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山东高院召开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审判委员会委员、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刘晓华通报了全省法院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相关情况。发布会还发布了5起典型案例,知识产权审判庭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山东法院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审判工作的有关情况
惩罚性赔偿是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有效保护创新、遏制侵权、加大违法成本的重要手段。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多次指出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实施惩罚性赔偿。2019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报告中指出:“建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2020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抓紧落实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2022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5条对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作出专门规定,明确和统一惩罚性赔偿适用的要件,既为知识产权专门法的相关规定提供了上位法依据,也为司法适用惩罚性赔偿、提高司法裁判威慑力提供了高位阶法律依据。202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以下简称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对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赔偿数额计算等作出相关规定。
刚刚召开的第五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张军院长强调坚持严格保护理念。严格保护的目的,不止于让受害者权益得以挽回,更要让侵权者付出更重代价,以严格公正司法树立鲜明导向。要依法从严惩治侵权假冒,用足用好惩罚性赔偿。本次发布会也是对第五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
一、山东法院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基本情况
山东法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惩罚性赔偿审判工作。2020年6月,省法院起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实施意见》提出,准确适用知识产权赔偿原则,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近年来,为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安排,进一步落实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山东法院多措并举,惩罚性赔偿制度落实成效显著。
(一)做实能动司法,制定裁判指引。去年4月,为准确适用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细化惩罚性赔偿适用标准,省法院在深入调研和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在全国率先制定发布《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裁判指引》(以下简称裁判指引),包括侵权故意及情节严重的认定、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计算等方面共二十二条,明确了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总体要求和具体措施,科学界定适用情形,细化适用标准,强力提升山东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确保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整治到底、震慑到位,对此《人民法院报》头版专题报道。
(二)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严格保护。裁判指引发布以来,山东法院共审结适用惩罚性赔偿知识产权案件27件,赔偿数额共计1.24亿元。其中,商标权案件17件、著作权案件7件、专利权案件2件,商业秘密案件1件,个案最高判赔数额近3000万元,让“侵犯知识产权就是盗取他人财产”的观念深入人心,让侵权者得不偿失,让权利人得到充分救济。惩罚性赔偿适用呈现出各类型案件多点推进,判赔数额重点突破等特点,反映出经济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需求越来越迫切,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推动高质量发展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三)开展专题培训,加强审判指导。裁判指引发布后,为便于全省法院准确理解贯彻执行,确保裁判指引落地落实,指导全省法院审理好相关案件,省法院编写《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裁判指引的说明》,对裁判指引制定的背景、依据以及如何具体适用进行了详细说明,并刊发于《山东知识产权审判参考》。在此基础上,省法院通过集中培训及派员外出授课等形式组织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人员进行专题学习培训,指导全省法院准确把握惩罚性赔偿适用中的侵权故意及情节严重要件、计算基数及倍数等问题,切实解决审判实践中对惩罚性赔偿“不想用、不敢用、不会用”的问题。
