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黄铄媛 香港大学LL.M.
         尹睿  山东大学本科
         黄晓俊 乔治城大学LL.M.
         曹炜嘉 圣路易斯华盛顿大学 J.S.D.
审稿 |董辰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
编辑 |于杰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本科
责编 | 陈远航 美国西北大学LL.M.
日韩防疫歧视性措施与中方的反制
一、 新闻概述
自中国宣布放开出入境疫情管控措施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表示热烈欢迎,紧锣密鼓地迎接中国游客的到来,但部分国家却以疫情防控为由,采取针对中国的歧视性措施,为中国旅客入境层层加码,存在借机操弄政治之嫌,其中最为显著的是韩日两国出台的对华限制措施。
(一)韩国、日本对华旅客入境出台的限制性措施
据韩国媒体报道,韩国防疫部门于1月2日起要求自华入境旅客在抵韩后接受核酸检测,5日起要求登机前提交行前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或行前24小时内医疗机构开具的抗原检测阴性证明。结合社交平台上网友发布的亲身经历,可以发现中国游客入境韩国后,还会被统一发放黄色胸牌,然后由韩国陆军带路前去取行李、做核酸,之后在限定区域内等待核酸结果。此过程中还有大量记者追拍,颇有歧视和侮辱的意味。此外,韩国于10日再度加码对华入境的限制,对香港和澳门飞往韩国的航班升级限制,要求只能降落在仁川机场。
据日本媒体报道,自1月8日开始,日本要求自华入境的旅客提供72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且入境时需要进行核酸检测。此外,日本从9日开始还加强了对于中国入境旅客的管控,要求中国旅客挂上红色牌子以示区别。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来看,日本只对中国实施“严苛”的入境限制。早在去年9月,日本就放宽了其入境限制措施,规定持有3针疫苗接种证明的日本公民和入境人员不再需要提交出发前72小时内的核酸检测证明。
图1(图源网络)
(二)中国的反击与制裁
针对韩、日两国此前对中国旅客入境采取的歧视性与侮辱性措施,中方秉持对等原则先后进行两轮反制措施。
1. 暂停发放日韩公民赴华的普通签证和短期签证
1月10日,中国驻韩使馆、中国驻日使馆先后发布通知,即日起,中国驻韩国使馆暂停签发韩国公民赴华访问、商务、旅游、就医、过境以及一般私人事务类短期签证。中国驻日本使馆暂停审发日本公民赴华普通签证。
2. 暂停发放口岸签证,并取消相关免签政策
1月11日,国家移民管理局宣布,即日起将对韩国、日本公民暂停签发口岸签证,暂停韩国、日本公民来华实行72/144小时过境免签政策。
(三)为何日韩的防疫措施属于侵犯人权的“歧视性措施”
虽然日韩对我国公民限制入境的政策引起了很多同胞的不满,很多中国民众指责日韩政府公开实行针对中国人的歧视,但是事实上,歧视并不是一个非常容易被定义的概念。只有法律上认定的歧视才有可能导致歧视行为的实施者接受纠正甚至惩罚,在自己国家法律认定的歧视,在别的国家未必就会被他们的法律认可因此必须厘清日韩政府对中国前往日本和韩国的游客所实施的入境限制措施,是否构成国际法上认定的歧视行为。
《世界人权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首条即提出“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人人有资格享有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区别。并且不得因一人所属的国家或领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国际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区别........."。可见,现代人权的基本要求就是权利的平等对待,平等对待系压倒一切的原则,即使人们之间存在肤色、 种族、宗教、语言等差异 ,也应当一视同仁 ,而不应区别对待。
图2 《世界人权宣言》
另外以《联合国宪章》(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为中心的联合国体系建立之后,非歧视原则成为国际法的根本原则,亦为国际法诸多重要公约的基本原则。在国际上法的范畴内,“歧视”多指对处于“相同或相似条件”下的实体给予差别待遇。具体而言,是指一方基于不正当法律依据或不合理的其他理由对处于“相同或相似条件”的另一方的个人或群体强加不公正和不平等待遇。“歧视”的内涵既包括一方在相同或相似条件的区别对待另一方,也包括一方以相同的方式对待不同的其他各方的情形。
图3 《联合国宪章》
我们需要承认的是,拒绝特定外国人入境确实是一个国家主权权力,但是这种权力不能被移民和边检部门滥用。确保一个自己的国家免受传染病威胁而采取预防性措施(precautionary measures)确实是一国政府的权力,但是预防性原则的使用通常都要求防范对象和防范程度都有依据并且不能损害人的基本权利。并且虽然国家可以拒绝特定的外国人入境,但是被拒绝入境是因为没有签证或者具有安全风险等其它合理的理由,而不是因为他的国籍。例如,根据据韩联社报道,从中国大陆入境韩国的所有短期居留人员必须在入境后立即接受核酸检测,并在规定场所等待至检测结果出炉。但是与之形成对比的,韩籍人员和在韩居留90天以上的外籍人员只须在入境24小时内在居住地辖区卫生站接受检测。另外,韩国和日本政府要求中国游客悬挂“红牌”或“黄牌”,并且在核酸检测程序中区别对待中国游客。这些措施都不应该被认为是与防疫相关的合理措施,而应该被认定为基于国籍的一种歧视性措施,并且侵犯人权。
