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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万彩礼,仅换来3年婚姻,70岁阿伯人财两失
——以案说法:彩礼纠纷如何解决
                         文:亿光年·黄律师
西周时期,“六礼”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一礼纳采,即男家请媒人向女方提亲;二礼问名,指女方答应议婚后男家请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宗庙以定凶吉;三礼纳吉,意为卜得吉兆后即与女家订婚;四礼纳征,男方送聘礼至女家;五礼请期,是男家择定吉日为婚期,商请女家同意;六礼亲迎,婚期之日男方至女家迎娶女子至家。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也最终成立。
这种封建礼制下的婚姻,因其大费周章,程序复杂,舍财费米,娶之不易,被认为有利于维护婚姻的稳定。而今,我们舍弃了“六礼”,以“民政部门登记”为婚姻的要件,但“六礼”中的”纳征“即下聘、彩礼的施行,在民间倒是继承得蛮好,引发的"天价彩礼"问题已然成为一种社会矛盾,难于娶妻的人家无法反抗,为成家只得遵从,有的家庭,甚至因此被天价彩礼压垮
上为央视“新闻1+1
中国剩男背后:被天价彩礼压垮的家庭
我国《民法典》第1042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禁止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不过,虽有明法禁止,基于“不告不理”原则,只有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才会予以裁判,而且,对于给出去的彩礼,是否能全部或部分索回,要视情况而定。
民间习俗通常认为,如果男方悔婚,无权要求返还彩礼,如果女方悔婚,应当返还彩礼。但法律规定并非如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符合以下三种情形的,才会获得法院的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后两种情形,还必须以离婚为前提。
  • 案例一:未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同居半月,判决女方返还65%彩礼。
上为徐州中院法官分享的处理彩礼问题的案例
在徐州中院法官分享的这则案例中,男女双方经媒人介绍相识,交往五个月后关系融洽,按照习俗订婚。订婚时,男方给付女方彩礼2万元,两家商定了结婚日期,并商定继续给付彩礼,男方又给付女方彩礼8万元。相识半年后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共同生活,但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好景不长,双方共同生活半个月左右,就因性格、脾气、生活理念、家庭背景等因素产生矛盾,导致分手。男方认为,分手的原因在女方,那么应当返还彩礼。女方认为,双方已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共同生活,不应当返还彩礼。协商不成,男方起诉到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男方按照习俗以结婚为目的给付彩礼,在结婚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下,有权要求返还。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不当,对此双方均有过错,又考虑到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等实际情况,酌情判决女方返还彩礼的65%。
这位法官提到,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没有结婚登记的情况,法院会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彩礼用途,分手原因,有无共同生活及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有无子女等实际情况,适当兼顾妇女利益,依法、合理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
这不难理解:
1.在没有同居的情况下,即便双方都无过错,也要适当考虑女方因招待宾客、举行婚宴所花的费用。
2.对已同居生活的,应重视对妇女身心权益、社会声誉的保护,俗称避免“白嫖”。法院在审理时,一般把是否同居生活、同居时间长短以及同居期间是否怀孕等情况作为婚约财产返还比例的主要参考因素。对于彩礼数额不大,或同居生活二、三年,或已共同生育子女,或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的,可以不予返还。
3.在过错方面考量:(1)因一方原因如侮辱、殴打对方,或劈腿第三者,或沾染赌博恶习,或吸毒、犯罪等导致的婚约解除;(2)一方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另一方任意悔婚,会影响对方的社会声誉;(3)对于男女双方均存在过错的,应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综合评判,以平衡各方利益,使处理结果能够服众。(4)因意外事件比如毁容、残疾导致一方失去结婚条件的,一般根据公平原则考虑。
