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解读
(八)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2023年新修公司法解读系列

本系列简介
《公司法》(2023年修订)主要对公司登记制度、股东出资责任、公司治理制度、控股股东义务、董监高的信义义务体系等方面进行了修订,本系列在对《公司法》(2018年修正)和《公司法》(2023年修订)对比的基础上,对主要修改条款进行简要评析,以供读者参考。
变化一:新增简易合并与小规模合并
2018年《公司法》2023年《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 公司与其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两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条文变化:
2023年《公司法》新增了两类特殊合并类型,并简化了决策程序:
1. 新增简易合并,公司与其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
2. 新增小规模合并,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3. 简易合并、小规模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法律提示:
2023年《公司法》新增了母子公司之间简易合并与小规模合并,减少了股东会决议的程序并新增简易合并子公司异议股东的回购请求权,能够兼顾小股东权益与合并效率的关系。此外,如果中小股东希望在未来公司合并中保留表决权的,可以在公司章程的起草或修改时约定小规模合并仍需要股东会决议方能通过。
变化二:增加合并、分立、减资公告的法定渠道
2018年《公司法》2023年《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二十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二十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条文变化:
2023年《公司法》新增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为公司合并、分立、减资的法定公告渠道。
法律提示:
2023年《公司法》新增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为公司合并、分立、减资的法定公告渠道,吸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拓宽了企业的公告渠道,亦有利于债权人更加便捷地查询相关公告信息。
变化三:原则上禁止非同比例减资
2018年《公司法》2023年《公司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款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条文变化:
2023年《公司法》新增了同比例减资的要求,即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
法律提示:
虽然2023年《公司法》新增了同比例减资的要求,但还规定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可以通过全体股东约定的形式,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过在公司章程约定的形式,允许定向减资等非同比例减资的情形。
变化四:允许通过减资弥补亏损
2018年《公司法》2023年《公司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司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条文变化:
2023年《公司法》允许公司在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仍不足以弥补亏损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该种类型减资在程序上无须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且公司无须按照2023年《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法律提示:
2023年《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对通过减资弥补亏损的公司规定了如下两种禁止情形:
1. 在减资中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2. 通过减资弥补亏损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变化五:违法减资的法律责任
2018年《公司法》2023年《公司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条文变化:
2023年《公司法》对公司违法减资后股东、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恢复原状的规定,可推知违法减资不发生法律效力,公司股东仍以原认缴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对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提示:
在第二百二十六条基础上,2023年《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对于公司未按照法定程序减资,规定了相应的处罚规则,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变化六:新增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增资优先认购的规定
2018年《公司法》2023年《公司法》
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条文变化:
2018年《公司法》并未对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是否享有优先认购权作出规定。2023年《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原则上不享有优先认购权,解决了实践中的争议。
法律提示: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或者投资者仍可通过公司章程规定的形式为股东设置优先认购权。
作者简介
赵  寻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伙人
执业十六年,加入国枫前,曾先后任职于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先后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浙江大学,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赵寻律师执业经验丰富,曾为多家公司提供股权架构设计、股权激励、并购重组、投融资、股权争议解决、公司上市和再融资法律服务,并担任多家民营、国有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
郭凯航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加入国枫前,曾任职于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先后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浙江大学,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主要业务方向:公司、证券法律业务,主要包括公司股权架构设计、股权激励、并购重组、投融资、公司上市和再融资、股权争议解决以及公司常年法律顾问。郭凯航律师曾为多家公司的上市、并购重组及再融资业务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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