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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说现在创业设公司,要5年内出资了?债权可以出资吗?我自己同时在两个公司经营同类业务,有没有问题?这些都是新公司法的实质变化,将深刻地影响广大企业主。据此,我们择重选取了部分通识性内容合计29条,作为给企业主的建议,祝各位企业主在新的一年,微观层面创业、展业、守业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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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
龙华江 任施颖
各位企业主:
艰难苦困,玉汝于成。在经济环境、人口红利等各种因素骤变的情况下,如何更安全地创业、展业与守业,顺应发展逻辑,尤其是结合20231229日新修订的《公司法》,是企业主关心的问题。为此,我们依据新法,以通俗易懂的文字,简要提出实操建议。
1.您应在五年内缴足注册资本。2013年之后设立的公司,大多数注册资本都是创业者认领(认缴)的,并没有实际拿出真金白银。导致大量空壳公司横行,盲目认缴、天价认缴、期限过长等突出问题。新法第47条规定,股东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当然,凡事也有例外,对于一些准入型、强监管型,例如金融、担保等领域的企业,国家有单独的出资期限规定。所以,对于大多数民营企业,都要在五年内缴足。如果您未按期足额缴纳,则会对公司的损失予以赔偿;若您的合伙人未按期足额缴纳,您也可能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若您设立的是股份公司,按照第98条,应当是实缴,不再允许认缴。对此,我们建议:
(1)在合伙新设公司时,切勿任意设定注册资本。资本应符合创业的预期、合伙人的实力,不是越大越好。若存在虚报注册资本等情形,会涉及行政处罚。
(2)现在已经存续的公司,务必及时修改章程调整出资期限。新法将于202471日实施,因此,企业主需要逐步将股东的出资期限,修改至5年内。
(3)合伙时,关注股东的实缴实力,这也是观察合伙人合伙意愿的硬通货。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除了承担民事责任外,还会涉及行政处罚。
(4)在与其他公司合作时,重点关注其资本情况和实力,及时在交易前或者交易中,采取担保等增信措施。
(5)若存在未使用或者意义不大的公司,及时注销或者采取其他措施。
2.您可以用股权、债权出资设立公司。以前,您成立公司的出资方式,一般限定在货币、房产、土地、知识产权等,这些资产具有“可估价+可转让”的特点。但现实中,股权、债权也满足上述特点,却无法出资。现在新法第48条规定,您可以用股权、债权出资了。但鉴于这类资产形式相较于实物资产,现实性较弱,建议确保股权、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即“货真价实”,例如高利贷的债权是存在瑕疵的,建议严格审查相关基础逻辑,做好法律和财务调查。如果股权、债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则其他股东和该股东,也会承担责任。新法第55条还规定,公司还应向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3.一人也能成立股份公司。旧法规定,股份公司应由二人以上组成,但新法第92条,承认了一人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地位。
4.如果您是公司董事,则可能会对出资不实的股东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设立后,董事会(董事)应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如果发现有股东未足额出资,则应及时请公司催缴,否则负有责任的董事要承担赔偿责任。
5.股东经公司催缴后60日仍未出资的,则会丧失股权。以前,部分合伙人可能在决定创业的时候,踌躇满志、信誓旦旦,但久久不出资,也不清楚是反悔了还是实力不足。因缺少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该股东一直占据着位置,到了决议、分红的时候,又容易产生争议。新法第52条规定,如果股东未足额出资,则公司可以催缴,例如限定在60天还是90天出资,如果宽限期届满后,还是没出资的,则经董事会决议后,可以发出失权通知,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如果您是收到失权通知的一方,且对此不服,则应在30日内向法院起诉。
6.如果您控制两个以上公司,请注意各个公司之间不要有不合理的往来,否则一公司可能对另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前,法律规定公司和股东之间的财产应当独立,不要产生混合往来,否则应承担责任。但现实中,有的老板控制多家公司,用一家公司购进商品,却将所得的利益转移至另一公司,最后签合同的公司负债累累,无偿债能力,另一个公司却成为老板的“避风港”。新法第23条规定,如果“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了混合关联交易、不合理的转账、代付、借支等行为,则可能被认定两个公司实质上是混同,无独立性,则一公司需对另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假如您是债权人,发现欠您钱的其他公司存在前述行为,则可以举证,据此维权。
7.在设立公司时,您应当签订股东协议。在以前,志同道合的人打算开辟事业时,往往因未签订协议而导致权责不清,引起纷争。新法第4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可以签订设立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8.如果公司因故未能设立,应分配好责任承担方式。在设立过程中对外签署的文件所产生的债务或者其他债务,也可以能遗留有财产,则均由设立时的全体股东承受。
9.如果公司成功得以设立,也应妥善处理债权债务在设立过程中,如果您以公司的名义对外签署了合同,或者给他人造成了损失,则债权人有权选择公司承担责任,也有权选择股东承担责任。如果您为了设立公司给他人造成了损害,则公司或者其他无过错的股东,可能要求您赔偿。
10.如果公司不能清偿已经到期的债务,则应提前出资。在全面贯彻认缴制时代,即使公司负债累累,也存在大量的股东依然以“出资未到期”为由逃避债务。现在的新法第54条规定,应提前出资。如果您是债权人,债务人公司存在这种情况,您也可以要求该公司的股东提前出资,以偿还债务。
11.您可以查阅会计凭证(含全资子公司)以前的公司法只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会计账簿”,但是否能查阅会计凭证,并不明确。新法第57条规定,股东可以查询会计凭证了。如果公司拒绝查询的,您可以向法院起诉。另外,新法还规定,您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机构应当保密。
