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达团队,有道必达!
作   者:蔡江天 合伙人
单   位:盈科上海分所——道达律师团队
微信号:frank22484
电   话:15618618656
作   者:张渝敏  律师助理
单   位:盈科上海分所——道达律师团队
作   者:曹启  律师助理
单   位:盈科上海分所——道达律师团队
导语: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合同法律制度是法律实践关注的最重要问题之一,民法典合同编集中体现了民商合一立法精神,其在规范内容、价值追求、具体制度的发展完善方面较旧法具有重大变化。自《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起,最高人民法院同时废止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合称“合同法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为确保各级人民法院统一正确实施《民法典》,结合审判实践中遇到的疑难问题,于2023年12月4日制定并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 。次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十大典型案例”(下称“十大案例”),旨在更加直观地帮助大家准确理解掌握规则的含义,发挥案例的指引、评价、示范作用。
道达律师团队第一时间对《〈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及十大案例进行了研究,并结合一线的实务工作经验,分析对比《合同法司法解释、《民法典》与《〈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的主要差异变化,以供参考。
上篇详见《特刊|十大典型案例可视化透视《〈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上篇】》。
注1:近期有不法分子冒充道达律师实施诈骗,请道达读者谨防受骗、予以防范,详情请
六、债务人相对人的返还义务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 判决理由
丁某在其基于加油卡买卖合同关系形成的债务未能履行的情况下,将名下银行卡中的款项无偿转账给其母亲薛某的行为客观上影响了债权人周某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周某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撤销权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丁某的行为被撤销后,薛某即丧失占有案涉款项的合法依据,应当负有返还义务,遂判决撤销丁某的行为、薛某向丁某返还相关款项
  • 《〈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债权人在撤销权诉讼中同时请求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务人承担返还财产、折价补偿、履行到期债务等法律后果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 法条对比
  • 道达分析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吸收《合同法》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几种情形,对《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撤销权内容进行完善。在此基础上,《〈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进一步对债权人撤销权诉讼的适用情形、诉讼程序、权利实现路径等补充。

在案件六中,债权人通过撤销权诉讼得到胜诉判决要求相对人向债务人返还财产,然相对人在没有通知债权人的情形下直接向债务人返还财产,最终仍然有可能导致债务人转移财产,无法达到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根本诉讼目的。针对此类情形,本条解释的规定改变了以往债权人往往要在撤销权胜诉后,再通过二次提起代位权诉讼方能执行到位的情形,新规将大大减轻当事人的诉累。
其实早在2019年发布的第118号指导案例中就有本条新规的影子,最高院认为:(1)债权人撤销权诉讼的生效判决撤销了债务人与受让人的财产转让合同,并判令受让人向债务人返还财产,受让人未履行返还义务的,债权人可以债务人、受让人为被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2)受让人未通知债权人,自行向债务人返还财产,债务人将返还的财产立即转移,致使债权人丧失申请法院采取查封、冻结等措施的机会,撤销权诉讼目的无法实现的,不能认定生效判决已经得到有效履行。债权人申请对受让人执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财产返还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七、通知
解除权的审查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 决理由
《解除合同告知函》产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须以该公司享有法定或者约定解除权为前提案涉《合作开发协议》的约定看,孙某第二次投入500万元资金附有前置条件,即房地产公司应当对案涉项目进行销售,只有在销售额不足以支付工程款时,才能要求孙某投入第二笔500万元。结合《合作开发协议》的约定,能否认定房地产公司作为守约方,享有法定解除权,应当审查该公司是否依约履行了己方合同义务。包括案涉项目何时开始销售,销售额是否足以支付工程款;房地产公司在房屋销售前后,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将《项目销售整体推广方案》报孙某审批;工程款的支付是否经由孙某签字等一系列事实。
  • 《〈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并以对方未在约定的异议期限或者其他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为由主张合同已经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其是否享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解除权进行审查。经审查,享有解除权的,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不享有解除权的,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
  • 法条对比
  • 道达分析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至五百六十六条沿用了《合同法》对约定解除权、任意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的基础规定,并基于《合同法》司法解释和《九民纪要》第四十六条至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明确了解除权的行使方式与起算时间、除斥期间等。《〈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协商解除的法律适用、单方解除合同通知的前提等问题。