(四)服务大局工作,保障粮食安全。今年4月,省法院立足山东农业大省、种业大省实际,出台全国首个省级层面关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知识产权审判领域专门司法文件,为齐鲁粮仓拧紧“安全阀”,该文件在裁判指引基础上针对植物新品种侵权的特点,对如何适用惩罚性赔偿进行特殊保护作了专款规定。一般惩罚性赔偿通常在补偿性赔偿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但多种情形下植物新品种侵权的惩罚性赔偿起步即为两倍,实际赔偿总额最低是补偿性赔偿数额的三倍,体现出对植物新品种权的最严格保护,有效保障国家种业和粮食安全。
(五)强化总结提升,形成优秀成果。裁判指引发布后,省法院对全省法院贯彻执行中发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不断深入研究,申报并成功中标《2023年度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重大研究课题》,立足解决审判实践中的突出问题,通过解读法律和司法解释,剖析典型案件,总结审判经验,提炼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裁判规则,完成《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调研报告,前不久,该调研报告最终被评为“优秀课题”。
二、本次发布的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的特点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共5件,包括商标权案件4件、著作权案件1件,涉及“三奇”“MLB”“凤阳”等多个知名商标,总赔偿数额达4439万余元。该批典型案例具有如下特点:
(一)加大损害赔偿力度,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大局。在“三奇”商标侵权案中,通过对破坏疫情防控市场秩序的假冒口罩侵权人判处近3000万元的高额赔偿金,严厉打击了借助疫情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稳定了当地疫情防控物资供应市场秩序,充分体现了法院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作为和担当。该案入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3年度十大案件”备选。
(二)平等保护,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在“MLB”商标侵权案中,法院根据在案证据精细计算惩罚性赔偿基数,对权利人1000万元的赔偿请求予以全额支持,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助力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树立了山东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良好国际形象。
(三)创新型裁判,丰富惩罚性赔偿适用情形。在“永和豆浆”商标侵权案和KTV著作权侵权案中,在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基于立法本义,合理细化侵权故意及情节严重的认定情形,创新型适用惩罚性赔偿,实现了对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严格保护。
(四)依法采纳刑事证据,强化本土品牌保护。在“凤阳”商标侵权案中,虽然公安机关最终并未将相关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但法院认定刑事侦查证据仍然可以作为民事侵权案件中的证据审查使用,最终依据刑事侦查证据确定了惩罚性赔偿基数,充分保护了知名本土品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山东法院将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省委工作安排,以落实第五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精神为契机,深化知识产权审判理念变革,更加严格保护知识产权,以严格公正司法激发创新活力。
一是进一步加大惩罚性赔偿适用力度。省法院将下大气力指导全省法院准确把握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确保全省法院准确理解把握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及裁判指引,切实把惩罚性赔偿最新司法政策贯彻到位。对符合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的案件,要充分向权利人释明,确保不因权利人的诉讼能力影响惩罚性赔偿适用。对侵权源头要重拳出击,在法定幅度内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让侵权者付出更重代价。
二是进一步营造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法治环境。省法院将不断总结审判经验,加强法治宣传,依托每年知识产权宣传周等主题活动,适时集中发布山东法院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争取更多案例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积极宣传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审判工作。今天发布的案例为第一批,今后还会陆续发布,让侵权必被惩罚的观念深入人心。
三是进一步加强惩罚性赔偿理论和实务研究。对贯彻落实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全省法院将进一步深入调查研究,通过举办法官论坛、典型案例分析等多种形式,突出问题导向,不断探索积累经验,促进形成一批高质量理论研究成果,从而推动惩罚性赔偿审判实践的发展。
山东法院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
1.“三奇”商标侵权案
原告:日照三奇医疗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简称三奇公司)
被告:井某洋
【案情摘要】三奇公司系“”商标权人,其三奇N95口罩具有较高知名度。井某洋在疫情期间生产销售了假冒三奇N95口罩并受到刑事处罚。三奇公司认为井某洋上述行为侵害其商标权,并应适用惩罚性赔偿,请求法院判令井某洋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井某洋生产销售了假冒注册商标的N95口罩,并以此为主营业务,侵权获利947.8万元,且井某洋因侵权行为已被追究刑事责任,井某洋属于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情形,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以侵权获利为惩罚性赔偿基数,综合考虑井某洋主观故意及侵权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确定惩罚性赔偿倍数为2倍。法院判决井某洋赔偿经济损失2843.4万元(947.8万元+947.8万元×2倍)。
