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月其迈,时盛岁新。刚刚过去的2023年是世界变局加速演进的一年:国际形势格局发生重大变化,全球化、多边化遇到严重挑战,贸易冲突和单边制裁成为常态;虽然全球经济持续从新冠疫情等冲击中复苏,但经济增长仍然缓慢且不均衡,动力不足。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2023年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三年新冠疫情防控转段后经济恢复发展的一年。我国经济回升向好,长期向好的基本趋势没有改变,但仍然需要克服一些困难和挑战,主要是有效需求不足、部分行业产能过剩、社会预期偏弱、风险隐患仍然较多,国内大循环存在堵点,外部环境的复杂性、严峻性、不确定性上升。会议要求要增强忧患意识,有效应对和解决这些问题,有效提振信心和防范化解风险,房地产、地方债务和中小金融机构成为化解风险的三大重点领域。所以在当前的形势下,破产法在拯救市场主体、提升投资信心、优化营商环境、防范化解风险上背负了更大的责任和期待。2023年,《企业破产法》修订工作仍在积极推进,破产实践持续发展,破产公共服务纵深拓展,正确破产文化日益培树,个人破产的呼声日益高涨,运用破产保护制度保护民营企业、保护民营企业家成为市场新期待。
时序更替,华章日新。2024年将是更加挑战,也同时充满机遇的一年。我们期待通过构建体系化的破产保护法律制度和良好的破产法律生态环境,更好地服务于“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时代主题,为优化市场资源配置、营造一流营商环境、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贡献力量。
去年方达破产组首次推出《方达破产年度报告(2022)》系列文章,获得业内广泛关注。今年,我们继续推出《方达破产年度报告(2023)》系列文章,希望与您共叙2023年破产与债务重组行业热点话题,展望2024年破产法治的新征途。本报告共分六篇,分别是总论篇、上市公司篇、房地产篇、金融机构篇、跨境破产篇和重整投资篇。
2023年度事件回放
2023年1月16日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五条,承认德国亚琛地方法院作出的破产裁定,认可德国破产管理人身份并允许其在中国内地履行必要职责。
2023年2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 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对涉及在建项目被纳入国家相关领域产业规划或产能置换范围的破产重整、破产和解或者破产清算案件提出指导意见。
2023年3月30日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企业破产法》及《关于开展认可和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程序试点工作的意见》(下称“《试点意见》”),承认香港浩泽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在港强制清盘程序及清盘人身份,并允许清盘人于内地履职。
2023年4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公布,并自2023年4月20日起施行。
2023年4月28日
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指出要有效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统筹做好中小银行、保险和信托机构改革化险工作;做好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工作;要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严控新增隐性债务。
2023年5月1日
世界银行正式发布B-READY指导手册和方法指南。中国大陆地区被纳入全球190个经济体中的第二批次测评经济体,测评周期将从2023年下半年开始至2025年。
2023年6月
全国首宗个人破产重整案件正式办结并执行完毕。
2023年7月14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要求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陷入财务困境但仍具有发展前景和挽救价值的企业积极适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程序;推动修订企业破产法并完善配套制度。
2023年7月24日
