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车诗睿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
          顾希薇 西南政法大学本科
          雷陶菲 北大STL J.D.&J.M.
          银  杏 中国人民大学J.M.
          郑知仪 LSE LL.M
          曹哲远 华东政法大学本科
编辑:Gary 詹远 UNSW J.D
责编:戚琳颖 大连海事大学本科 
日本福岛核污染水问题:跨越国界的环境挑战
一、新闻简介
近日,据日本《朝日新闻》11日报道,日本内阁官房长官松野博一当天在记者会上表示,日本政府计划从今年春夏间开始将福岛第一核电站核污染水排入海洋的时间表不会改变。
二、福岛核污染水事件的前因后果
01
核污染水的由来
2011年3月11日,日本宫城县仙台市以东约130公里的海底发生地震,震级达到9.0级,强大的地震直接引发了强烈海啸,海啸涌向日本东海岸线。9 级强震引发的特大海啸使日本福岛第一核电站严重受损,严重程度和“切尔诺贝利”是同一级别。福岛第一核电站1至3号机组堆芯熔毁,大量高浓度污染物外泄,核电站周围6万多平方公里的土地受到直接污染,10万多人被迫撤离。
这场特大事故不仅在短时间内造成大量放射性物质的泄漏,还产生了一个长期的严重次生危害——核污水。福岛核污水主要来自3个方面:反应堆冷却水、进入机组厂房的地下水和雨水。由于3个发生堆芯熔毁的反应堆需要不断注水以维持低温停止状态,且内部存有大量混杂了金属、砂石等物质的熔毁堆芯残骸,冷却水接触高放射性物质后,便会成为核污水。而地下水的流入使得情况恶化,福岛第一核电站位于日本阿武隈山系地下水脉的正上方,每天约有700至900吨地下水经其下流过,其中约一半流入厂房内部及地下区域,在与高放射性物质接触后成为核污水。
此外,日本是海洋国家,降雨充沛,台风期间由于大量雨水入渗,每周约有2天核污水泄漏入海量超过500 吨。经过9 级地震和海啸,核电站机组的厂房、地下管道等广泛区域均发生严重的破损断裂,这三种类型的核污水交汇相融、跑冒滴漏,给事故处理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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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选择将核污染水排放入海的理由
1.对日本本国最为有利
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刘森林表示,福岛核事故废水处理处置不只有排入海洋一种形式,但日本选择了对本国最有利的海洋排放方式。
日本对废水处置方案曾提出过氢气释放、地层注入、地下掩埋、蒸汽释放和海洋排放等五种选择。地层注入和地下掩埋是在日本本国领土范围内处置,对其他国家没有影响,经济成本高;蒸汽释放会产生固体废物,需要进一步处理处置,经济成本相对较高,二次废物会影响日本本国环境。而福岛核事故造成的损失和负面影响已经影响日本政府和东京电力公司许久,相比于其他对他国无害的处理方式,将核污染水直接排入海洋对日本的经济损失最小,也最为简便。
2.国际原子能机构报告的支持
日本排放入海方案的逻辑是:将核污水用海水稀释100倍以上,使氚含量达到日本国家标准值的四十分之一程度、即世界卫生组织(WHO)饮用水水质指南的七分之一程度,这样就可以确保排放安全了。在2020年发布的评价性报告中,国际原子能机构认为日本的排污入海方案从技术角度可行、从按期达标角度可控。
国际原子能机构和某些国家如美国支持日本排污入海的一个理由,是日本在处理核污水过程中保持的所谓“透明度”。但是,考察核事故的责任人东京电力10年来在处理核污水过程中的种种失信表现,使得国际原子能机构报告是否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情况存疑。
三、核污染水入海带来的影响
01
危害海洋环境
当核污染水进入到海洋中,将会对海洋环境造成相当严重的危害,其主要表现在对周边及全球的影响。从周边来看,海洋生物发生基因突变,进而大规模死亡;对福岛县内正在逐步恢复的渔业生产造成严重冲击,导致该区域周边生态和经济损失;由于大多数放射性物质半衰期较长,受到核污染的海洋区域要投入大量物力进行长时间的清理工作,极大地消耗区域经济力量。从全球来看,福岛沿岸拥有世界上最强的洋流,从排放之日起10年后可能蔓延到全球海域,可能影响到全球鱼类迁徙、远洋渔业、生态安全等方方面面,对海洋生态环境的潜在威胁难以估量。
02
危害人类健康
福岛核污染水中所含放射性氚元素很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日本政府和东电公司并未从生物和医学角度对核污染水的危害性进行充分研究论证。受到核污染的海洋区域会对在该区域活动的居民造成射线伤害,危及周边地区居民的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而大量含放射性氚和其他放射性元素的核污染水长时间排入大海,将给全人类的健康带来长期且严重的危害,无异于“慢性杀人”。
03
加深国际对核污染水排海计划的不信任
近年来,国际社会一直强烈质疑和反对日本强推核污染水排海的单方面错误决定,利益攸关方均已反复表达严重关切。本次核污染水排海行为无疑将进一步加深各方对于日本单方面做法的担忧,以及对日方的不信任。直接将核污染水倾倒入海极不负责任,一旦实施将对全人类造成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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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核污染水排海涉及法律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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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国际条约与国际原则
1.国际条约
(1)《伦敦倾废公约》体系
