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关于瑕疵股权转让的法律后果,2018年《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了概括性规定,但对未届出资期限股权转让的法律后果未予明确,导致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2023年《公司法》对于瑕疵股权转让重新进行了明确与细化。
二、规定
《公司法解释三》(2020年)
2023年《公司法》
新旧对照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十八条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三、解读
2023年《公司法》就瑕疵股权转让明确了以下规则:
1.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权可以转让。
2.关于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原则上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但如果受让人在出资期限届满后仍未缴足出资的,由出让人承担补充责任。一方面保护了股东的期限利益,避免未届出资期限股权转让导致的“加速到期”,另一方面确保了在出资期限届满后公司及债权人的利益。
3.关于已届出资期限的瑕疵股权转让,原则上由转让人与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能够证明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的(举证责任调整为由受让人承担),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四、建议
1.对于瑕疵股权的转让人来说,应当向受让人如实披露出资缴交情况,并审慎选择交易对象,在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下,确保受让人在期限内缴足出资并明确其未及时缴足出资的违约责任,在出资期限已届满的情况下,明确各自内部义务及责任。
2.对于瑕疵股权的受让人来说,在受让标的股权之前,应当对标的股权的出资期限、缴纳出资情况作详细尽调,必要时要求转让人出具相应的保证或承诺。
3.对于公司及债权人来讲,主张权利时应当对股东出资期限及出资情况作详细尽调,视出资期限是否届满,选择向受让人或/及转让人主张单独/补充/连带责任。
作者简介‍‍‍
余晖律师,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高级企业合规师,福建省律协“福建律师海都公益团”成员,厦门市律协仲裁与调解专委会委员,厦门住房保障与房屋管理局特邀调解员,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余晖律师团队专注于企业商事法律服务,曾任多家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商会组织法律顾问,具备大量诉讼与仲裁经验。团队核心业务涵盖商事争议解决、法律顾问、劳动合规、股权激励、兼并收购、破产重组。
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平台化、数字化、专业化、一体化的近百人规模综合性律所,成立于2014年,拥有观音山全海景办公面积2014㎡。曾荣获“2017-2018年度福建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厦门市律师行业先进基层党组织”“厦门市优秀律师事务所”等称号;自2019年起,在厦门市发改委颁发的《厦门招商手册》中,连续多年被列为厦门市代表性律师事务所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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