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指出要切实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适时调整优化房地产政策;要有效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制定实施一揽子化债方案;要加强金融监管,稳步推动高风险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化险。
2023年9月7日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公布,包括三类立法项目。其中,第一类项目为“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共79件。《企业破产法》《金融稳定法》被列入第一类项目中。
2023年9月26日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五条,承认日本东京地方法院就某日本公司民事再生程序作出的启动民事再生程序的决定和指定监督委员的监督命令,并允许监督委员在一定条件内在中国境内监督该日本公司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2023年10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优化法治环境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旨在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维护统一公平诚信的市场竞争环境。
2023年10月21日、22日
第十四届中国破产法论坛在北京成功举办。本届论坛是新冠疫情平复之后的首届论坛,受到全国破产法同仁们的广泛关注和热情参与,参会嘉宾高达1100余位,征集会议文章860余篇,创下历届论坛之最。
2023年10月30日至31日
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要求有效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金融风险,着力做好当前金融领域重点工作。
2023年11月20日
融创中国发布公告,宣布境外债务重组各项条件已获满足,该日起正式生效。融创中国成为首家完成境内外债务重组所有流程的大型房企。重组过程中,融创中国的债务重组协议安排获得了香港高等法院的批准,且向美国纽约法院申请了认可。
2023年11月22日
中植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投资者发出《致歉信》,正式宣布暴雷,并披露了集团总资产账面金额及负债规模。
2023年11月27日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全国工商联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强化金融支持举措 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通知》,提出支持民营经济的25条具体举措。
2023年12月8日
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指出2024年要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改善社会预期,着力扩大国内需求,持续有效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破产行业年度动态观察
1.《企业破产法》修订工作稳步推进,破产政策资源持续丰富
2. 多地法院召开破产审判工作会议,推动破产审判机制体系发展完善
3. 优化营商环境举措频出,府院联动机制进一步夯实
4. 融创开创境外债务重组成功范例,出险房企重组工作加速
5. 上市公司重整受理数量上涨,预重整、协同破产情形愈加普遍
6. 金融机构破产持续深入,完善立法迫在眉睫
7. 重整投资引入难度加大,重整计划执行问题显现
8. 跨境破产个案突破,相关规则修订值得期待
9. 小微企业破产问题备受关注,制度建设与实践模式初见雏形
10. 个人破产与债务清理持续推进,制度规则趋于细化
11. 管理人队伍持续壮大,行业自律与履职要求向纵深发展
1.《企业破产法》修订工作稳步推进,破产政策资源持续丰富
全国人大财经委自2019年牵头成立起草组以来,针对《企业破产法》深入开展修法调研,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对法律实施情况开展法律评估、课题研究、大数据分析,组织实施执法检查,对修法涉及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委托有关部门和高校科研机构开展专题研究,多次召开起草组会议,加强沟通协调,积极推进起草工作。
