
然而,MAS在MH370空难发生前就已经连续多年处于亏损状况中。事件发生后,马来西亚政府于2014年宣布对MAS进行重组,并通过裁员、股票回购等措施,将新成立的MAB于2015年正式投入运营。此后,马来西亚政府发布了765号法案 “Malaysian Airline System Berhad(Administration)Act 2015”,在其中指出MAB并不是MAS的继承公司,因此MAB不会继承任何与MH370有关的MAS应承担的责任。[1]乘客家属对此怀疑,认为是马来西亚政府和马航在利用重组回避承担他们应承担的责任。因此,原告在本次诉讼中将MAS和MAB均列为被告,希望维护乘客家属应有的权利和赔偿。
倘若飞机的失联是由于飞机本身的设计制造瑕疵或缺陷造成,则可以根据可能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产品质量相关法律规定,以美国波音公司飞机生产存在设计、制造工艺等缺陷为由提起诉讼。倘若飞机的失事是由于发动机公司的发动机设计、制造故障或瑕疵造成的,则也应根据相关法律,要求飞机发动机制造商英国罗尔斯-罗伊斯公司对此事件承担责任。
德国安联保险集团作为负责理赔马航MH370失联客机的主要保险公司,根据在本案中可能适用的《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第5条,“旅客自行向保险公司投保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的,此项保险金额的给付,不免除或者减少承运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也可得出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理赔责任的结论。在MH370一案中,机身险的限额约为1亿美元,综合责任保险约为17.5亿美元。[2]
(图片来源于网络)
三、适用法律解析
此案存在诸多涉外因素,因此审理中的法律适用成为本案的关键。国际航空事件争议解决多与《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有关,该公约又称《蒙特利尔公约》(“公约”)。
1
本案是否适用《蒙特利尔公约》?
首先,公约的适用具有强制性,一旦运输确定是该公约所规定的国际运输,则强制案件适用公约的规定。公约第1条第1款规定:“本公约适用于所有以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或货物而收取报酬的国际运输。本公约同样适用于航空运输企业以航空器履行的的免费运输。” 马航MH370航班的始发地马来西亚和目的地中国都是公约成员国,符合公约第一条规定的“国际运输”这个要件,因此本案审理理所应当适用该公约。
其次,蒙特利尔公约的适用具有排他性。当事人及相关人有关国际航空的旅客、行李等任何要素提起赔偿诉讼时,只能按照公约规定的条件和限额提起。这种排他性还表现为诉讼相关人不能在损害发生之前通过合同条款或达成特别协议的方式,就案件所适用的准据法作出约定。
2
《蒙特利尔公约》的无限额赔偿责任原则。
蒙特利尔公约用两步递进的形式规定了承运人的人身伤亡赔偿责任。这项责任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对于不超过10万SDR(约合13.5万美元)的索赔,实行严格责任制,承运人不得免除或限制其责任;对于超过10万SDR(约合13.5万美元)的部分,采取过错原则中推定过错的归责原则,也即除非承运人能证明损失不是由于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或者其他不当作为、不作为造成的,或者损失完全是由第三人的过失或者其他不当作为、不作为造成的,否则,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显然,蒙特利尔公约的首要目的是确保充分赔偿,偏向受害人一方,将举证责任归于承运人一方。
在无限额责任制下,索赔人或其他诉讼相关人只需证明因航空事故导致的实际损失,一旦损失被法院认定,承运人就应当全额赔偿。除非承运人可以证明公约第21条第2款所规定的两项抗辩种的任何一项。
法院审理本案可能遇到的疑难之处
马航MH370失踪事较为独特,在这一背景下,法院在审理时可能会遇到一系列疑难问题。
首先,责任和赔偿问题将是审理中的重中之重。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第17条:“对于因旅客死亡或者身体伤害而产生的损失,只要造成死亡或者伤害的事故是在航空器上或者在上、下航空器的任何操作过程中发生的,承运人就应当承担责任”,第21条规定损害超出100,000特别提款权的部分,承运人无过错免责。[3]然而,证据的缺失将是过错认定一项巨大挑战。由于MH370的失踪,实体证据,尤其是黑匣子、飞机残骸难以搜取,导致飞机失踪是否由马航公司受雇人、代理人所致难以查明,在法庭中,受害者家属可能需要依赖间接证据、专家证词和其他可获得的信息,以建立责任和损害的证明链条。
政治敏感性和信息透明度同样是关键问题。虽然马航案件是否涉及政治问题仍然不得而知,但案件当事人及中国法院仍可能面临来自相关国家政府的信息限制,这可能对案件的透明度和证据收集产生负面影响。最后,审理的时间和成本是实际问题。由于马航案件的复杂性,案件审理可能需要较长时间,这可能对受害者家属造成长期的心理和经济压力。
在即将开始的MH370失联事件法庭审理中,家属们的期望与挑战并存。十年的等待,对于真相和公正的渴望推动着他们前行。然而,法庭在审理上面临的困难也日益显现。涉及国际法、复杂的责任认定以及失踪案件的特殊性质都使得事实认定变得非常棘手。在这场司法旅程中,真相的揭晓和家属们所期待的公正成为了摆在法庭前的重要挑战。
(图片来源于网络)
脚注
[1]United Sates Court of Appeals No.18-7193, https://www.cadc.uscourts.gov/internet/opinions.nsf/9681116219154669852584EB005413CD/$file/18-7193-1823475.pdf
[2]中国银行保险报,《马航再成悲剧主角》,http://xw.cbimc.cn/201407/21/content_122231_all.htm
[3]http://treaty.mfa.gov.cn/tykfiles/20180718/1531876076324.pdf
继续阅读
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