除了考虑是否返还和返还数额,法院还会判定哪些属于彩礼。对于彩礼的范围,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但肯定不能涵盖为了结婚而支出的全部花费,比如为增进感情互赠的礼物,特殊意义的如“520”“1314”的红包,拜访父母赠送的烟、酒、食品,订婚后的日常开销、置办酒席的消耗等。上述视频中法官认为,彩礼是指按照习俗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行为,包括俗称的聘礼、见面礼、倒茶钱、三金等。不过,不同法院认定可能不同。
  • 案例二:50万彩礼,仅换来3年婚姻,70岁阿伯人财两失
男方是年近七十的老人,于2014年经人介绍认识了快六十的女,后在新西兰登记结婚。婚前某日,男方向女方转账50万元。同日,女方出具《收据》:收到老公李某转给我的结婚定金50万元整,如我悔婚将退还50万元。婚前感情还好,但婚后女方经常与他人家庭攀比、不断找男方要钱,最后导致感情破裂。双方共同生活至2017年9月,后分居。2017年12月,男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日,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离婚。
离婚后,男方起诉要求女方返还上述50万元。男方称,上述50万元是女方要求的结婚定金。男方作为老年人,是想与女方白头偕老,男方现在经济困难,而且老年多病,要求女方予以退还。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为婚约财产纠纷,即男女双方在相识恋爱期间,一方因某种特定原因而从对方处获得数额较大的财物,当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时,财产受损的一方请求对方返还财物因而产生的纠纷。婚约财产是指男女双方在相识恋爱期间,一方以结婚为目的,在婚前赠送给另一方的贵重物品及生产生活资料。本案中,男方给付女方的50万元符合婚约财产的特征,在男方给付女方结婚定金50万元后,双方已登记结婚且婚后有共同生活;虽然男女双方现已离婚,但提起离婚纠纷的一方亦为男方。因此,男方诉请退还结婚定金50万元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本案中男方诉称“经济困难,而且老年多病”,以求能根据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要求返还彩礼,但这里的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因此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即便是能满足此条件,一般也不能全额得到支持,也是要综合考虑。
  • 案例三:为复婚给的首付款31万,复婚不成全额退还
男方与女方于2011年底认识,而后于2013年登记结婚。但婚姻仅维持了3个多月,在结婚后的第100天,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后,双方又继续交往了一段时间,似有复婚的可能。在离婚后双方交往期间,女方向某房地产公司购买了一套住宅,价格360万元,首期款100万元,其中有31万元系男方向该房地产公司转账支付。后双方发生矛盾并于2015年11月最终分手。分手后男方向法院起诉,要求女方返还前述31万元女方否认双方离婚后再次交往,称该款项是男方出于对此前离婚的愧疚而对女方的补偿,是对女方的赠予
法院认为,男女双方于2014年1月协议离婚,而后男方因女方购房支付购房款31万元,此时距双方离婚已十月有余,虽然女方称是男方出于离婚愧疚而对女方的一种补偿,但女方的这种答辩理由明显不合常理,该款项应是双方离婚之后因再次交往并以结婚为目的而作出的准彩礼性质的一种支付,现双方已经分开,未能再次登记结婚,故女方应将该31万元返还给男方。
本案中男方的诉求得到全额支持,女方要想留下全部或部分彩礼,就应该围绕第一个案例中法官提到的考量因素去举证和说理:对于没有结婚登记的情况,法院会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彩礼用途,分手原因,有无共同生活及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有无子女等实际情况,适当兼顾妇女利益,依法、合理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
  • 明码标价的婚姻,不要也罢
《民法典》第1079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可见,结婚应当有感情,离婚应当是感情破裂。感情才是衡量是否应当结婚或者离婚的唯一标杆。
有的人会说:他不给我钱花,怎么体现他爱我,怎么体现他对我有感情呢?这样说貌似也有点道理。爱一个人,应该分享财产甚至财富,但《民法典》赞成并保护的这种分享,只是在结婚登记之后。
对于当下的青年人,在该结婚的年龄(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只有遇到该结婚的感情,才是双方步入婚姻的正确时机。当然,幸福没有包票,但那是双方在追求婚姻幸福过程中应担的合理风险。如果真的走到尽头,回想过往,无悔曾经的选择就是对彼此的完美交代。
一个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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