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申请以及评审的各个环节均有固定的流程和程序,但还是有一些案件情况比较特殊。今天笔者和大家分享的就是一个情况有点特殊的不予注册复审案件。
正常的不予注册复审案件并不复杂,在异议程序中被异议商标被不予核准注册后,被异议商标所有人可以按规定提交不予注册复审。复审申请人(即原异议程序中被异议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不予注册复审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原异议人发出《原异议人参加不予注册复审通知书》,原异议人视情况提交不予注册复审意见书,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下发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本文分享的案例,从异议申请开始说起。
异议人发现自己未注册但一直在使用的商标被抢注,便对被异议商标提出了异议申请。异议审理到后半段快要下异议决定时,由于业务需要,异议人希望直接同被异议人谈判,将被异议商标转让至自己名下。被异议人可能认为被异议商标被异议掉的风险比较高,于是,同意将被异议转让至异议人名下
在谈判达成一致后,但是被异议商标未提交转让申请备案之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此异议案件下发了异议裁定,判定:被异议商标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异议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行为,依据《商标法》第32条的规定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双方已达成一致,都想保持商标的有效状态。于是,被异议人提交了不予注册复审申请,并在不予注册复审申请中说明双方已达成一致,被异议商标即将转让至原异议人名下,不再违反《商标法》第32条的规定。同时双方积极进行被异议商标的转让申请备案,将被异议商标转让至原异议人名下。原异议人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原异议人参加不予注册复审通知书》后,也积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不予注册复审意见书,进一步说明了情况并提交了被异议商标转让至原异议人名下的转让证明。
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此商标已转让至本案原异议人名下,已不存在对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未违反《商标法》第32条的规定,故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可见,部分案件中,在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中是有“后悔药”可吃的。比如上面提到的案件。
但是,并不意味着,不予注册复审程序都有“后悔药”可吃。
实际上,不予注册复审案件的审理一定程度上可以看做是异议案件的再次审理。当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时,被异议商标自然应当准予注册。例如在本案中,被异议商标转让至原异议人名下,被异议商标不再违反《商标法》第32条的规定,故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但如果在异议裁定中已认定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4条,第10条第1款第7项、第10条第1款第8项等规定,也就是经常所说的违反绝对理由的规定,一般来说这些条款并不能通过不予注册复审克服。因此,在违反绝对理由的这些案件中,被异议商标很可能最终依然被不予核准注册。
值得注意的是,在不予注册复审案件中,若双方达成和解或被异议商标进行了转让,复审申请人(即原异议案件中被异议人)提交不予注册复审申请后,原异议人应当在收到原异议人参加不予注册复审通知书后提交不予注册复审案件意见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进一步说明情况,让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依据双方意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做出决定书。若原异议人不提交意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很可能认为双方并未达成一致意见,有可能依然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合理利用不予注册复审程序维持部分异议程序中的不予注册的商标。同时,笔者也希望恶意抢注的情况能越来越少,商标秩序能够越来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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