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案例|网易云音乐诉科大讯飞“发条”APP,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赔80万元
关于科大讯飞公司的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浙江高院认为,对网络竞争行为正当与否的判断,应当在相关互联网市场的场景下,基于经营者利益、消费者利益、公共利益(市场秩序)作“三元叠加”的利益分析,予以综合判定。
首先,对于数字音乐平台而言,海量的音乐资源以及个性化的服务是保持竞争优势的重要因素,乐读公司为提供音乐作品付出巨额投资支付版权许可使用费,建立曲库,设置榜单、歌单等个性化服务吸引用户,并通过收取广告费、会员费以及其他增值服务费用获取商业利益,乐读公司享有相关的竞争利益。
其次,发条APP在其首页无需登录或进行操作下展示了与网易云音乐“原创榜”“热歌榜”等相同名称的榜单,且榜单上的歌曲名称和排名与网易云音乐完全一致。发条APP通过内置浏览器、跳转网易云音乐网页端相应歌曲播放网址的方式向用户提供歌曲播放服务。发条APP音乐播放界面显示方式切断了网易云音乐网页端、APP端的跳转提示,直接显示被链接歌曲内容,客观上必然会导致网易云音乐APP的用户使用量、访问量降低,分流网易云音乐APP的目标群体,降低网易云音乐APP内广告曝光度,减少用户停留时间,失去用户购买其他推荐服务等交易机会。长此以往,还会降低网易云音乐APP的用户粘性,使网易云音乐通过吸引用户、留住用户可能获得的商业利益受损,削弱乐读公司的整体竞争力。因此,发条APP聚合播放网易云音乐全曲库歌曲,复制网易云音乐歌单、榜单,在发条APP内能直接登录网易云音乐账号,使用户可以直接在发条APP内查看其在网易云音乐上的个性化内容,已构成对网易云音乐核心服务的实质性替代,损害了乐读公司的合法权益。
再次,被诉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减损了消费者福利。虽然从短期来看,消费者可以在发条APP“一站式”获取不同音乐平台的歌曲内容,多样化的听歌需求得到满足,但长此以往,一旦允许在不付出成本的情况下,不正当地利用他人的曲库谋取自己的商业利益,将导致数字音乐平台不愿更多地向音乐作品权利人支付许可费来获取音乐资源,进而降低音乐原创动能,无法进一步地提供更多的曲库和更好的服务,而被链音乐作品数量和品质的下降也将使“内容+技术”产生的福利成空,最终影响消费者利益。
最后,被诉行为违反了经营者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互联网竞争是注意力竞争,互联网市场经营者作为理性经济人,有着提升用户粘性、抢占竞争对手市场份额的天然需求,但在实现这一目标时仍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科大讯飞公司开发被诉发条APP,实质是利用网易云音乐网页端的歌曲内容、服务器、带宽等软、硬件资源,通过链接方式无偿使用音乐资源,占用原本属于网易云音乐的流量入口,提高了发条APP的受关注度和使用量,即利用他人劳动而未付出实质性努力便实现了自己的商业目的,获取自身的竞争优势,该行为本质属于不劳而获的搭便车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具有正当性。该行为还同时扰乱了音乐平台APP市场的竞争秩序,如果不加以规制,不利于营造公平、有序的网络环境,也不利于激励网络传播者在版权保护上持续的资本投入。
综上所述,科大讯飞公司实施的被诉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乐读公司的竞争利益、相关消费者利益,破坏了互联网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案一审法院仅判赔10万元,二审法院改判80万元。
一审法院/案号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浙 01民初 570 号 | ||||||
二审法院/案号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浙民终1090号 | ||||||
案由 | 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 ||||||
二审合议庭 | 审判长 何 琼 审判员 李 臻 审判员 刘建中 | ||||||
书记员 | 王莉莉 | ||||||
当事人 | 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乐读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钱江世纪城奔竞大道353号杭州国际博览中心A座1202室。 法定代表人:张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奇军,男,该公司员工。 | ||||||
上诉人(原审被告):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开发区望江西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刘庆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珏,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斌,男,该公司员工。 | |||||||
一审裁判结果 | 一、科大讯飞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乐读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00000元; 二、驳回乐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 ||||||
二审裁判结果 | 一、撤销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 01 民初 570号民事判决; 二、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杭州乐读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 800000 元; 三、驳回杭州乐读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
二审裁判时间 | 二○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 ||||||
涉案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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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浙 江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杭州乐读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读公司)、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大讯飞公司)因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均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 01民初 570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2023 年 9 月 7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 10 月 12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乐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奇军,科大讯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珏、邓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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