9月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公布,包括三类立法项目。其中,第一类项目为“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共79件。《企业破产法》修改被列入第一类项目中。目前,全国人大财经委已经开展新一轮的破产法修改立法调研。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认为:
我国需要一部独具中国特色、时代特色、实践特色的破产法,致力于解决破产法律制度目前供给不足的问题,致力于解决自然人、小微企业、金融机构等特殊主体破产面临的问题,充分发挥破产制度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功能作用。
据此进一步建议本次《企业破产法》修订应着重关注三个方面问题:一是增加个人破产的法律规定;二是增加小微企业破产程序的特殊规定;三是增加金融机构破产制度。
7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发布,意见提出,要完善市场化重整机制,推动修订企业破产法并完善配套制度。10月10日,为贯彻落实意见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优化法治环境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要求依法拯救陷入财务困境但有挽救价值的民营企业。在个人破产法尚未完成立法的情况下,指导意见旗帜鲜明地提出:积极推动建立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探索在破产程序中一体解决企业家为企业债务提供担保问题,助力‘诚实而不幸’的民营企业家东山再起,重新创业。
上述政策的推出有利于增强民营企业家通过破产制度彻底化解企业经营失败而导致的债务危机,破产政策供给进一步丰富。
2. 多地法院召开破产审判工作会议,推动破产审判机制体系发展完善
6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在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要求各级法院要树立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的能动司法、市场化法治化、兼顾公正与效率、强化整体协同等现代化破产审判理念,创新完善现代化破产审判工作机制,重点抓好营商环境建设、房地产企业重整、小微企业快速挽救和退出、队伍建设等重点工作。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座谈会精神,全国多地相继召开破产审判工作会议,明确破产审判工作的大局站位,分析本地破产审判工作的特点难点,提出后一时期的工作要求。
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遴选并公布了第38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212-216号)。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1宗破产案件入选,该案例明确了破产重整案件中环境污染治理共益债务认定规则,将环境污染治理作为实现重整价值的重要考量因素。
此外,多地法院审理的破产案件入选当地十大商事案件、十大经典案件等,破产案件的裁判尺度有望进一步统一。
3. 优化营商环境举措频出,府院联动机制进一步夯实
5月1日,世界银行发布了新的营商环境项目概念文件即“B-READY”项目,进一步细化了“办理破产”一级指标项下的具体评估子项。细化后的评估子项体现了三个支柱评价方向:第一,监管框架(法律层面)即破产程序的监管质量,包括破产程序的启动、债务人资产的管理、清算重组程序的范围、债权人参与、破产管理的专业知识要求、中小微企业的专门程序、跨境破产;第二,公共服务(事实层面)即办理破产机构和基础设施的公共服务水平,包括破产法庭或法官的专业化、法院自动化、破产程序服务的协同性和信息公开性、破产管理人的专业知识;效率(事实层面)即办理破产司法程序的便利度,包括法庭上清算重组程序的时间、法庭上清算重组程序的成本。
为进一步落实世界银行“B-READY”项目就“办理破产”方面提出的新指标和新要求,各地出台多项举措,包括完善府院联动机制和设立破产事务公共服务中心等平台,以畅通信息查询机制、规范解除保全机制、优化财产处置机制、指引破产程序中涉税事项处理、加强金融服务、加大企业重整和解政策支持力度、优化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加大破产府院协调联动力度等工作为重点,促进破产事务高效处理。
4. 融创开创境外债务重组成功范例,出险房企重组工作加速
受国内房地产行业深度调整等原因影响,国内大型民营房企自2022年开始陆续爆发债务危机,以恒大、融创、碧桂园等为代表的房企与境内债权人开展债务展期谈判的同时,也于今年相继推进境外债务重组工作。
