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律师被判赔偿六百万一案,探讨律师执业风险
(2022)03民终640号二审民事判决书已经在互联网中流传开来。看罢判决内容,相信令很多律师惊出了一身冷汗。本文从该案例出发,探讨律师执业风险问题,也在此提醒律师同行,既要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也要注意规避法律风险。
判决书里,被判赔偿责任的律师在上诉中称,本案涉及的诉讼经历了四宗案件七个程序,律师艰辛地代理了四五年的时间,三份合同约定的律师费分别是5000 元、2.5 万元和 1 万元(法院认定,当事人共计向律师支付了5万元律师费),判决律师和律所承担巨额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律所赔偿当事人损失100万元,返还律师代理费5万元;律师赔偿当事人损失495万元,对判决判项确定的律所责任向当事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已经超出了合同权利义务对等以及法律服务机构和律师所能承担的风险。”,然而,还是没有改变二审驳回上诉维持一审的终审结果。
造成如此结果的唯一原因是,在其中的一个案件中,因为律师的个人原因没有按时出庭,法院对案件以原告缺席按撤诉予以了结案,由此造成原告再次起诉此事,先后被一审法院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裁定驳回起诉”、二审法院以“超过了一年的起诉期限的裁定驳回上诉”、省高院以“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次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驳回再审申请。
#01
律师协会处理风险
例如,违反行业规范,代理与自己有利益冲突的案件、同时代理刑事案件中两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在委托人结束委托后不满一年时间,又接受对家委托代理诉讼、曾经担任法官或检察官,离任后2年内从事律师工作等行为,执业的律师与自己当事人、对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可能会损害一方当事人的权益。这些行为是会受到训诫、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
例如,工作不勤勉尽职的行为,未取得当事人同意,擅自换律师开庭、由于律师费约定不清,拒绝出庭、私自代收当事人执行款、签收判决书后不通知当事人,导致超过上诉期限、超过财产续封时间提出执行申请,导致财产被转移等行为。这些行为除了会导致上一条的处分外,情节严重的,还会被中止会员权利或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随着移动手机、互联网、自媒体的普及,如果律师违法承诺,可能会被当事人录音、录像、拍照,反被保存违法证据。还有,不正当争揽业务的违规行为,例如,虚假宣传、虚假承诺并书面保证当事人无罪、在派出所的路牌上打广告、在法院或看守所门口私自设立咨询公司、1元投标、给回扣、贬低竞争、未经当事人许可而公开当事人信息等。
#02
违反刑事法律风险
辩护律师如果在执业过程中违反刑事法律,就会给自身带来风险。根据我国《刑法》和《律师法》,辩护律师的刑事违法风险主要包括三种:
(1)辩护律师涉嫌伪证罪的风险;
(2)辩护律师涉嫌违反规定披露有关案件重要信息、证据材料和泄漏国家秘密从而导致获罪的风险;
(3)辩护律师涉嫌行贿罪的风险。
辩护律师涉嫌伪证罪的风险在《刑法》第 306 条、第 307 条中有相关表述,主要包括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帮助毁灭与伪造证据。这种风险的产生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也是法官依法裁判的重要依据,辩护方提出的有利于权益人的主张必须以真实证据为支撑。辩护律师在诉讼中提出的辩护理由如果没有证据加以证明,就难以得到法官的支持。有些辩护律师为了达到辩护目的,不惜违反执业规定和法律原则,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或者阻止、引诱、威胁证人作证,从而触犯了刑法。另一方面,我国法律虽然对辩护律师的取证行为进行了刑事规制,但是《刑法》中关于辩护律师涉嫌伪证犯罪的规定不够具体。如何定性威胁与引诱行为,是认定律师伪证犯罪的关键,而威胁、引诱本身就具有一定的抽象性,这导致律师的技巧性询问很容易被认定为引诱行为,无形中增加了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风险。此外,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会见辩护律师后改变供述,证人在律师介入后改变证言,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往往会认为是律师引诱他们改变供述或证言的,而嫌疑人、被告人为了避免自己被检察机关追究责任或被法院认定为认罪悔罪态度不好,往往将翻供的责任推给律师,声称自己的所作所为是受律师的指使。
