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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滨、张棋、董钰涵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22年,全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43.83万亿元,全年网上零售额13.79万亿元
[1]
。根据商务部发布的《中国电子商务报告(2022)》,电子商务通过即时零售赋能实体商业数字化转型,其便利性、时效性、多元性的特点在吸引消费者的同时,也为实体企业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
[2]
。为开拓商业版图,越来越多的实体企业逐渐把目光投向了网络零售平台。《网络零售平台合规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指出,网络零售平台是指“在网络商品零售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零售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在实践中,网络零售平台主要依托于各类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如APP、微信小程序等)存在。在实体企业实现数字化转型的过程中,如何通过建立网络零售平台合法合规地开展商业活动,成为其不容忽视的重要课题。


【情景引入】某家以研发、生产和销售健康食品为核心业务的现代化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近期欲寻求数字化转型,计划依托微信小程序搭建针对消费者的网络零售平台,在开展自营业务的同时引入第三方商家入驻,以借助电子商务发展的强劲势头实现从线下传统零售到线上智慧零售的转变。

本文将以A企业为例,从主体资质和合规运营两个方面出发,对企业在建立网络零售平台过程中所需要关注的法律问题进行梳理和分析。鉴于本文篇幅较长,故拆分为“主体资质”和“合规运营”两篇。本篇主要关注主体资质问题,合规运营内容请见下篇。


企业在通过建立网络零售平台开展经营活动之前,需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取得特定资质,方能达到有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准入门槛。笔者将以A企业为例,在下文中展开阐述其应当取得的主要证照及/或审批。
一、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即我们在生活中常说的ICP备案、网站备案或域名备案(以下简称“ICP备案”)。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的有关规定,“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我国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采取备案制。境内的组织或个人利用通过互联网域名访问的网站或者利用仅能通过互联网IP地址访问的网站,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履行备案手续。
基于上述,包括A企业在内的意图搭建网络零售平台的企业应当先向省级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ICP备案手续。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其可以通过登陆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平台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网址:https://beian.miit.gov.cn/#/Integrated/index)查询ICP备案情况。但需要提醒注意的是,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五条,如企业涉及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办理ICP备案手续前应当完成这一前置程序,取得有关部门审核同意。
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根据《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国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将电信业务分为A类“基础业务”和B类“增值电信业务”,具体业务类别详见下图:
在实践中,网络零售平台通常涉及两类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以下简称“ICP许可证”):主要包括有偿提供特定信息、网页制作、经营性收付费等。企业通过网络零售平台有偿提供信息服务,进行信息发布/推送、信息收费、会员充值等活动,需办理ICP许可证,我们比较熟悉的此类平台有天眼查、58同城、今日头条、智联招聘等。笔者提醒,企业是否需要取得ICP许可证,需要根据其实际提供的服务内容具体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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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以下简称“EDI许可证”):主要包括交易处理、电子数据交换、网络/电子设备数据处理等。企业通过网络零售平台开展电子商务,为交易双方(入驻商家和消费者)提供“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需办理EDI许可证,如京东、淘宝、携程、美团等。尽管前述,根据有关规定及笔者咨询工业和信息化部得到的答复,如企业仅利用自身网站并以自营方式直接销售自身或其它企业的商品或服务,无第三方入驻该网站实施销售行为的,则无需取得EDI许可证。
上述两项资质的适用情形总结如下:
三、食品经营许可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中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预包装食品”应当满足如下两个条件:(1)预先定量;(2)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生活中常见的预包装食品有盒装牛奶、袋装薯片、蔬果罐头等。可见,如A企业在网络零售平台上销售食品,原则上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但如其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需要报有关部门备案。
值得注意的是,《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条已明确将“保健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以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也纳入到预包装食品的范围内,即自2023年12月1日起,企业销售此类特殊食品无需再额外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但如企业在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后,增加其他属于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项目的,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相反,如企业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增加预包装食品销售的,则不需要再另行备案。
因此,企业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还是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需要结合其在网络零售平台的具体经销项目进行判断。
四、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备案
根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八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可见,如A企业建立的网络零售平台上确有第三方商家入驻,并借助该平台进行食品交易,那么A企业作为该平台的提供者,应当依法办理备案,且备案前需要取得通信主管部门核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通常是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确保载明的电信业务种类覆盖网络交易处理的场景。
五、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
2023年7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关于开展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工作的通知》,明确在我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APP(指包含智能终端预置、下载、安装的程序,以及基于应用软件开放平台接口开放的、用户无需安装即可使用的程序等)主办者,应当履行备案手续,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APP互联网信息服务。笔者理解,微信小程序也属于上述通知规定的APP的范畴,故A企业在依托微信小程序建立网络零售平台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履行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手续。
六、其它资质
除前述资质外,随着网络零售平台销售的产品日益多元化,A企业可能还需要取得其它特定资质。如销售药品,则涉及办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药品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等;如销售医疗器械,则涉及办理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证明、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等;如销售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则涉及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经营备案等。(具体资质还需根据经营项目咨询有关部门)
注释:
[1] 参见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2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23-02-28]. www.stats.gov.cn/sj/zxfb/202302/t20230228_1919011.html

[2] 参见商务部.《中国电子商务报告(2022)》.[2023-06-09]. dzsws.mofcom.gov.cn/article/ztxx/ndbg/202306/20230603415404.shtml
 本文作者 
田 滨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业务领域:电子商务、外商投资、并购与重组、合规业务
工作邮箱:[email protected]
张 棋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业务领域:电子商务、并购与重组、争议解决
工作邮箱:[email protected]
董钰涵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
业务领域:电子商务、外商投资、并购与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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