【典型意义】本案系加大损害赔偿力度,有效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大局的典型案件。本案所涉口罩商品系疫情防控期间的重要物资。本案的裁判,通过适用惩罚性赔偿判处高额赔偿金,严厉打击了借助疫情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并以点带面,迅速稳定了当地疫情防控物资供应市场秩序,充分体现了法院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作为和担当。
2.“MLB”商标侵权案
原告:棒球主盟资产公司(简称棒球主盟公司)
被告:胡某庆等
【案情摘要】棒球主盟公司系“MLB”等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棒球主盟公司认为胡某庆等生产销售的服装、帽子等商品侵害其商标权,并应适用惩罚性赔偿,棒球主盟公司主张以胡某庆等侵权获利500万元为惩罚性赔偿基数,以1倍惩罚性赔偿倍数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请求法院判令胡某庆等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合理开支11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庆等生产销售了假冒注册商标的侵权商品,根据胡某庆等宣传推算侵权商品月销量为17500件,侵权时间为11个月,侵权商品平均价格为119元,上市公司平均营业利润率为27.9%,胡某庆等侵权获利至少为6391192.5元(17500件×11个月×119元×27.9%),侵权获利巨大,胡某庆等属于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情形,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由于胡某庆等侵权获利已超过棒球主盟公司主张的惩罚性赔偿基数500万元,可以按照棒球主盟公司的主张确定惩罚性赔偿基数,棒球主盟公司主张惩罚性赔偿倍数为1倍亦符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判决胡某庆等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500万元+500万元×1倍)及合理开支11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精细计算惩罚性赔偿基数,全额支持权利人惩罚性赔偿诉求的典型案件。法院通过侵权人相关宣传确定侵权商品销量,结合侵权商品单价、利润、侵权时间等因素,精细计算侵权人获利,进而确定惩罚性赔偿基数。本案的裁判,充分体现了严格保护理念,为解决“举证难”“赔偿低”等问题进行了有益探索,树立了山东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良好国际形象。
3.“凤阳”商标侵权案
原告:山东凤阳家居有限公司(简称凤阳公司)
被告:田某珍等
【案情摘要】凤阳公司系“凤阳”商标权人,该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田某珍通过凤阳公司内部人员非法收购印有凤阳标识的床垫面料,加工成品床垫进行销售。公安机关曾对田某珍等是否涉嫌犯罪进行侦查讯问。凤阳公司认为田某珍等上述行为系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请求法院判令田某珍等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田某珍等生产销售了假冒注册商标的侵权商品,结合田某珍等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等证据可以认定,侵权床垫销量为7000张,平均售价555元/张,平均制作成本250元/张,侵权获利达到213.5万元[(555元-250元)×7000张],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田某珍等侵权获利可以作为惩罚性赔偿基数,根据田某珍等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确定惩罚性赔偿倍数为1.5倍。法院判决田某珍等赔偿经济损失533.75万元(213.5万元+213.5万元×1.5倍)。
【典型意义】本案系对知名本土品牌适用惩罚性赔偿加大保护力度的典型案件。本案惩罚性赔偿基数的确定主要系依据公安机关刑事侦查中的相关证据,虽然公安机关最终并未将相关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但刑事侦查证据仍然可以作为民事侵权案件中的证据审查使用。本案的裁判,充分保护了我国知名本土品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力惩治了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彰显了山东法院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决心。
4.“永和豆浆”商标侵权案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永和公司)
被告:王某
【案情摘要】永和公司系“永和豆浆”商标权人,该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王某店铺曾因侵害“永和豆浆”商标权被永和公司诉至法院,后双方和解。之后,永和公司再次发现王某擅自在店招门头及菜单上突出使用“永和豆浆”字样。永和公司认为王某上述行为侵害其商标权并应适用惩罚性赔偿,请求法院判令王某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王某系因侵权与永和公司达成和解后再次实施相同侵权行为,属于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情形,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关于惩罚性赔偿基数,可以参照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永和公司商标许可使用费每年3.33万元,王某侵权持续时间为4年,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为4倍,惩罚性赔偿基数为13.32万元(3.33万元×4倍),再根据王某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确定惩罚性赔偿倍数为1倍。法院判决王某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6.64万元(13.32万元+13.32万元×1倍)。
