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武昌开往惠州的K435次列车

文:宇亿光年·黄律师
关于K435列车命案,前日,即2023年10月8日,深夜11点,广铁公司官方微博发布最新通报:确认衡山站“履职不力造成进站安检不到位”。列车作为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应对乘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广铁公司属下衡山站履职不力、安检不到位造成凶器进站上车,存在过错,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广铁公司应对该凶手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2023年10月9日晚间网络搜索截图

  • 列车属于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有安全保障义务
据《民法典》第1198条第1款规定,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等安全保障义务主体,在应尽的合理限度范围内,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义务。
这里的经营场所、公共场所只提到车站,没有提到列车。不过,中国铁路官方微博曾发布过一条倡导文明乘车的视频,明确站车、列车属于公共场所(见下图)。所以,作为站场、列车的经营者、管理者,当然要对乘客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不过,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的侵权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在列车的经营者、管理者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在其过错程度范围内、根据过错大小承担与其相匹配的赔偿责任。
  • 广铁公司的过错:属下衡山站履职不力、安检不到位造成凶器进站上车
凶手杀人之时,列车工作人员是否及时作出反应,在时间、空间及其他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是否采取适当措施及时制止或施救等,都可以帮助考量广铁公司是否存在过错。引人揪心的是,列车上不该出现这么一把长刀。
根据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的《铁路旅客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管制刀具为明确禁止托运和随身携带的物品;锐器例如菜刀、水果刀、剪刀、美工刀、裁纸刀等日用刀具(刀刃长度超过60毫米),手术刀、刨刀、铣刀等专业刀具为禁止随身携带但可以托运的物品。
“杀人的刀是怎么带上火车的?广州铁路深夜通报!”这是广东新闻广播微信公众号在2023年10月9日8:33发布的新闻标题,内容就是广铁公司的上述通报。通报中,广铁公司已确认:衡山站履职不力造成“刀具”进站,安检不到位
  •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的侵权责任:第三人造成的伤害,广铁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第2款: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下文分享的第一则案例中,法院这样认为:“相应的补充责任”,作为民法规定的一种独立的侵权责任承担形式,主要是解决因第三人侵权,同时安全保障义务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的责任分担形式。根据我国补充责任的理论与实践来看,补充责任是一种不作为的侵权责任,具有过错性、顺位性、补充性的特征。补充责任的范围受两方面的限制:一是相应的,是以自身责任范围为限,即安全保障义务人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为限,二是补充的,以直接责任人未实际履行的部分为限,即直接责任人不能够承担全部责任的情况下,由补充责任人在一定范围内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而言,广铁公司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如果安检没有疏漏,如果没有那把刀,死者就不会遭此横祸了。那,广铁公司的补充责任的话,承担多少比例合适呢?
  •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的侵权责任案例一:屠宰厂刀具管理不当,客户甲从现场取得刀具,杀死客户乙,屠宰厂补充赔偿10%(见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3民初5678号民事判决)
2017年7月14日14时许,王某君在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郎中屠宰厂内,因挑选猪肉问题与邓某杰发生纠纷并互殴。二人被劝开后,王某君从现场取得刀具,持刀扎刺邓某杰躯干部多处多刀,致邓某杰当场死亡。
法院认定,郎中屠宰厂亦属于与“宾馆”类似的公共场所。王某君和邓某杰均属于郎中屠宰厂的经销商,郎中屠宰厂作为生产经营单位,从经营活动中收益,按照收益与风险相一致的原则,其应当承担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该义务既源于合同附随义务亦属于侵权责任中的法定义务。
法院认为,根据审理查明和现场勘查,能够认定郎中屠宰厂在管理上及安全保障上存在如下不足:

