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T&N观点 |私募基金投资人追索管理人的实务困惑及可行救济途径
![](http://static.careerengine.us/api/aov2/http%3A_%7C__%7C_mmbiz.qpic.cn_%7C_mmbiz_jpg_%7C_ND2fNxiaCM8FmYw4GrF2zWgoViclPynCTWRYX5gUn4fnShfo8Ketnn7ibOLicUkWAqTzSibibuSV8ITF5ick5edqCEaGg_%7C_0%3Fwx_fmt%3Djpeg.jpg)
私募基金经过近10年的发展,一方面为包括高科技创业企业在内的有融资需求的企业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支持,但是另一方面,私募基金的原始生长模式也因管理人的信用约束缺失而造成私募基金投资市场上大面积存在欺诈募资和退出困难的一地鸡毛惨状。
本文所称“追索管理人”,是指私募基金投资人因认为管理人在募投管退等环节存在未尽勤勉尽责义务致使私募基金遭受损失时,通过诉讼仲裁途径向管理人主张损失赔偿或返还投资本息的行为。为论述方便,以下均称“追索管理人”。
(一)追索管理人的法律路径
即投资人以基金合同存在无效/可撤销事由或基金合同未依法成立为由,要求管理人返还投资本金及利息。
(二)对追索管理人的法律路径之简评
因此,投资人不能以借款追偿的思路来追索基金管理人赔偿损失。那么,投资人如何确定其损失数额呢?
(一)投资人损失数额的确定方法——预期利益损失法
投资人因为管理人失职而造成的损失金额的确定的确是一项非常困难的工作。
(二)投资人损失数额确定的困境——基金未退出导致预期利益损失不能确定
(一)损失金额重置方案
(二)重置的正当性
作 者 简 介
郑绪华
合伙人
深圳办公室
业务领域
并购与重组
私募与风险投资
诉讼与仲裁
相 关 阅 读
特 别 声 明
以上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
最新评论
推荐文章
作者最新文章
你可能感兴趣的文章
Copyright Disclaimer: The copyright of contents (including texts, images, videos and audios) posted above belong to the User who shared or the third-party website which the User shared from. If you found your copyright have been infringed, please send a DMCA takedown notice to [email protected]. For more detail of the source, please click on the button "Read Original Post" below. For other communications, please send to [email protected].
版权声明:以上内容为用户推荐收藏至CareerEngine平台,其内容(含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等)及知识版权均属用户或用户转发自的第三方网站,如涉嫌侵权,请通知[email protected]进行信息删除。如需查看信息来源,请点击“查看原文”。如需洽谈其它事宜,请联系[email protected]。
版权声明:以上内容为用户推荐收藏至CareerEngine平台,其内容(含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等)及知识版权均属用户或用户转发自的第三方网站,如涉嫌侵权,请通知[email protected]进行信息删除。如需查看信息来源,请点击“查看原文”。如需洽谈其它事宜,请联系[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