《防止倾倒废弃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 (Convention on the Prevention of Marine Pollution by Dumping of Wastes and Other Matter,下称《伦敦倾废公约》)的产生源于1972年在瑞典斯德哥尔摩举行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在其生效20多年后的1996年,国际海事组织召集各缔约国在伦敦通过了《〈关于防止倾倒废弃物和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的1996年议定书》(下称《1996年议定书》)。两份国际条约都明确规定了缔约国防止海洋污染的义务,同时均对于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倾倒规定了明确标准,并设计了相应的许可证制度。《伦敦倾废公约》体系的一大特征是这一许可证制度赋予了在IAEA所制定的、在IAEA框架下对于缔约国而言通常不具备强制拘束力的部分技术标准以强制法律效力。然而,福岛核污水问题在该体系下的适用性,有待具体分析。福岛核污水排放管道是否属于这些条约所指的”海上人工构筑物”或”海上人工构造物”仍存在解释分歧。
(2)《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
《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Joint Convention on the Safety of Spent Fuel Management and on the Safety of Radiation Waste Management,下称《联合公约》)是目前放射性废物管理方面最重要的专门性公约。该公约序言中指出“各国有权禁止他国放射性废物(radio active waste)进入其领土”。福岛核污水属于“放射性废物”,而排入海洋属于“控制”的一种表现形式,这一定性也符合国际社会的普遍认知。因而日本福岛核污水排放应当受到《联合公约》的规制。鉴于该公约作为“鼓励性公约”(incentive convention)的特点,即该公约顾及国际原子能机构在核安全领域主要履行监督职能,未就缔约国的违约行为直接规定法律责任。但按该公约规定,需得到25个国家批准,而且其中要包括15个拥有运行的核电厂的国家才能生效,因而目前尚未生效。
(3)《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
《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Convention on Early Notification of a Nuclear Accident,下称《通报公约》)是国际原子能机构在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后,为加强核安全领域的国际合作而制定的国际条约。《通报公约》序言要求缔约国采取一切措施减轻已经发生的核事故的后果。核事故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处理事关避免放射性废物超越国界影响他国或公域环境。基于风险预防原则,通报义务应是持续的,通报的内容和信息应当是充分合理的。日本不仅应在核事故发生时通报他国和国际主管机构,还应将核事故发生后的与核事故相关的一系列事项通报他国和国际主管机构。
(4)《核安全公约》
《核安全公约》(Convention on Nuclear Safety)是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于1994年6月17日召开的外交会议通过的一项国际条约。该公约旨在通过制定各国将认同的基本安全原则使运行陆基民用核电厂的缔约方承诺保持高水平安全。《核安全公约》还要求各国报告条约中概述的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并允许对其核安全做法进行国际同行审查。该公约具有法律约束力。《核安全公约》不仅强调确保核电站的安全运行和放射性废物的管理,要求各国建立和维护一个监管框架,也包括此类废物的排放问题,同时强调核安全责任应由对核设施享有管辖权的国家承担。
(5)《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指联合国曾召开的三次海洋法会议,以及1982年第三次会议所决议的海洋法公约(LOSC)。其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的规定更为全面规定了与海洋环境保护相关的实体性义务和程序性义务。公约第十二部分对于海洋环境保护相关规则做出了较为系统性的规定,具体而言,日本排放福岛核污水应当遵循《海洋法公约》第192条保护海洋环境的一般义务;第194条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义务;第207条防止、减少和控制陆源污染的义务;第197—201条的合作义务;以及第204—206条的监测和环境评价义务。
(6)《生物多样性公约》
《生物多样性公约》(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CBD)是一项具有国际法律约束力的条约,它于1992年巴西里约热内卢的地球高峰会上签署,这份条约往往被视为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文件,目的是订立一套国际性战略,使生物多样性得以保护和可持续发展。从防止破坏海洋遗传资源的角度来看,福岛核污水排放方案受到《生物多样性公约》这一具有明确法律拘束力的国际条约的规制应不存在障碍。风险预防原则在该公约中具有法律拘束力,这对福岛核污水排放方案应有效避免科学不确定性风险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2.国际原则
日本核污水排海行为仍涉嫌违反风险预防原则、不损害域外环境责任原则、国际合作原则、国家责任原则等国际习惯法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得到包括“特雷尔冶炼厂案”“莱茵河氯化物案”“莫克斯工厂案”等国际判例的确认与支持。
(1)风险预防原则
风险预防原则体现在《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第15项原则中,即为了保护环境,各国应根据它们的能力广泛采取预防性措施。凡有可能造成严重的或不可挽回的损害的地方,不能把缺乏充分的科学肯定性作为推迟采取防止环境退化的措施的理由、采取费用低廉的措施的理由。