1.刀具管理不严格。郎中屠宰厂提交的《屠宰车间管理制度》《刀具管理制度》中对刀具的管理均作出规定……上述严格的刀具管理制度,足以说明郎中屠宰厂其完全能预见到屠宰车间内刀具的妥善管理对生产和经营安全的重要影响,能够预见到如他人不当取得并使用刀具有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而本案王某君与邓某杰因选肉发生纠纷并互殴,二人被劝开后,王某君从屠宰车间课桌上随手取得屠宰刀具,郎中屠宰厂既未发现更无工作人员对王某君取刀进行询问或劝阻。郎中屠宰厂认为经销商对屠宰车间内的刀具使用管理规范应有明确的认知,而对屠宰刀具既无专人看管亦未合理的保管,郎中屠宰厂没有严格落实《屠宰车间管理制度》《刀具管理制度》,对屠宰车间内的刀具可能存在他人不当使用的风险持放任态度,未尽到一个善良管理人应尽到的义务。
对比广铁公司衡山站,其安检不力并非是放任不管,而是粗心、疏忽大意,导致安检时没有发现该凶器
2.猪肉销售管理不规范。……未将《猪肉运输销售管理规程》落实到位,选肉管理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容易激发矛盾的出现。
3.争端解决不及时。……邓某杰、王某君二人因挑选猪肉问题发生纠纷并互殴,无证据显示郎中屠宰厂在二人发生纠纷时及时制止并采取措施解决双方之间的争议。
《管理制度及规程汇编》中的各项制度是郎中屠宰厂应该履行的最基本职责,综合上述郎中屠宰厂过错的论述,可见其义务履行存在明显缺失该不作为行为不利于预防和控制危险,且从某种程度上因其不当改变猪肉挑选规则增加了发生争议的可能性,在争议发生后纠纷解决机制上仍持续缺位。虽不能由此得出郎中屠宰厂如严格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则邓某杰一定免于受害,但就一般认知而言,如不存在上述疏忽和大意的行为则大概率会避免或者减少争端,或即使发生争端亦更容易使用合理规章制度化解争端或者防止危险扩大。综上,应认定郎中屠宰厂未履行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具有过错。
针对郎中屠宰厂应承担的责任形式,法院认为,郎中屠宰厂未尽到上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此处的相应的补充责任,应根据郎中屠宰厂作为补充责任人的过错程度确定赔偿责任。
该案诉讼过程中,原告方主张郎中屠宰厂承担157865元,此数额是以全部损失的10%计算得出,说明原告方认为郎中屠宰厂应承担的相应份额的比例是全部损失的10%。结合郎中屠宰厂过错分析,法院认为原告方主张的责任比例限额合理。
  •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的侵权责任案例二站内湿滑摔倒,地铁公司赔偿乘客71855.38元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3民终108号民事判决
2020年7月11日10时27分许,尹某穿着拖鞋小跑进入地X号漕宝路站站台时滑倒受伤,后由上海地铁公司工作人员与尹某朋友用轮椅将尹某送往上海市第八人民医院救治,当日尹某被转院至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经诊断尹某右股骨粗隆间骨折。2020年7月11日至同年7月16日,尹帅在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住院,进行右股骨骨折闭合复位髓内针内固定术。
根据监控视频资料显示,事发当日地XX号XX路站站台的乘客有携带雨具,尹某摔倒之处的地面与周围地面不同,存在阴影,站台区域未设置防滑垫及警示标志。事发后,上海地铁公司工作人员前往事发地点对尹某进行救助,其随身携带的工作记录仪记录的视频显示地铁工作人员指着地面问:“这里吗?”尹帅朋友回答:“这不是有一片水吗,在这里滑倒的。”尹某说:“它现在干了一点了。”庭审中,证人刘某(系尹某朋友)到庭作证,确认当时尹某摔倒之处的地面有水渍。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据尹某的申请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尹某的伤残等级和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情况进行鉴定。2021年4月22日,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华政[2021]临鉴字第416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尹某因摔伤致右股骨粗隆粉碎性骨折,现遗留右髋关节活动受限,评定十级伤残。酌情给予伤后休息270日,营养90日,护理120日。尹某为此次鉴定支付鉴定费1950元。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上海地铁公司作为地铁漕宝路站的管理人,应对乘客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根据监控视频显示尹某系滑倒,鉴于事发当天站台乘客有携带雨具,尹某摔倒之处的地面存在阴影,以及证人当庭作证证明尹某摔倒之处的地面有水渍等因素,法院认定事发当时地铁X号漕宝路站站台地面有水渍,且尹某滑倒与站台地面有水渍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对此上海地铁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上海地铁公司应对尹某所受损害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监控视频亦显示事发时尹某穿着拖鞋小跑进入地铁站台而滑倒受伤,尹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雨天路滑,更应谨慎小心、注意安全。因尹某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故需自行承担相应损失。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定由上海地铁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医疗费为53492.94元+交通费6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79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残疾赔偿金144464元+营养费3600元+护理费7200元+误工费223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1,950元=239,517.94元,由上海地铁公司承担71855.38元,其余由尹帅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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