案例七其实已经是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不论是在最高院民一庭编写的《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最高院民二庭法官会议纪要》《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中,均多次强调过:通知解除合同如想发生解除合同的效果,需以通知方享有解除权为前提。因此,不论相对方是否在约定或者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均应当对通知方是否享有解除权进行审查。若相对方行使解除权没有任何合同或法律依据,则通知解约行为自始不发生效力。
八、抵销权的抵充顺序

——委托合同纠纷案
  • 判决理由
某棉纺织品公司据以行使抵销权的债权不足以抵销其对某实业发展公司负有的全部债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应当按照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利息、主债务的顺序进行抵销,即某棉纺织品公司对某实业发展公司享有的8296517.52元债权,先用于抵销其对某实业发展公司负有的5000万元债务中的利息,然后再用于抵销本金
  • 《〈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
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行使抵销权的一方享有的债权不足以抵销其负担的包括主债务、利息、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在内的全部债务,当事人因抵销的顺序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 法条对比
  • 道达分析
关于抵销权,《民法典》第568条、第569条相较于《合同法》更加体现了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规定当事人有权协商一致抵销债务。此外,《民法典》不再将双方互负到期债务作为法定抵销的条件,而仅规定主张抵销的一方债权已届清偿期。在此基础上,《〈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进一步规定了抵销权的适用情形及债务清偿顺序。
在《〈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五十九条中,将违约金及损害赔偿金也列在债务抵销范围内,正式稿则删掉了这两类,体现了最高院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并非合同债务的定性。司法实践中,也体现了这一点:(2022)最高法知民终108号判决书中,最高院认为,违约金是一种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是当事人对违反合同义务可能造成的损害赔偿的预先约定,并非当事人之间的原合同债务,不属于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的“债务”范畴,亦不属于可行使抵销权的已届清偿期的“债务”,当事人不能基于违约金请求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和法定抵销权。
九、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

——买卖合同纠纷案
  • 判决理由
某采石公司提供的评估报告显示的石材荒料单价每立方米715.64元,是某石材公司在某采石公司违约后如采取替代交易的方法再购得每立方米同等质量的石料所需要支出的费用。以该价格扣除合同约定的供货价每立方米350元,即某石材公司受到的单位损失。
  • 《〈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
第六十条第三款 非违约方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但是未实施替代交易,主张按照违约行为发生后合理期间内合同履行地的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法条对比
  • 道达分析
《民法典》第584条、第591条、第592条、第585条、《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3条确认了损失赔偿五大认定规则,分别为可预见性规则、扩大损失减损规则、损益相抵规则、过失相抵规则和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调整规则。《〈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则进一步规定了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和规则适用情形。
违约损害赔偿中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方式一直是实务难题。根据《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第9-11条规定,可得利益损失主要分为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等类型
本条解释则从司法实践中确立了三种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方式:
第一类:可得利益损失=扣除成本后的合理利润;
第二类:发生替代交易的,可得利益损失=替代交易价格/市场公允价格➖合同价格;
第三类:没有发生替代交易的,可得利益损失=市场公允价格(合理期限内)➖合同价格。
在案例九的买卖合同违约中,因出卖人违约而造成买受人的可得利益损失属于生产利润损失。人民法院在计算和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综合运用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损益相抵规则以及过失相抵规则等,从非违约方主张的可得利益赔偿总额中扣除违约方不可预见的损失、非违约方不当扩大的损失、非违约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非违约方亦有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必要的交易成本
十、守约方的的减损义务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 判决理由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合同终止前,某管理公司应当依约向柴某支付租金。但鉴于某管理公司已经通过多种途径向柴某表达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并向其发送房屋密码锁密码,而柴某一直拒绝接收房屋,造成涉案房屋的长期空置。因此,柴某应当对其扩大损失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法院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在案证据等因素,酌情支持柴某主张的房屋租金至某管理公司向其发送电子密码后一个月,即2021年1月30日,应付租金为33418.35元。
  • 《〈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
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非违约方主张按照合同解除后剩余履行期限相应的价款、租金等扣除履约成本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剩余履行期限少于寻找替代交易的合理期限的除外。
第六十三条第三款 在确定违约损失赔偿额时,违约方主张扣除非违约方未采取适当措施导致的扩大损失、非违约方也有过错造成的相应损失、非违约方因违约获得的额外利益或者减少的必要支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 法条对比(同案例九)
  • 道达分析
案例十针对法院判决合同解除后非违约方主张按照合同解除后剩余履行期限相应的价款、租金等扣除履约成本确定合同履行后可得利益的,法院酌情对其可得利益进行了部分支持。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在《2019年第13次法庭会议纪要》指出,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可以综合灵活运用差额法、类比法、估算法以及综合裁量法等方法来确定
而在全国法院2021年度优秀案例:(2020)沪02民终3179号案件中,我们也能看到类似的裁判观点。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当承租人拒不支付租金且不实际占有使用租赁房屋,出租人具有在合理期限内及时收回房屋的减损义务。对出租人的减损义务的负担及减损的合理期限的确定应结合案情从主观上善意、客观上可行两个方面综合确定。其中,守约方的主观善意可从其对减损义务的认知分析,具体可从签约时的认知,违约行为发生后的认知及是否有收取高额房屋占有使用费的利益驱动等综合判定。客观上可行应从租赁房屋的状态进行分析。出租人长期不收回租赁房屋而主张高额占有使用费的,对其未履行减损义务所致的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六、小结
制定解释和发布典型案例,都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全国法院正确适用法律,统一裁判尺度的重要抓手。《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填补了一些合同相关法律问题的空白,为合同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更为明确和具体的法律依据。
然而,由于法律条文和司法实践仍然存在诸多复杂性和多样性,道达团队建议各方在签订合同、处理合同纠纷时咨询、聘请具有民商事争议解决经验的专业律师团队对具体合同进行具体分析,以提供法律建议、规避风险,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得以充分保障。
道达团队成员简介
道达团队详细介绍请参见《
道达律师团队——团队介绍
》、《
道达律师团队——团队案例
》。