(2)不损害域外环境原则
不损害域外环境原则体现在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第21项原则中,即按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有按自己的环境政策开发自己资源的主权,并且有责任保证在它们管辖或控制之内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的环境,或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
(3)国际合作原则
国际合作原则体现在《人类环境宣言》第7条,即因为种类越来越多的环境问题在范围上是地区性或全球性的,或者因为它们影响共同的国际领域,要求国与国之间进行广泛合作和国际组织采取行动以谋求共同的利益。同时,《里约宣言》有9项原则规定了加强磋商、合作的内容。
(4)国家责任原则
2001年的国际法委员会通过的《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指出,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一旦日本核废水排海行为造成任何环境损害后果,除非基于不可抗力、危难、危急情况等特殊情况,否则都将承担国际法上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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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环境损害纠纷解决
1.国际仲裁
国际环境法史上的首例跨境环境损害赔偿案“特雷尔冶炼厂仲裁案”在多年的纷争之后,最终通过仲裁尘埃落定。仲裁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一种方式,在国际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当前的国际社会中,国际仲裁已经成为解决环境争端的一个重要手段。无论是从灵活性、专业性还是自愿性的角度,国际仲裁都符合有关国家的共同利益。在损害发生后,如果有关国家之间不能通过谈判和合作解决损害赔偿问题,国际仲裁可以为有关国家维护国家和民间利益拓展渠道。
2.国际法院(ICJ)
从解决国际争端的角度来看,国际法院受理的诉讼涉及公约的解释和适用性、领土主权和海洋环境等问题,对和平方式解决争端和维护国际社会的法律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来看,国际法院根据以往的判决和咨询意见,大大促进了国际环境法的发展,如新西兰诉法国核试验案。
3.国际海洋法法庭 (ITLOS)
国际海洋法法庭是根据《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的规定,为适应国际环境保护的新形势而设立的特别法庭。它可以解决因各国对《海洋法公约》的解释和适合性而引起的争端。ITLOS已经摆脱了传统国际法的限制。国际法院只接受当事人为国家的案件,而国际海洋法法庭可以接受国家以外的主体的案件。因此,国际海洋法法庭更适用于当前环境纠纷的特点,在解决国家环境纠纷时也更专业。除了福岛核废水排放纠纷的公诉外,国际组织或部分企业也作为诉讼主体,积极维护环境权益,共同治理国际环境。此外,《海洋法公约》规定,临时措施作为解决海洋环境争端的特别程序,在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实践中也发挥着关键作用。例如,南方蓝鳍金枪鱼案和莫克斯工厂案都是适用临时措施的海洋环境争端案件。因此,有关国家可以通过将环境因素作为主要诉求,在必要时采取具体行动防止环境恶化,向国际海洋法法庭申请临时措施。
诚然,实际应对核废水排放行为的具体措施和途径取决于各国之间的法律框架、国际关系和政治环境。因此,在维权过程中,寻求专业法律意见并与国际组织、相关国家以及民间社会组织等合作至关重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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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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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胡正良,李雯雯.日本福岛核废水排海的违法性与周边国家的危机应对[J].学术交流,2022(10):65-80+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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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叶强.(2021).从日本排核废水事件看跨境环境损害救济制度. 世界知识(10),46-47. doi:CN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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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Li, M. Legal Responses to Japan's Fukushima Nuclear Wastewater Discharge into the Sea—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hina's Right-Safeguarding Strategies. Available at SSRN 4315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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