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银  杏 中国人民大学J.M.
         任彦锦 中央财经大学硕士
         陆桂婷 中央财经大学本科
         邵元宁 上海师范大学硕士
         雷陶菲 北大STL J.D.&J.M.
         曹哲远 华东政法大学本科
编辑 | 邵娅绮 浙江工商大学本科
         陈远航 西北大学LL.M.

责编 | 戚琳颖 大连海事大学本科
一、新闻简介
中国新闻周刊于近日刊登了题为《山西代县矿工死亡瞒报事件调查》的报道,揭露了山西代县精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精诚矿业)涉嫌在近20年内多次瞒报生产安全事故和死亡矿工事件的严重问题。这一报道引发广泛关注,随后山西省迅速行动,组建由省纪委监委、省公安厅、省应急厅等部门参加的联合调查组进驻忻州市代县,依规依纪依法对代县精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精诚矿业)矿工死亡瞒报事件进行提级调查处置。调查结果显示,该公司在近20年内曾多次瞒报生产安全事故和死亡矿工的事件。调查组对精诚矿业成立以来的安全记录进行了详尽的调查,查实了40起瞒报事件和43名矿工死亡的情况,其中17人的名单和1人的身份在报道中得到了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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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产安全的责任分析
在安全生产责任方面,《刑法》中的危险作业罪,重大责任事故罪以及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等16宗罪名对其责任主体和刑事责任有所规定。具体到煤矿生产领域,《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下称《安全事故特别规定》)第二条,规定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负责人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此处的“企业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
在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方面,根据《安全事故特别规定》第三条至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制,有责任监督检查煤矿企业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及时解决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负有检查和依法查处的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依法履行职责,不及时查处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负责颁发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部门,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煤矿或者矿长颁发有关证照的,对直接责任人、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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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瞒报的责任分析
2022年发生“9·1”滑塌事故前,精诚矿业先后瞒报生产安全事故40起、死亡矿工43人。发生事故后,精诚矿业与遇难矿工家属私下达成高额赔偿、签订“封口协议”等,封锁事故消息,逃避责任。长达十余年的瞒报与私了解决致使更多悲剧发生,精诚矿业不仅缺乏社会责任心、漠视生命,更是严重无视、违反有关法律。
(一)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了不报安全事故罪,即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或者特别严重的行为,分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精诚矿业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蓄意决定不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事故情况,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涉嫌不报安全事故罪。
(二)行政责任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负有立即报告的义务,单位负责人负有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及立即如实报告有关部门的义务。本案中精诚矿业负责人显然违反该义务,可依据本法第一百一十条对其采取处分、罚款等行政责任。
四、涉黑的责任分析

精诚矿业之所以能够数十年来多次瞒报安全事故,矿业的承包人涉黑涉恶则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
根据陕西省联合调查组查明,精诚矿业承包人金富军是一个恶贯满盈的涉黑涉恶分子,先后将老乡和部分当地人笼络在身边,主要通过承包矿山交易、强迫交易、开设赌场等手段攫取钱财,形成了以其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数十年来,金富军本人作恶多端,除组织、领导黑社会外,还共涉及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故意毁坏财物、开设赌场、非法存储爆炸物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等多项罪名。
精诚矿业在矿工罹难后,金富军等人封锁消息,向事故救援组隐瞒亡人事故真相,虚假报告只有一名矿工死亡,并把遇难矿工家属分别安排在外地单独谈判,通过威逼利诱、私下达成高额赔偿、签订“封口协议”等方式,蓄谋逃避安全事故责任。
2020年6月,金富军曾被忻州市公安机关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立案侦查;2021年12月,被忻州市忻府区法院一审判决有期徒刑22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2年5月,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五、监管部门的责任分析

精诚矿业瞒报事件也反映了属地相关监管部门履职不力的问题。矿业生产作为危险性极大的安全生产活动,尤其在山西省这种开采大省本应更加重视,但是据联合调查组查明,到2022年发生“9·1”滑塌事故前,精诚矿业先后瞒报生产安全事故40起、死亡矿工43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具有安全生产状况负有统筹组织分工的职责以及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处理事故隐患的职责。第七十一条规定了监察机关应履行实施监察的义务。如涉及矿山开采,则也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其规定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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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从调查结果中看,2018年精诚矿业瞒报事故发生最多,但是代县监管部门全年只有两次检查记录和一次复查记录,后续检查、复查均未发现问题。而在2022年,监管部门登记相关检查复查记录15次,发现问题30条。但该30条问题整改没有现场查核也没有效果反馈。足见,代县的相关监管出现极大履职不力的问题。
虽然无法直接问责相关部门,但是《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规定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监管的底层逻辑即单纯靠企业的自我约束,无法克服自身的缺陷,会导致市场出现极大的问题,尤其在保护劳动者等弱势群体权益上更需要强有力的监管措施,否则会纵容类似精诚矿业这种非法违规行为屡次发生。
六、总结

本次事件引发了社会广泛的忧虑和深切关注,调查结果也揭示了企业在生产安全和信息披露方面的严重漏洞,凸显出监管部门在履行职责方面存在的不足。同时,山西省成立的调查组表明政府对人民生命安全的高度重视和对法律法规执行的坚定决心。
在全球范围内,矿业行业正面临着一系列挑战,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权益势在必行。此次事件的曝光为整顿行业秩序、加强监管体系提供了有力倡议。希望山西代县精诚矿业事件能成为一个警钟,引起各级政府、企业和社会的高度警觉,共同努力创造安全、透明、可持续的矿业生产环境。
未来,我们期待相关部门能进一步加强监管力度,强化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的信息公开制度,确保广大劳动者拥有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唯有如此,我们才能实现矿业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切实保障每位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尊严。
参考资料
[1]《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涉及安全生产16宗罪及释义》,长沙市应急管理局,2021年3月。
[2]《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13年修订)》
[3]《省应急管理厅召开郭家滩煤矿事故警示约谈会》,陕西省应急管理厅,2023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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