2022年5月,融创中国(HK.1918)公告表示无法按期兑付境外票据本息,确认境外美元债违约,自此于香港进行长达一年有余的境外债务重组工作。2023年9月19日,依据《美国破产法典》第15章,融创中国向美国纽约南区破产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承认其在香港进行的债务重组法律程序,并给与司法协助措施。10月5日,香港高等法院批准公司境外债务重组方案。11月17日,美国纽约南区破产法院裁定批准融创中国提出的破产协助申请。
12月20日,中国奥园(HK.03883)依据《美国破产法典》第15章,向美国纽约南区破产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其承认中国奥园域外债务重组法律程序,并给与司法协助措施。
由于大型头部房企前些年主要的融资渠道为境外美元债,而相较于国内债务的分散化和强担保性,境外债务通常更为集中且多属于信用类债务,境外债权人的重组接受度更高,重组法律规则更加透明和便利,因此在本轮房企危机爆发以来,多数房企选择先外后内的重组策略。以融创为代表的境外债务重组成功,有助于出险房企舒缓债务压力,稳定经营外部环境,集中精力在境内保经营和保交付,并通过销售和经营的改善实现境内债务的平稳化解,最终解除债务危机。
5. 上市公司重整受理数量上涨,预重整、协同破产情形愈加普遍
经初步统计,2023年约有近30家上市公司被申请预重整或重整。从受理数量上看,2023年度上市公司重整案件受理数量为16件,较之2022年的10件有所增加,但未超过2021年的17件。
可以看到,预重整日渐成为上市公司利用重整解困的重要制度工具。2023年度,有24家上市公司选择适用预重整程序,以提高重整工作的效率。原因在于一方面上市公司正式重整需经证监会和最高人民法院双重批准,取得路条时间较长,另一方面在于预重整程序不改变债务人原有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公司治理机制,通常由债务人相对主导案件进展,辅以临时管理人的引导与帮助,能够有效降低债务人对于重整程序的抗拒和阻力。
同时,2023年度,多家上市公司与其子公司、控股股东等协同破产,典型案例如正邦科技与正邦集团。从实践来看,该等协同重整有助于解决企业整体债务危机,最大化整合重整资源,在保留上市公司核心价值的基础上,有效化解上市公司母子公司的债务危机。
上市公司重整中剥离全部资产并在重整后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案例减少。上市公司重整从保壳套利逻辑回归产业经营逻辑,重整价值由单纯解决债务问题或避免退市,转变为更加注重提升企业质效和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长期可持续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ST泛海预重整程序于4月21日启动,最终于12月1日被北京市一中院决定终结,充分体现了对于不具备重整价值的上市公司,亦要实行及时出清及有序退出的原则。
进入下半年以后,由于IPO市场收紧,呈现出部分拟IPO企业通过破产重整获取上市公司控制权,为未来装入资产的新趋势。
6. 金融机构破产持续深入,完善立法迫在眉睫
部分持牌金融机构的风险化解持续深入。9月19日,金融监管总局批复同意申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八家公司筹建申能财险,业内预计申能财险将接盘天安财险资产负债。部分高风险信托公司的风险化解工作亦取得实质性进展。
除大型牌照类金融机构外,各类小牌照金融机构进一步试水破产,华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是首家破产的汽车金融公司,天津国泰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是首家获批破产的金融租赁公司,北大方正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亦获批进入破产程序。
虽然2023年度尚未出现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破产案件,但在中央要求“及时处置中小金融机构风险”的政策背景下,尤其是经济震荡下行的周期内,部分大型企业集团的债务危机以及房地产行业债务持续深入传导,风险金融机构的数量预计仍将不断攀升,金融机构破产还有进一步适用的空间。
与此同时,金融机构破产相关立法稳中有进。9月,《金融稳定法》与《企业破产法(修改)》一同被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即“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10月,《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情况的报告》的下一步工作考虑包括“加快推进金融稳定法立法工作”“研究完善金融领域定期修法协调机制”。11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2023年第三季度)》在下一阶段货币政策主要思路提到,要“健全金融稳定保障体系,推动金融稳定法尽快出台”。
