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起实施,修订后的公司法对公司解散和清算做出了新增规定,有较大的实质性变化。如特定情形下公司继续存续、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及其清算义务、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要求以及清算组成员的忠实勤勉义务等。
那么,新公司法出台后,公司不想经营了,如何解散?
一、公司解散事由(新增公示规定+继续存续规则)
第二百二十九条 公司解散事由包括下述情形: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要点】公司出现解散事由时,应当在十日内将该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以顺应电子化和信息化的时代要求。
第二百三十条公司有前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要点】增加公司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决议解散”自愿解散情形下公司继续存续的规则。
二、公司诉讼解散(未做出实际性变更)
第二百三十一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对“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具体情形做出列举:
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公司清算(明确清算义务人及其义务、责任)
第二百三十二条 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要点】清算组原则上“由董事组成”,以“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为例外。增加清算义务人未履行清算义务的赔偿责任,强化董事的清算义务及责任;同时,保障公司自治,允许通过章程另行做出约定。
第二百三十三条 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而解散的,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决定的部门或者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要点】补充《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补充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形,既包括“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还包括“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并将申请人范围扩大到“利害关系人”,即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申请。
第二百三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四、简易注销制度与强制注销制度(新增)
第二百四十条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
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二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二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要点】公司简易注销制度。满足“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条件的公司,无需启动清算程序,20日以上予以公示后,即可注销。该制度设置简化了注销登记手续但并没有因此减轻股东因违法注销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反而对全体股东提出了更高要求。
第二百四十一条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满三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六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
依照前款规定注销公司登记的,原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
【要点】公司强制注销制度。以强制清理名存实亡的僵尸企业,体现行政强制性补位手段。将僵尸企业占用的企业名称、商标等资源重回市场运用,致力于维护市场的流通与运转。并向债权人及利害关系人明示追偿途径:公司强制注销后,及时向原股东、清算义务人追偿;揭开公司的面纱,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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