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解读系列: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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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相较于现行的《公司法》内容,新修订的《公司法》无论在章节结构和内容方面,都有了诸多变化。本文从公司经营宏观层面,通过经营资本、经营决策、经营职权、经营者责任四个方面浅谈《公司法》新修订,公司经营值得关注的12个要点。
01
经营资本
1、【认缴出资五年期限】
新增有限责任公司认缴出资额应在5年内缴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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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
第四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股权、债权出资形式】
股权、债权作为非货币财产的出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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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
第四十八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强化经营出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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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
第四十九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四条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第八十八条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02
经营决策
4、【选设单层制的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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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
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
5、【公司决策可采取线上方式】
新增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召开和表决可采用电子通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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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
6、【股东撤销权时限】
轻微瑕疵的股东会决议无法撤销;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的股东,对股东会决议行使撤销权的最长期限为一年。
根据新《公司法》第26条的规定,公司决议存在重大程序瑕疵,股东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若未被通知参加的股东对公司决议的撤销权最长期间为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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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
第二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03
经营职权
7、【董事会职权来源于章程及股东会授权】
新增股东会可授予董事会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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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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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
第七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04
经营者责任
9、【完善法定代表人行为】
新增明确法定代表人代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根据新《公司法》第10-11条的规定,明确法定代表人的人选,并明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限制法定代表人职权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的效力,以及法定代表人职务侵权行为,对外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对内可按公司章程或法律规定向负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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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
第十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10、
【新增董监高任职资格限制】
新增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得担任董监高的限制性规定。
根据新《公司法》第178条的规定,本次“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到期债务未清偿”的消极任职条件,扩大其不得担任董监高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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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
第一百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11、【明晰董监高的忠实、勤勉义务】
明确界定董监高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的内涵与具体内容。
根据新《公司法》第182-186条的规定,正面明晰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原则性规定(第180条),同时把“自我交易与关联交易”(第182条)、“利用公司商业机会”(第183条)、“同类经营”(第184条)单列并新增相应的豁免情形及回避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现实存在的现象,在保障市场活力的同时也明确了活动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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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一)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12、【影子董高追责制度】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新《公司法》第192条的规定,受指使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指示股东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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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本文作者
林丽彬 律师
蔡涵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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