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解读
(十)
  ——公司解散和清算
2023年新修公司法解读系列

本系列简介
《公司法》(2023年修订)主要对公司登记制度、股东出资责任、公司治理制度、控股股东义务、董监高的信义义务体系等方面进行了修订,本系列在对《公司法》(2018年修正)和《公司法》(2023年修订)对比的基础上,对主要修改条款进行简要评析,以供读者参考。
新《公司法》的解读系列于今日完成,共计十篇,目录如下:
解读一:公司设立
解读二:股东出资
解读三:有限责任公司的“三会”制度
解读四:股份有限公司的“三会”制度
解读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解读六:公司的股权/股份转让
解读七:股东知情权
解读八:公司的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解读九: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
解读十:公司解散和清算
本次公司法的修订对公司治理和资本运作均具有较大的影响。公司治理是个古老又恒新的话题,交织着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治理的规则,涉及权力的分配、博弈、滥用、限制,内容较为庞杂,主体上不仅包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还有职工、中小投资者、债权人、社会公共利益等。
作为主要从事公司业务、证券业务的律师团队,本次公司法的修订无疑对我们提出了新的要求:加快对更迭知识的学习,并能熟练、专业地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目前的解读基于我们对法律的理解,欢迎读者通过邮箱guokaiha[email protected])与我们交流。
未来不排除相应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出台,团队届时将根据新规定做进一步的研究与分享。公众号今后会定期持续更新,感谢您的关注!
变化一:新增解散、清算公告的法定渠道
2018年《公司法》2023年《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二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二百三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条文变化:
2023年《公司法》新增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为公司解散、清算的法定公告渠道。
法律提示:
2023年《公司法》新增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为公司解散、清算的法定公告渠道,吸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拓宽了企业的公告渠道,亦有利于债权人更加便捷地查询相关公告信息。
变化二:新增公司解散中可以继续存续的情形
2018年《公司法》2023年《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百三十条 公司有前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条文变化:
2023年《公司法》新增公司解散中可以继续存续的情形,即公司在股东会决议解散情形下,如果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就可以经股东会决议使公司继续存续,但公司股东会对前述事项的决议,须经股东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
法律提示:
根据《企业注销指引(2023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解散可分为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自愿解散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等。2023年《公司法》为股东会决议解散情形增设了可以经股东会决议继续存续的程序,增加了公司在自愿解散情形下的挽回手段,既体现公司自治原则,亦增加了公司继续存续的途径。
变化三:清算义务人及清算程序
2018年《公司法》2023年《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三十二条 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三十三条 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而解散的,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决定的部门或者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条文变化:
1. 2018年《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区分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义务人的确定规则,2023年《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则统一规定公司的清算组原则上“由董事组成”,以“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为例外,并进一步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2023年《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吸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修正)》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将“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增加规定为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形,并将“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的申请人范围扩大到“利害关系人”及“公司强制解散中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决定的部门或者公司登记机关”。
法律提示:
1. 2023年《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明确了公司董事的清算义务与清算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同时通过允许“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作为清算义务人”预留了公司自治空间。
2. 2023年《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通过将申请事由、申请人的范围进行扩大,增加了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成员进行清算程序的适用情形,有利于及时完成公司清算,保障利害关系人权益。
变化四:清算组成员的法律责任
2018年《公司法》2023年《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三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条文变化:
2023年《公司法》明确了清算组成员在履行清算职责时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并将区分公司损失、债权人损失,分别规定了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时的赔偿责任。
法律提示:
公司董事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清算组成员应当注重执行公司清算的法定程序并妥善留存相关文件记录,本着保障公司及债权人利益的原则,忠实、勤勉、审慎地履行清算职责,以避免承担赔偿责任。
变化五:增设简易注销程序
2018年《公司法》2023年《公司法》

第二百四十条 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
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二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二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条文变化:
2023年《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条吸收了《关于全面推进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开展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增设了简易注销的适用情形及程序流程。同时,规定了公司简易注销后股东的法律责任,即股东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提示:
简易注销程序的增设有利于提升公司注销效率,但并不意味着公司及其股东可以利用简易注销程序侵害债权人权益。在决定适用简易注销程序时,公司及其股东应当审慎核查公司存续期间的债务及其清偿情况,并如实作出承诺,避免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变化六:增设强制注销程序
2018年《公司法》2023年《公司法》
第二百四十一条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满三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六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
依照前款规定注销公司登记的,原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
条文变化:
2023年《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增设了强制注销的适用情形及程序流程。同时,规定了公司强制注销登记后股东、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
法律提示:
2023年《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为公司登记机关履行强制注销职责提供了民事法律依据,有利于及时注销清理部分已经“名存实亡”的公司,并及时追究股东或者清算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作者简介
赵  寻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伙人
执业十六年,加入国枫前,曾先后任职于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先后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浙江大学,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赵寻律师执业经验丰富,曾为多家公司提供股权架构设计、股权激励、并购重组、投融资、股权争议解决、公司上市和再融资法律服务,并担任多家民营、国有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
郭凯航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加入国枫前,曾任职于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先后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浙江大学,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主要业务方向:公司、证券法律业务,主要包括公司股权架构设计、股权激励、并购重组、投融资、公司上市和再融资、股权争议解决以及公司常年法律顾问。郭凯航律师曾为多家公司的上市、并购重组及再融资业务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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