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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 |丽莎闻道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公司法》明确“国有独资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国企的朋友纷纷询问是否国有企业取消“监事会”用“审计委员会”替代?《丽莎闻道》解读“监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相关内容。
一、新《公司法》对国有企业“监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相关规定
新《公司法》出台后大家问得最多的一个问题就是国有企业取消“监事会”用“审计委员会”替代吗?
答案是否定的!
第一百七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解读:国有独资公司是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由国家单独出资、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32号令)第四条 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特指集团层面,并不包括二、三级公司,集团层面的国有独资公司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国有企业作为唯一出资人股东的二、三级公司不属于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界定范畴,其是否设立监事会是选择项,可以设也可以不设。

第六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第一百二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解读: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也只是“可以” 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二、国有企业监事会的改革历程
此次《公司法》修订中国有独资公司取消监事会,契合监事会的改革历程,与国有企业改革的现实情况相一致。
1、外派监事会

我国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制度以1998年建立的稽查特派员制度为起点。
1999年国务院稽查特派员更名为国有企业监事会,由中央企业工委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2000年3月,《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颁布实施,明确规定国有企业大型企业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代表国家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2018年3月,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不再设立国有重点大型监事会,相关职责划入审计署。”随后,296名相关工作人员转隶到审计署。
此后,国有独资公司(集团层面)没有外派监事会,此次新《公司法》国有独资公司不设监事会,正是契合了国有企业的改革实际。
2、内设监事会
1993年《公司法》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做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其他利害相关者的责任和权利。其中,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国资委成立后进一步指导和督促国有企业内设监事会建设。中央企业逐步建立了子企业监事会主席由上级母公司依法提名、委派的制度,提高专职监事比例,增强监事会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2000-2018年期间,国有企业实际上外派监事会和内设监事会同时存在,监督主体多元,此次新《公司法》的修订倾向于单层董事会,弱化监事会角色。
、审计委员会的发展历程
在我国,审计委员会制度最早出现在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中。
国有企业的相关规定:
2004年发布的《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应当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在董事会下设立独立的审计委员会。
企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由熟悉企业财务、会计和审计等方面专业知识并具备相应业务能力的董事组成,其中主任委员应当由外部董事担任。
2017年公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规定:董事会应当设立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咨询,其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应由外部董事组成。
上市公司的相关规定:
2002年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就提出,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设立审计委员会,主要由独立董事组成。
2018年修订后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2023年7月28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四、新《公司法》中对审计委员会职能的规定
第六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一百二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以上,过半数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其他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七条 上市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的,董事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前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一)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聘任、解聘财务负责人;
(三)披露财务会计报告;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解读:
1、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职权并不相同
根据新《公司法》中的相关条款,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审计委员会代替监事会行使监事会的职权,而上市公司的审计委员会并未行使监事会职权,从其职权来看更多的只是财务会计的审计权利。

2、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相比更详细规定了审计委员会的相关细则
设置审计委员会更适用于股东人数众多、财产规模大,特别是大型的股份公司,所以对于股份公司的审计委员会要求决议结果半数通过,决议表决方式一人一票。由此可以看出股份有限公司的审计委员会具有决议角色,并且发挥监事会职能。
3、董事会中职工代表进入审计委员会发挥独立监督职能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规定“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并且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有限公司中的审计委员会发挥监事会的职能,由此可以看出进入审计委员会的职工董事应该发挥的是独立监督的角色,所以作为经营管理层的董事不适宜任职审计委员会中的职工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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