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解读系列: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责任
【前言】2023年12月2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新《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与现行有效的2018年第四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现行《公司法》”)相比,新《公司法》加重了控股股东和实控人的相关责任。本文整理新《公司法》施行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控人的相关责任,以期避免给公司、个人带来的责任与风险。
加重控股股东和实控人的责任
新《公司法》加重控股股东和实控人的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事实董事”也负有忠实、勤勉义务
增加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虽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也应负有董监高的忠实、勤勉义务,强化了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约束。
(二)增加“影子董事”条款
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管从事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管承担连带责任。有助于规范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行为,降低其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风险。
横向人格否认制度
新《公司法》在现行《公司法》纵向人格否认制度(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上,新增横向人格否认制度,即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上市公司应披露实际控制人信息
新《公司法》增加上市公司应披露实际控制人信息的要求,旨在规避实际控制人实施不当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债权人利益,破坏证券市场交易规范,完善了实际控制人责任体系。
林丽彬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资本市场法律事务中心主任
■执业领域:公司、资本市场(包括IPO、并购重组、投融资、债券发行、股权激励、私募基金等)、企业风险控制领域法律服务
张满怀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
■ 执业领域:公司法律顾问、股权投融资、法律尽职调查、合同起草及审查
撰稿:林丽彬
张满怀
审核:陈 希
排版:陈柏因
主从合同及相关仲裁条款效力——以按揭贷款购房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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