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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9日新修订的《公司法》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正式通过,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公司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性法律,本次《公司法》修订条文众多,影响深远,“营商律小二”将陆续对新公司法进行专题解读,为企业家朋友们介绍新法要点,为企业在新形式新时代下的合法合规发展保驾护航。
往期回顾
1.公司法的发展历程及本次修订情况概要
公司资本制度的变化

注册资本认缴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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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对比
2013年公司法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变更为认缴制度,即股东可以在章程中自行约定出资到位的时间,本次修订对此作出了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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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解读
Q:为什么要限制认缴制的缴足期限为5年?
A:认缴制降低了设立公司的门槛,有利于“大众创新,万众创业”,但多年来也引发了不少问题。本次修订的原因主要包括:
1.虽然公司的实力取决于公司资产而非公司注册资本,但普通大众往往难以获悉公司的实际资产情况,故注册资本在通常观念中仍然具有宣示公司实力的作用,注册资本数额仍然是交易决策的重要参考。
2.在认缴制下出现了很多不顾实际情况任意登记大额注册资本、约定超长的认缴期限的情况,认缴制的滥用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注册资本沦为了一个数字,资本信用不再起作用,从而引发了大量纠纷,使股东和债权人利益失衡。
3.根据统计,我国企业的平均存续时间是4到5年
举例:下图是一家位于海南三亚的公司,注册资本为超大的9500亿欧元,比10个海南省2022年的GDP还多,这种注册资本实际没有任何意义。
Q:要求认缴的出资额在5年内缴足,是否意味着取消了认缴制?
A:认缴制并未被取消,登记的注册资本仍然以认缴的金额为准,5年的时间是对认缴时间的限制。
Q:2024年7月1日之前成立的公司,是否也要在5年内将出资缴足?
A:新公司法第266条第2款规定:“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因此:
1.2024年7月1日之前成立的公司,不能再适用原来的认缴期限,要逐步调整
2.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可由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调整;
3.如何调整,具体还要由国务院规定。
Q:2024年7月1日之前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如果认缴的注册资本较大,是否需要马上减资?
A: 我的建议是不急于一时,“让子弹先飞一会”。因为:第一,国务院关于“存量公司”如何过渡的具体实施办法预计不久后便会出台,可以待相关办法出台后再决定是否减资及如何减资;第二,参考第47条的规定,过渡期应当不会少于5年,5年期间公司状况及市场环境可能会发生很大的变化,不急于一时;第三,减资有特定的程序,并非可以任意而为,且盲目、不当的减资也存在相应风险。
衍生话题
减资的注意事项
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为减免股东出资义务而进行的减资,对于债权人而言,相当于公司责任财产的减少。因此,无论是2023年公司法还是2018年公司法均对减资规定了的特定程序。具体而言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遵循法定的程序
(1)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减资,有限责任公司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通知债权人。
2.减免出资义务并不等于必然减免股东责任
(1)收到减资通知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2)已有案例判决,如减资未有效通知债权人,该减资对特定债权人并不发生效力,在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减资股东仍然需要在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实践中,公司登记机关通常会要求股东出具相应的承诺,如减资导致公司债权人利益受损的,债权人可以依据该承诺追究违法减资股东的责任。
Q:公司增资是否也适用5年缴足的规定?
A:应当适用。
1.从条文上看,新公司法第22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2.如果增资不适用,将给5年缴足的规定留下可规避的空间,股东完全可以在设立时认缴一个较低的注册资本,然后再进行大额增资,针对增资约定长期认缴期限。
Q: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中对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公司有哪些?
A:目前暂未有新的规定,根据此前《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附件,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有27个,包括: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商业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资金互助社;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外资保险公司;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
以上便是本期内容,下期我们谈谈新引进的授权资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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