借鉴美国次债危机,金融危机最大的风险来自于市场恐慌性传导。在未来高风险金融风险处置过程中,存款保障保险基金、信托业保障基金、保险业保障基金等行业风险管理工具将发挥切断风险、建立信心的积极作用。但由于行业救助基金的整体资金规模仍有不足,在前期已经对明天系和包商银行等实施救助的情况下,需进一步激发市场化机构的收购意愿和动力。
7. 重整投资引入难度加大,重整计划执行问题显现
受整体经济及投资大环境影响,加之重整案件的难度和复杂性逐渐增加,使得潜在投资人在考虑是否参与重整时的考量因素明显增多,决策时间有所拉长,投资的信心有待增强,直接导致重整投资引入难度加大。同时,重整投资人的群体出现萎缩,来自外资的重整投资有所停滞,部分民营资本实力减弱,投资意愿下降甚至不再具备投资能力。以上因素恐影响重整制度拯救市场主体、提升企业产业层次等功能的落地。
值得欣喜的是,部分PE机构开始关注破产投资市场。传统PE基金以少数股权投资、Pre-IPO投资为主,随着国内破产市场制度的不断完善,破产司法环境持续透明化,以控股型收购为主的部分PE基金开始发力破产市场。
而从被注资的标的资产来看,重整投资多聚焦在上市公司、房地产公司和大型实业集团企业层面,多数中小企业在重整程序中仍面临难以招募投资人的普遍问题。近期甚至出现数起大型案件因重整投资人退出重整、未按重整计划履行重整投资义务等原因而被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
为应对重整实践中日渐频出的“投资人违约”情形,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引》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
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重整投资人不履行重整计划的,经债权人会议同意,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新的投资人承接原投资人的权利义务。
这体现了法院充分给予企业拯救机会的价值取向。但如何提升重整投资信心、拓展重整投资来源、促进重整投资市场健康发展是当前的重要课题。
8. 跨境破产个案突破,相关规则修订值得期待
2023年,我国法院首次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五条的规定,适用法律互惠原则承认德国和日本破产程序,认可破产管理人、监督委员身份,并允许其在一定条件内于内地依法履职。特别的,在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承认并协助日本民事再生程序一案中,首次明确中日两国就民商事判决中对彼此不予承认的先例并不当然适用于跨境破产案件,对于我国完善跨境破产承认审查标准具有重大意义。
继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依据《试点意见》承认首例香港破产程序,时隔一年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香港浩泽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强制清盘一案中,依申请承认案涉香港强制清盘程序与清盘人身份,进一步扎实了内地法院依据《试点意见》与香港方面开展跨境破产合作的积极意愿。
5月17日,香港高等法院依据普通法承认广东海外建设总公司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的破产程序,认可内地管理人身份,并赋予内地管理人在香港履职的职权。该案系自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的会谈纪要》后,香港高等法院承认和协助的首个广东省破产程序。
年内数个跨境破产主题(分)论坛相继于各地召开,跨境破产法律制度的修订备受关注。结合此前各方观点,本次跨境破产法律制度的修订很可能以专章形式呈现,有学者呼吁借鉴UNCITRAL示范法的基本框架,对跨境破产的管辖权、外国破产管理人的准入、外国破产程序的承认和救济等问题予以进一步细化。
9. 小微企业破产问题备受关注,制度建设与实践模式初见雏形
小微企业是我国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不仅数量庞大,更是解决了大量的社会就业问题。在国家大力发展壮大民营经济的进程中,如何挽救风险抵抗能力较弱、但仍具挽救价值的小微企业愈加重要。
