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解读
(九)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
2023年新修公司法解读系列

本系列简介
《公司法》(2023年修订)主要对公司登记制度、股东出资责任、公司治理制度、控股股东义务、董监高的信义义务体系等方面进行了修订,本系列在对《公司法》(2018年修正)和《公司法》(2023年修订)对比的基础上,对主要修改条款进行简要评析,以供读者参考。
变化一:面额股与无面额股
2018年《公司法》2023年《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公司的全部股份,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择一采用面额股或者无面额股。采用面额股的,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将已发行的面额股全部转换为无面额股或者将无面额股全部转换为面额股。
采用无面额股的,应当将发行股份所得股款的二分之一以上计入注册资本。
条文变化:
2023年《公司法》规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将公司的全部股份择一采用面额股或者无面额股。采用面额股的,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将已发行的面额股全部转换为无面额股或者将无面额股全部转换为面额股。采用无面额股的,应当将发行股份所得股款的二分之一以上计入注册资本。
法律提示:
面额股是指股票票面上记载有每股金额的股票。股票面额为公司资本的基本单位,是股东的基础出资额。无面额股是指股票票面不记载金额,只标明每股占公司资本总额的比例,其价值随公司的财产增减而变化。关于无面额股制度,文献公认1912年美国纽约州公司法为最早允许发行无面额股的成文法,此后普通法系、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采用了无面额股制度。
2021年,中国移动在股票无面额的情况下在A股完成上市。其当时披露的信息如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的规定,试点红筹企业的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可适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为一家注册于中国香港并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红筹企业,根据中国香港《公司条例》的规定,香港注册公司的面值制度自2014年3月3日起被全面取消,因此公司股份无面值。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拟于上交所上市,根据中国结算关于股票登记结算的相关规定,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以人民币结算。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无面值,以人民币为股票交易币种在上交所进行交易。
2023年《公司法》引入无面额股,是一大变革,顺应了目前国际上对于股票面额制度日渐式微的情势。未来如何发行无面额股,在法律规定上尚缺乏操作细节,有待后续通过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
变化二:普通股与类别股
2018年《公司法》2023年《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 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下列与普通股权利不同的类别股:
(一)优先或者劣后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的股份;
(二)每一股的表决权数多于或者少于普通股的股份;
(三)转让须经公司同意等转让受限的股份;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类别股。
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不得发行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类别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除外。
公司发行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类别股的,对于监事或者审计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更换,类别股与普通股每一股的表决权数相同。
第一百四十五条 发行类别股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以下事项:
(一)类别股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的顺序;
(二)类别股的表决权数;
(三)类别股的转让限制;
(四)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措施;
(五)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六条 发行类别股的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事项等可能影响类别股股东权利的,除应当依照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经股东会决议外,还应当经出席类别股股东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章程可以对需经类别股股东会议决议的其他事项作出规定。
条文变化:
2023年《公司法》引入类别股的发行规则,明确规定股份公司可以发行的财产分配型类别股、表决权型类别股、限制转让型类别股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类别股,限定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可发行的类别股种类,规定发行类别股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的具体事项。此外,2023年《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行表决权型类别股时,享有此类股份的股东在监事和审计委员会的选任上无法行使其特权。
法律提示:
普通股从字面意义上应理解为是公司的普通股份,在财产权利、承担的风险和义务层面是完全的,不受任何限制,包括了所有的自益权和共益权。普通股“一股一权”,同股同价,同股同权。根据2023年《公司法》,类别股区别于普通股,有四种形式:优先或者劣后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的股份,每一股的表决权数多于或者少于普通股的股份,转让须经公司同意等转让受限的股份,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类别股。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不得发行每一股的表决权数多于或者少于普通股或者转让须经公司同意等转让受限的类别股。公司发行每一股的表决权数多于或者少于普通股的类别股的,对于监事或者审计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更换,类别股与普通股每一股的表决权数相同。此外,发行类别股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以下事项:类别股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的顺序;类别股的表决权数;类别股的转让限制;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措施以及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发行类别股的公司,有“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事项等可能损害类别股股东权利的,除应当依照规定经股东会决议外,还应当经出席类别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章程可以对需经类别股股东会决议的其他事项作出规定。
变化三:授权资本制
2018年《公司法》2023年《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条文变化:
2023年《公司法》引入了授权资本制。允许股份公司的章程或者股东会将股份发行的权限授予董事会,由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董事会决议在三年内决定发行新股,新股数量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五十,但是以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股款的应当经股东会同意。
法律提示:
一方面,因召开股东会较为复杂,授权资本制从增资程序上进行了简化,提高了公司融资效率,有利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另一方面,授权资本制强化了董事会的权力,但也有可能出现董事会滥用授权从而不当发行股份的风险。建议上市公司在授权发行时,对董事滥用授权导致不当发行股份的情形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三章 委托合同”的规定,约定承担责任的具体方式。
作者简介
赵  寻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伙人
执业十六年,加入国枫前,曾先后任职于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先后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浙江大学,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赵寻律师执业经验丰富,曾为多家公司提供股权架构设计、股权激励、并购重组、投融资、股权争议解决、公司上市和再融资法律服务,并担任多家民营、国有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
郭凯航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加入国枫前,曾任职于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先后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浙江大学,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主要业务方向:公司、证券法律业务,主要包括公司股权架构设计、股权激励、并购重组、投融资、公司上市和再融资、股权争议解决以及公司常年法律顾问。郭凯航律师曾为多家公司的上市、并购重组及再融资业务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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