综上,日韩政府实施的防疫措施,是一种没有正当的理由的差别待遇,它不科学,不道德而且不合法。
二、 中国采取反制措施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以下简称“反外国制裁法”)第3条指出,外国国家违反国籍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以各种借口或者依据其本国法律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歧视性措施,我国有权采取相应反制措施。反外国制裁法第4条进一步指出国务院有关部门有权根据第3条将实施限制性措施的个人、组织列入反制清单。反外国制裁法第6条则列举了四类反制措施:一是不予签发签证、不准入境、注销签证或者驱逐出境;二是查封、扣押、冻结在我国境内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各类财产;三是禁止或者限制我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其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第四,其他必要措施。
从上述规定来看,反外国制裁法主要保护我国两个方面的利益:第一,对内而言,维护我国内部稳定的发展环境,保证我国国家安全;第二,对外而言,重视扩大对外开放。我国的反外国制裁法与某些西方国家所谓的“单边制裁”有着本质区别,是应对、回击某些西方国家对中国的遏制打压的防御措施。
近期,中方宣布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大批中国游客满怀期待奔赴世界各地旅游,怀着友好的心态,真挚地希望与世界各地的伙伴再次相见。然而,日本、韩国等邻国却依旧固执己见,借由疫情玩弄政治,对前来游玩的中国人民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日韩两国要求来自中国的旅客落地后必须立即进行核酸检测,如果检测结果呈阳性,则需要就地自费隔离。
此外,在此过程中,日韩两国还要求中国旅客佩戴黄牌或红牌以识别身份“防止逃跑”。这种针对中国公民实施的限制措施,本质上构成了对中国游客的直接歧视,即“指外国无正当法律依据或其他充分合理理由主观上直接故意对国家、组织和个人强加不公正和不平等待遇。”日本和韩国反复强调自己所出台的针对中国民众的政策属于“科学防疫”,但却始终未向中方乃至国际社会公布相关的科学依据,更无法自圆其说地证明针对中国旅客实施歧视性限制措施的合理性以及合法性。
根据反外国制裁法,不仅中国政府可以对外国政府的无礼行为进行制裁,我国公民同样有权根据该法12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国政府立即对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我国民法典第1002条和1003条分别规定自然人的生命尊严和身体上的行动自由都受到法律保护。如今,中国公民在韩国、日本不仅落地即挂牌,还必须在军人的押送下前往核酸检测点进行核酸检测。在这个过程中,中国游客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都遭受到了日本、韩国的侵犯,因此相关中国游客有权在回国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日本、韩国政府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并进行损害赔偿。
参考文献
1. 《中国发布日-韩对华实施歧视性入境限制中方反制措施来了》-中国网 (china.com.cn)
2. 专家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载自:http://brisbane.china-consulate.gov.cn/zxhd/202106/t20210615_8885374.htm。
3. 周艳云:中国《反外国制裁法》中“歧视性限制措施”的识别,《环球法律评论》2022,44(02)。
4. 《世界人权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 United Nations
5. 《联合国宪章》UN Charter | United Nations
6. 《瑞典实施“歧视性核酸政策” 中国游客可以起诉吗?》,观察者网,瑞典实施“歧视性核酸政策” 中国游客可以起诉吗?_凤凰网 (ifeng.com)
7. [英] 埃里克·海因策著:《平等的逻辑———非歧视法律的形式分析》,徐梦醒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53-1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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