2、北交所相关制度文件
道达律师团队为您精心整理了截至2023年2月,与北交所制度相关的规定文件及答记者问,并会持续更新在百度网盘。如您需要,请关注道达律师团队公众号后,并回复“北交所”三个字,以获取下载链接。
3、双人播讲 福利课程:《企业合同管理——商业视角下的法律实务》
法律,是商业活动的栏杆,不是商业活动的路障”。学会运用法商思维,专注提升综合能力,是企业进阶的必由之路。
企业运营是由一系列交易活动所构成,交易活动的背后就是一份份合同。与其说合同是一份法律文件,不如说它是一个载体,承载着企业在商业、财税、人事、合规、风控等层面的安排。从合同的磋商、签订到履行、终止,甚至到纠纷解决,合同管理蕴含着全生命周期的概念。但现实层面,律师或者企业法务往往只注重合同管理中的合同审查环节,没有建立起合同管理全要素的体系。一位优秀的商事律师/企业法务/企业管理层不能只关注合同的起草与审查,更应管理好合同的全生命周期。前期如何确立商业需求、审查交易结构、起草审查合同,合同成立后如何履行、解约,乃至出现问题时如何应对诉讼,应当引起全局性的思考与重视。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道达律师团队联合创始人/合伙人蔡江天、王东律师有幸受到智合的邀请,从商业视角和法律实务出发,以合同管理为主题,从合同管理的基础逻辑和搭建路径切入,全面分析了合同全生命周期管理的五大阶段(合同签订前管理、签订时管理、履行中管理、履行后管理和合同风险救济管理),涵盖了商业意图萌芽、合同磋商、起草审查、签订、履行、终止以及争议解决等21个章节的法律实务问题
道达律师团队将通过全流程、多维度、体系化的梳理与讲解,厘清、分析企业合同管理的关键要点,旨在阐明合同管理的现实价值与实操经验,为企业管理者和法律同行提供一定借鉴与参考。
课程链接:https://www.zhi10.com/course/69461
扫描二维码 | 联系道达律师
体验法商产品及课程
道达律师团队——为企业赋能,伴企业成长
我们的微博/公众号/知乎:道达律师团队
编辑:张渝敏
继续阅读
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