12.可以采用电子方式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腾讯会议、微信会议等沟通方式,能极大地提高开会的效率、节约时间成本,也可以通过“e签宝”等合法认证的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文件,这些都能提高公司治理能力。新法第24条规定,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签署形成的决议。但若会议比较重要,或者公司的保密性要求较高,还是可以通过章程等形式约定具体的开会方式。
13.一般的股东会,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决定通过。新法第66条规定,一般决议应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对于修改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应由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14.可以设置审计委员会,代替监事会的职权;也可以不设立监事。新法第69条规定,可以在董事会中设立审计委员会,代替监事会,进而不设监事会和监事。第83条规定,规模小或者股东少的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仅设一名监事。经全体股东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
15.如果公司无正当理由解任作为董事的您,可以要求公司赔偿。新法第71条规定,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16.如果您向外人转让股权,不再需要其他股东同意。以前的公司法规定,您向外人转让股权,应经其他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现在新法第84条删除了这一规定,您仅需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30天内决定是否购买)。
17.您如果成为某公司的新股东,自登记在股东名册时行使股权权利。以前,通过继受方式成为股东后,何时可以主张股权权利,未规定。现在新法第86条予以了明确,规定可以自登记在股东名册时,作为起算的时点。
18.您如受让股权,应充分尊重前任股东是否足额缴纳出资款。新法第88条规定,如果您在受让股权时,前任股东未足额缴纳,则您应继续缴纳。如果您也未继续缴纳的,则前任股东应承担补充责任。如果您发现前任股东的出资方式是其他财产,而不是货币,该财产的价值与认缴额显著不符的,则您和前任股东在不足的范围内,都要承担责任,除非您有证据证明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这个情况。因此,您在继受股权时,应充分关注。
19.如果您是一公司的小股东,长期受到大股东的压迫,可以要求公司回购股权。毕竟股东就像夫妻,应当充分信任,但有的大股东长期压迫小股东,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作为小股东,则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但股权价值几何,还需要积极提前准备证据。
20.股份公司不再推行无记名股票制度新法删除了无记名股票的相关规定。
21.董事会的人数,不再设上限。旧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人数为313人,股份公司的董事会人数为519人。现在新法均删除了上限,并降低下限至3人。
22.禁止违法代持上市公司股票。新法第140条,新增了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代持上市公司股票的规定。
23.失信人员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后要注意,不能聘任的人员中,除了以前被判刑后未满一定期限等人员外,还包括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即让失信者寸步难行。
24.如果您或者近亲属与公司交易,应当由公司决议通过新法第182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管与公司进行交易,应就交易事项报公司决议通过。
25.如果您将本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谋取给自己或者他人,或者自营同类业务,应当由公司决议通过新法第183规定,董事、监事、高管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机会,否则应报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该商业机会不能由公司利用。第184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管也不得自营与任职公司的同类业务。需要重点提醒的是,这次与公司法一并修订的,还有刑法,新增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这些犯罪的适用范围,扩大至了民营公司,也即本条建议,还可能涉及刑事风险。
26.如果股东会决议分配利润,董事会应在6个月内进行分配。此为新法212条新增的内容。
27.新增了简易注销制度。如果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但若承诺不实,股东应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8.如果依法办理歇业,则可以不吊销营业执照。原来的法律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停业六个月以上的,将被吊销营业执照。现在新增规定,依法办理歇业的,可以不吊销。
29.务必注意多项需要公示的内容新法强化了应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的事项,例如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股东名称、股份公司发起人名称,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股东变更情况,行政许可的取得、变更和注销信息,公司合并、分立事项,减少注册资本,解散信息,清算信息,注销公告等。如果未依法公示披露,则公司和责任人都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
以上建议,多是站在广大中小企业主、有限责任公司的立场上梳理的,这次修法中,还涉及许多股份公司、公司发债等相关内容。囿于篇幅等原因,只择重选取了一些关键性、通用性的变化予以梳理,若有其他需求和疑问,须具体分析论证。祝企业主在新的一年,在宏观的大环境中,努力在创业、展业、守业的过程中,实现微观层面的突破,更安全地、更好地发展。
本文不代表具体行为的法律意见,望各位综合考虑商业场景,结合法律规定作出具体的行为。
感谢您的阅读

金鲲诉讼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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