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将股权、债权作为典型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形式进行明确,对于创业者来说,有了更多的法定的出资方式进行投资和创业,但在以股权、债权等非货币财产进行投资时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流程办理相应的手续。
新《公司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个人观点:
1、股权出资与股权转让
以货币出资是常见出资形式,股东以现金或转账形式将款项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中以完成出资,公司成立后由公司签发出资证明书,置备股东名册以确认其股东资格。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包括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此次新法增加了股权和债权形式出资。
对于以股权形式出资可否理解为股权转让,例如我以持有A公司的股权向B公司出资,此时B公司的股东应该是我,而不是A公司,由于我是以持有A公司股权形式出资,意味着股权并未变现,只不过要评估其价值,又因公司法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所以我以持有A公司的股权向B公司出资,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以后,其股权结构应该为,我持有B公司的股权,B公司持有A公司的股权,税法上对此情形视为股权转让并以征税,这与我们在股权架构中以设立A公司作为持股平台,进行对外投资是有根本区别的,所以在以股权形式出资之前,应当征得持股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评估股权价值,并确保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事先理清股东与持股公司、投资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很重要,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纷争。
2、债权出资与债权转让
以债权形式出资,即股东以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向投资公司进行出资。在民间借货纠纷大量产生的当下,投资公司应当审慎审查其所出资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在保证债权可依法转让、可评估作价的前提下,首先确保债权可实现,否则股东不但完成不了出资义务,反而将此不良债权转让给了投资公司。所以以债权形式出资时,公司应当核查该债权形成的有关资料,例如相关合同、往来款项支付凭证等,以确定该债权权属明确、权能完整,并且要和股东之间签订协议设定相应的制约机制。同时,对于股东以债权出资的,股东必须与投资公司以及债务人之间共同签署相应的《债权转让协议》,且需履行向债务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的义务。
出资形式的多样性有利于提升投资创业积极性,尤其是在完善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当下,丰富多样的出资形式有利于企业更好的完成实缴。事实上,实践中的出资形式并不局限于上述几种法定类型,有的以技术入股,有的以掌握一定的客户资源入股,还有以拥有一定的粉丝流量入股等等,虽未列入法定出资形式,主要基于无法估值或转让,容易引起纠纷,但是如果股东之间相互认可,做好持股安排,完善法定注册形式的情况下,完全可以达成合作,以谋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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