5月,在世界银行正式发布的B-READY指导手册中,已明确将小微企业的专门程序纳入办理破产三大支柱指标的子类中,并为该等专门程序设计了三项评价指标,分别为:(1)可得性和适格性,即破产法中设有专门适用于小微企业的特殊程序,明确债务人、债权人适用该等程序的准入门槛;(2)程序可转换,即该等特殊程序是否可能由简化重整转化为清算程序;(3)债务清偿,即破产法中明确规定小微企业债务人免除债务所需达到的标准。
多地法院于2023年出台关于小微企业破产的相关文件,主要关注点在于程序的简化、信息化和标准化方式的应用、债务人有关人员的留任、出资人权益保留、引入“默示同意”等规则对表决机制的优化、庭外多元债务化解机制的探索等,探索小微企业破产案件办理创新机制,不断积累相关审判经验。
10. 个人破产与债务清理持续推进,制度规则趋于细化
截至2023年8月底,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共裁定受理破产申请172件,已批准重整计划69件,达成和解协议5件,宣告债务人破产1件,裁定免除剩余未清偿债务2件。[1]6月20日,深圳破产法庭向全国首宗个人破产案件债务人梁某送达民事裁定,依法免除其未清偿债务,这意味着我国破产制度的标志性事件全国首宗个人破产重整案已正式执行完毕。另据6月1日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公布的“个人破产申请前辅导制度”实施一周年的运行情况,深圳累计完成个人破产申请前辅导1508人次,劝退不符合条件的辅导对象774人次,占比超50%。
4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2年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报告。根据报告,浙江全省法院共受理个债清理案件835件,审结688件。其中,与企业破产案件一并受理的个债清理案件共14件,办结10件。在688件已审结的个债清理案件中,共成功清理216件,成功清理率约三分之一。
过去一年,多地出台个人破产与债务集中清理的意见,相关规则得以进一步细化,各方面对个人破产制度的共识进一步建立。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建议,本次《企业破产法》修订应纳入个人破产的法律制度,认为个人破产法律制度既是因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消费所占比重日益增加的现实需要,也是解决企业主为企业承担沉重的担保责任后无力继续创业创新的有效途径。
11. 管理人队伍持续壮大,行业自律与履职要求向纵深发展
世界银行B-READY指导手册中关于“破产管理人的专业化”的考察指标包括资格性要求、剥夺资格的条件、选任和免职机制,及对管理人是否进行专门培训等,体现了世界银行对破产执业专业化的态度。
过去一年,一方面全国管理人队伍的规模持续壮大,省级、地市级破产管理人行业协会继续在各地开花。同时,多地法院出台举措,从工作要求、团队管理、案件评价、报酬确定等方面进一步规范管理人的履职事宜。破产管理人的行业自律与提升也日益深化:全国律协破产清算与并购重组专业委员会设立了11个专门工作组专项牵头破产法培训、研究等工作,设立了19个专业工作组,对破产重整、破产投资、特殊企业破产、跨境破产等进行特定的研究工作;多地破产管理人协会出台规定,对自律管理、职业培训等提出要求。
另一方面,管理人的尽责履职以及责任风险要求更高。2023年出现了管理人被债权人进行巨额索赔的案件;管理人严重违反勤勉尽责要求的个别案件亦为业界广泛关注。事实上,管理人的履职压力与日俱增,目前的破产案件中需要平衡和解决的问题更多,对破产案件的处理达到良好效果提出更多的挑战。虽然很多案件中管理人的报酬与付出并不成比例,但是个别案件的超高报酬引发了对管理人行业整体报酬收紧的趋势,个别管理人成员的不当行为亦不利于对整个管理人队伍的正面评价。这都会严重影响管理人的履职积极性,不利于破产管理人队伍的建设与发展,继而影响破产法深入实施和营商环境的持续优化,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2024年趋势展望
1. 案件数量预计持续增长,破产保护功能进一步发挥
2. 随着企业债务危机的持续演进,中小型金融机构破产压力增强
3. 作为挽救困境企业的良药,重整投资受关注程度空前
4. 管理人履职问题备受审视,执业风险防控亟待重视
5. 跨境破产合作有望进一步加深,相关法治建设可期迎来新境界
1. 案件数量预计持续增长,破产保护功能进一步发挥
虽然各界普遍预测今年中国经济持续回升有望,但受经济周期等相关客观因素的影响,市场主体所承载的债务偿付压力及经营压力依旧较大,企业的流动性情况依旧不容乐观,更多数量的企业可能出现破产原因。
根据公开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6月,全国范围内已公开的破产案件中,房地产行业系涉案企业集中分布行业。据不完全统计,仅2023年1月至8月间,全国便有1300余家建筑类企业被裁定进入或申请进入破产程序。