【典型意义】本案系丰富惩罚性赔偿适用情形的典型案件。侵权人因侵权与权利人达成和解、调解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的,既可以认定侵权人主观上具有侵权故意,亦可以认定侵权行为客观上情节严重,从而适用惩罚性赔偿。本案的裁判,在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基于立法本义,合理细化了侵权故意及情节严重的认定情形,创新型适用惩罚性赔偿,实现了对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严格保护,对类似案件处理具有一定示范意义。
5.KTV著作权侵权案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简称音集协)
被告:滕州市龙某贝斯特休闲会所等(简称龙某会所)
【案情摘要】音集协系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音像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音集协发现龙某会所未经许可在经营场所放映的音乐电视作品侵害其放映权,于2019年诉至法院,同年,法院判决龙某会所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之后,音集协发现龙某会所仍继续实施侵害其作品放映权的行为,于2022年再次诉至法院,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音集协主张依据其作品权利使用费计算损失,确定惩罚性赔偿基数。音集协官方网站发布的《关于2021年卡拉OK著作权使用费收取标准的公告》载明,山东地区卡拉OK著作权使用费收取标准为9.2元/天/终端。请求法院判令龙某会所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龙某会所因侵权被法院裁判承担责任后,再次实施相同侵权行为,属于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情形,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龙某会所经营期间包含疫情期间,经营受到严重影响,法院确定按照5元/天/终端计算损失数额并以此作为惩罚性赔偿基数。根据终端数量、侵权期间以及上述价格计算,龙某会所在音集协主张的侵权期间给音集协造成的损失为147715元,其中,在音集协主张的适用惩罚性赔偿期间损失为93100元,非适用惩罚性赔偿期间损失为54615元,音集协主张惩罚性赔偿倍数为1倍。法院判决龙某会所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40815元(54615元+93100元+93100元×1倍)及合理开支3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对重复侵害著作权的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典型案件。虽然司法解释仅将因侵权被法院裁判承担责任后,再次实施相同侵权行为作为可以认定侵权情节严重的情形予以列举,并未作为可以认定故意侵权的情形进行列举,但上述行为亦能反映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被法院裁判承担责任后已明知行为构成侵权,再次实施相同行为明显具有侵权故意。本案的裁判,不仅对司法解释准确适用,而且进一步丰富了侵权故意的认定情形,充分保护了权利人合法权益。
问题一:裁判指引发布一年多以来,惩罚性赔偿适用在审判实践中是如何把握的?
首先,适用惩罚性赔偿判处高额赔偿金,能够充分体现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导向,多个案件判处上千万赔偿金,最高近3千万,让侵权者付出更重代价。其次,惩罚性赔偿也不仅表现在判处高额赔偿金这一方面,即使在部分案件中判处金额不高,但从高确定惩罚性赔偿倍数亦能体现其惩罚性。最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也要区分不同情况,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如对侵权源头生产商要毫不手软,重拳出击,从高甚至顶格确定惩罚性赔偿倍数;而对销售商侵权案件则要综合考虑确定合理的惩罚性赔偿倍数。
问题二:从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注意到有丰富惩罚性赔偿适用的情形,能介绍一下相关情况吗?
民法典对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作了原则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也对惩罚性赔偿适用具体条件作了相关规定,但仍有很多情况需要在审判实践中不断探索。其实,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丰富惩罚性赔偿适用的情形也都是贯彻执行省法院裁判指引的成果。裁判指引依据立法本义,结合审判实践,对侵权故意及情节严重的认定情形进行了具体细化,使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更加准确和可预见,有力指导了全省法院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司法实践。
问题三:下一步,对山东法院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审判工作有什么展望?
总体来说,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力度会越来越大,不论是惩罚性赔偿倍数还是判赔数额,总体趋势肯定是越来越高,特别是涉及到关键核心技术的案件,更要加大惩罚性赔偿适用力度,以严格公正司法树立鲜明导向,真正实现张军院长在第五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讲到的“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目的。今天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的发布,只是一个开始,以后还会有第二批、第三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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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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