辩护律师违反规定披露有关案件重要信息,涉嫌泄漏证据材料罪和泄漏国家秘密罪的风险,主要表现为《刑法》第 308 条规定的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这种风险的产生,主要原因是律师为了达到辩护目的,往往把案件的相关信息披露给媒体和公众,而媒体会有目的地报道案件相关信息,以引起舆论的关注并形成舆论压力,从而达到左右案件裁决的目的。从理论上来说,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应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舆论不应该也不能成为影响案件裁决的因素,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舆论往往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案件的裁决。法院即便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其依法作出的裁判仍有可能受到公众的质疑。为了减少压力,法院难免会顺民意而行。辩护律师涉嫌泄漏国家秘密罪最典型的案例是,河南一位律师的助手把案卷材料交给被告人的近亲属,近亲属将案件材料复制并引诱控方证人改变证言,该律师被当地公诉机关以泄漏国家秘密罪提起公诉。一审判决该律师泄漏国家秘密罪成立,最终经过多方努力,该律师在二审中才被宣告无罪。这一案件引发了讨论:律师在会见当事人时到底能否将自己掌握的案件情况告知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律师应当如何与当事人及其亲属商讨案情。在通常情况下,一旦当事人或其亲属泄漏案情,律师就要承担风险,这使得辩护律师的辩护活动受到极大的限制。
辩护律师涉嫌贿赂犯罪的风险主要体现在《律师法》第 49 条的规定中。辩护律师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不少律师为了获得经济收益和业界名气,一心谋求胜诉,或者替当事人找关系,或者行贿公检法人员,或者诱导当事人或其家属贿赂司法工作人员。此外,还有一些律师为了拓展案源而向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等工作人员行贿。这些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03
承担民事责任风险
民事利益受损风险主要是指辩护律师在代理诉讼案件的过程中,可能会因为种种不确定的因素而导致承担民事责任和遭受名誉受损的风险。
首先,辩护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签订委托合同本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自然就有产生民事责任的风险。辩护律师民事责任的形成主要是由于律师违反委托合同、违法执业,或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辩护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需要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一旦律师违反合同规定,必然会有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此外,律师还可能承担侵权责任,主要原因是律师没有按照约定完成委托事项,或者因故意、过失导致委托人利益受损。比如,辩护律师因为疏忽没有及时上诉致使超过诉讼时效,或者丢失、毁损主要证据而无法弥补,或者泄露委托人隐私,所有这一切如果给委托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律师必须为自己的过错承担民事责任。《律师法》第 54 条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因过错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律师事务所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而后向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律师追偿。《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 46 条也做了相同的规定。
其次,辩护律师的执业行为可能导致名誉受损的风险。辩护律师在开始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展开法律服务的同时,其信誉风险便相伴而生。比如,委托人及辩方证人向律师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在陈述事实时有所隐瞒,最终导致法庭审判结果不理想,委托人往往会认为是律师未尽全力所致,要求律师退还代理费,甚至向相关部门告发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当然,有些律师专业水平不高,应诉能力不强,缺乏业务经验,也会导致自身信誉受到影响。
#04
易存风险环节
在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执业风险点主要存在于以下环节。
首先是在与当事人商谈和签订合同环节。有些律师为了承办案件,会迎合当事人胜诉心态,报喜不报忧,做不到客观分析案件,更有甚者还会大肆吹嘘资源关系。如此一来,最终一旦达不到让客户满意的结果,必然会使客户产生巨大落差,心生埋怨,进而要求退费或投诉,甚至极端情况下还会向公安机关报案诈骗。
其次是在案件具体承办环节。比如刑事案件的律师会见环节、调查取证环节、和被害人的协商赔偿环节等。刑事案件一旦涉及执业风险必是大事,律师轻则受到行政处罚,重则饭碗不保,甚至可能身陷囹圄,面临牢狱之灾。而承办民商事案件时,潜在的执业风险点则更多,包括但不限于组织证据、诉讼请求(反请求)的全面性、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鉴定事项、财产的保全、时效、上诉、执行等,风险点遍布各个环节。
最后是在法律服务结束后的善后处理环节。凡有诉讼,就有胜败,但有些当事人可能出于不理解审判结果或其他原因,会埋怨、指责律师工作,作出要求退费等行为,此时,有效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做好安抚工作就特别重要。
#05
常见避险对策
法律笔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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