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2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并确定新《公司法》自202471日起施行,新《公司法》的章节由原来的13章变为了15章,条文由原来的218条增至266条,实质性增删修改约为70条。新《公司法》实施后,会给公司带来哪些影响?股东应如何应对新的变化?现笔者根据实际办案经验,对于《公司法》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有关的规定进行解析,对于相关法律实务问题与大家进行分享。
一、新《公司法》颁布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期限如何确定?
(一)新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期限为5年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期限问题,根据旧《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可以自行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以及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即旧《公司法》对于股东出资期限未做强制性规定,在实践中,很多有限责任公司将出资时间规定为5年、10年甚至更长。根据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需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出资额。同时,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虚假出资或者未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存量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期限受新《公司法》调整吗?
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及《完善认缴登记制度营造诚信有序的营商环境》规定,解读如下:1.新《公司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存量公司,出资期限也受新《公司法》调整,即需要在法定期限内缴足出资款;2.国务院会对存量公司的出资期限制定具体办法,股东、公司应对具体办法保持关注并贯彻执行;3.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比如动辄上亿元出资额、出资期限超过50年等有悖于常理的出资现象,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4.对于公司具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特殊情形的,可以不适用5年认缴期限规定。
(三)公司章程、股东协议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期限问题有何作用?
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虽然股东出资期限必须受法律约束,但公司仍可以在法律框架内,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具体的出资期限、数额、是否分期等事宜。同时,对于股东协议,应修改至与法律规定、公司章程相协调,尤其是股东出资瑕疵时,向守约股东承担何种责任?守约股东承担责任后如何向违约股东追偿?股东必须重视公司章程、股东协议的作用。
(四)股权出资加速到期
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如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此时股东不享有出资的期限利益,股权出资加速到期。因此,对于公司债权人而言,必要时应核查公司股东出资情况,扩大追偿范围、提供公司的清偿能力。
二、新《公司法》颁布后,出资形式都包括哪些?
新《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股东的出资形式,包括货币出资、实物出资、知识产权出资、土地使用权等出资,并明确股权、债权等可以出资。新《公司法》颁布后,不同形式出资应注意哪些事项呢?笔者解读如下:
(一)货币出资应该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在实践中以货币出资是一种最为常见的出资方式,但由于对法律规定的谬读,导致了很多争议和纠纷。一些投资者认为自己的出资属于股权出资,但经法院审理,认为仅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最终导致投资者无法享受股东权利;也不乏一些投资者,认为自己属于可以保本的民间借贷,但为了保障自己的权利,进行了股权登记,最终被认定为股权投资,导致无法收回保底“借款”。所以股东进行货币投资时,建议与公司或其他股东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关系,而且根据新《公司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同时要求公司将股东资格记载于股东名册中,并取得股东出资证明书。
(二)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应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1.股东可以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2.股东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必须进行评估作价,而且评估作价时不允许对作价进行高估或者低估;3.股东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必须保证权属清晰明确,并将相关产权过户至公司名下。具体物权变动应遵循《民法典》等相关规定,确保公司取得相应权属。
(三)股权、债权等出资是新《公司法》的新规定,出资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1.新《公司法》明确股权、债权等可以出资;2.股权、债权等必须保证是可以用货币进行估价的,且估价时也不允许高估或者低估;3.股权、债权等必须保证可以依法转让,如果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等对于股权、债权的流转有限制或禁止性规定,依法也不可以出资;4.股权、债权出资,有利于公司重组,在公司重组时,可将股权、债权出资作为工具和路径。
三、出资瑕疵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出资瑕疵的法律责任包括:1.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格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3.未及时履行催缴义务的董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4.股东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新《公司法》颁布后,董事会的催缴义务如何履行?
新《公司法》引起广泛关注的一点是:董事会负有更多的“作为义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董事应当保留好履行催缴职责的证据,书面催缴书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失权通知,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如果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五、如不能在法定出资期限内完全出资,股东应如何应对?
如不能在法定出资期限内完全出资,在法定出资期限届满前,股东应采取相应对策、避免法律责任,目前通行的实践操作包括以下三种:1.公司减资,此时应遵循法定程序、保护债权人利益,并依法缴纳可能发生的税款;2.股权转让;3.公司清算或注销。
公司作为重要市场主体之一,其民事行为必须遵守法律规定;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者,应规避自己的法律风险和责任,同时不能滥用股东地位。新《公司法》颁布前,公司和股东应利用法律规定的过渡期,尽快调整;新《公司法》,公司和股东应依法经营、避免违法所带来的摩擦成本。以上为笔者结合自己实际办案经验、学习新法规定的建议,对于细化配套规则,请保持观望。
作者:于英新
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      二级合伙人
专业领域:劳动人事诉讼及非诉、行政诉讼、商事争议解决、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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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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