可以预见,受前期房地产企业频繁暴雷影响,相关行业压力可能进一步向处于同产业链的建工企业蔓延,引起建工企业的大面积亏损并最终进入破产程序。与此同时,破产保护制度进一步得到认可,企业家对于破产制度和重组效果的认识进一步加强,部分企业在危机之初即开始主动寻求破产保护。
2. 随着企业债务危机的持续演进,中小型金融机构破产压力增强
较之大型金融机构,中小金融机构通常存在分散经营能力弱、自身造血能力差、风险管理能力不足等特点,加之受到宏观环境影响,现阶段已成为金融机构中的风险聚集领域。据不完全统计,2023年已有至少8家中小型金融机构宣布解散,相关机构涉及辽宁千山金泉村镇银行、昭通昭阳富滇村镇银行、巴彦融兴村镇银行等,年内另有数家金融机构获批进入破产程序。
与此同时,随着经济周期的深度调整,部分债务规模巨大和集中度高的企业破产,包括大型头部房企愈加泥足深陷,进一步将风险持续传递至金融机构,尤其是资产质量较差的以信托公司、中小农商行、城商行为代表的银行类金融机构以及融资租赁公司等准金融机构。
随着国家进一步推进、落实中小银行不良资产处置、严格中小金融机构准入标准和监管要求、推动村镇银行结构性重组等监管调控政策,包括政府发债、注资、清理不合格股东、清理不良资产、注入优质资产等手段将成为中小银行改革化险的有力举措,未来更多数量的中小型金融机构可能走向破产的道路。由于金融机构的专业性和强监管属性,未来在金融机构风险处置工作中,监管和法院需高度协作,共同发力化解风险。
3. 作为挽救困境企业的良药,重整投资受关注程度空前
重整作为经济下行时期的兼并重组,是名副其实的挽救困境企业的良方。近期,重整投资市场吸引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且该等关注程度将继续保持高位。一方面,日趋增多的重整案件需要投资人通过资产式投资、股权式投资或债权式投资的形式助力负债企业重生;另一方面,以破产重整方式切入困境企业,对投资人而言具有高回报、风险可控以及便于实现特殊目的等多重优势,因此,越来越多的投资人开始将目光从传统意义上的并购交易转向重整投资赛道。
但不容否认,目前重整案件中对于投资人的招募需求与社会层面投资人的投资需求并未良好匹配。形成该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与法院层面、管理人层面、政府层面乃至投资人自身层面都或多或少有关。溯及本质,造成前述问题的根本原因可一定程度上归结为良好的破产法律生态环境尚未完全形成,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重整思维仍有缺失。重整投资市场的培育需要时间,借助《企业破产法》修订及营商环境优化的东风,我们期待在坚定实施“市场化破产”的道路上,我国的重整投资市场将大有可为。
4. 管理人履职问题备受审视,执业风险防控亟待重视
近年管理人队伍规模呈几何数量扩张,随之而来的是来自法院、债务人、债权人及各界对管理人履职问题的关注和拷问。从公开信息来看,各方对于管理人履职问题的审视主要集中在管理人的资格准入、选任方式、业务水平、团队成员的稳定性、受监督意识、报酬标准、履职便利化措施落地实施等方面。作为办理破产的重要力量,在我国加速建设一流营商环境进程中,管理人履职问题亦将成为焦点议题。
另据不完全统计,受破产案件数量增长、管理人业务水平参差、案件复杂程度上升,以及各方维权意识增强等因素影响,管理人责任纠纷案件裁判数量自2018年起陡增,相关执业风险多见于:接管、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债权申报与审查,债务人企业的经营与管理,案件矛盾冲突处置等方面。对于愈加增多的执业风险,管理人应予重视,不断提高履职能力,积极提前管理风险。
5. 跨境破产合作有望进一步加深,相关法治建设可期迎来新境界
2023年,我国的跨境破产实践在个案层面取得突破进展,体现出我国法院正在以愈加积极和开放的司法理念面对日趋增多的跨境破产国际合作诉求,并已然意识到跨境破产承认与协助同一般涉外民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存在显著差异,且正在个案实践中积极探索和完善承认外国破产程序的审查标准。
2024年,中外跨境破产合作关系有望进一步加深和拓展,并相应提升内地法院对跨境破产案件的审查时效。而此前社会各界广泛呼吁的跨境破产法制建设问题,有望在本次破产法修订中得到系统性的回应。以上都有助于推动我国涉外法治建设迎来新境界。
1. https://mp.weixin.qq.com/s/7z8ySaBfUAPKBYS5skzHUg,2023年12月31日访问。
季诺(Ji Nuo)
合伙人
执业领域:专攻商事争议解决、破产与重组、建筑与房地产和危机处理
李凯(Li Kai)
合伙人
执业领域:专攻破产重组和商事争议解决
陈冠兵(Chen Guanbing)
合伙人
执业领域:专攻破产及债务重组、商事诉讼与仲裁、金融争议
庄馥源(Zhuang Fuyuan)
资深顾问
黄圆圆(Morgan Huang)
方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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