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汉坤律师事务所 周成曜 | 廖涵 | 张佳洁
引言
我国现行公司法于1993年制定,1999年、2004年对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改,2005年进行了全面修订,2013年、2018年又对公司资本制度相关问题作了两次重要修改。为回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新需求和新情况,2023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作出关于修改《公司法》的决定,最新修改的公司法(“2023年《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正式施行。
公司资本制度对于股东、公司债权人以及公司本身都具有重大的意义,本文拟从2023年《公司法》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资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入手,梳理2023年《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制度核心修改内容及关注要点,以期为企业和股东提供切实可行的建议。
一、从认缴到限期实缴的注册资本制度
2023年《公司法》第47条第1款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立法沿革
股东出资的缴纳作为公司运作的核心问题,自我国颁布并实施第一部《公司法》以来,根据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与需求历经了多次讨论与变化(如下表所示)。
我国在2013年通过公司法确立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认缴制,将注册资本由法定资本制的实缴变更为完全的认缴制,并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这一修改在当时激发起了市场的创业和经营热情,也引起了不小的担忧:注册资本是公司设立的财产基础,但在认缴制度下,股东却可无限地延长其出资期限,虚高的注册资本使市场交易的参与者可能对公司的资金实力产生误判,注册资本在市场商事交易中的“背书”与“信用”功能极大弱化。
2023年《公司法》第47条明确了有限责任公司的实缴出资时间为设立后5年内。这一“限期实缴”规定,有利于夯实股东出资责任、保护债权人利益,引导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金额设置回归理性。
(二)2023《公司法》第47条评述
2023年9月,中国人大网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改草案三次审议稿)》(“三审稿”)并公开征求意见以来,“限期实缴”的规定便引起了各界广泛的关注和讨论。2023年《公司法》已正式决定颁布并将实施,对于已登记注册的公司及其股东有何影响,未来拟新注册的公司或认缴新增资本的股东又应关注哪些要点呢?
01
限期实缴的要求对已设立公司的影响
  • 过渡期安排
    已设立的公司及其股东对于2023年《公司法》与现行《公司法》的资本制度的衔接与过渡非常关心。在三审稿公布并征求意见时,许多企业家便表达了关注与疑问:是否要抓紧时间进行减资或实缴?是否要立刻修改公司章程中有关出资时间的约定?为回应这种关切,2023年《公司法》第266条第2款明确:“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在2023年《公司法》发布的答记者问中,也特别说明:“授权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对新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且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期限的公司设置过渡期,要求其将出资期限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
    显然,前述规定和回答打破了此前市场上“旧公司旧办法、新公司新办法”的猜想,明确了5年的实缴期限将适用于所有公司(包括在2023年《公司法》颁布实施前已注册设立的公司)。基于此,建议已设立的公司及其股东关注国务院后续发布的具体办法,并做好预案与应对。
  • 需要减资应如何操作
  • 诚然,国务院关于2023年《公司法》的过渡期安排的具体规定尚未正式颁布,但可预期的是,部分公司或有通过减资调整注册资本的需求,以避免大额实缴注册资本,降低对其股东资金链可能造成的影响。
    值得关注和期待的是,2023年《公司法》第225条对减资制度作出了新的规定,新增了简易减资程序(又称为“形式减资”),即当公司陷入亏损并且实际资产明显低于注册资本时,为了确保注册资本与实际资产相符,可以通过减资来使公司的注册资本真实地反映其实际资本状况。在简易减资程序中,公司减资的公告可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进行公示,而无需通知债权人。这一程序背后的原理在于,该减资并未使股东从公司获得任何利润分配,公司的偿债能力也并未发生实质性的变动,反而能让注册资本反映出真实的公司经营能力和信用能力。
    2023年《公司法》尚未正式实施,而现行《公司法》中规定只要公司减资,无论规模大小均需进行债权申报。未来国务院制定的过渡期具体安排中,或许将吸纳2023年《公司法》中对于减资制度的这一最新规定,可予以关注。
02
拟新注册成立的公司应当关注的事项
为促进限期实缴制度的落实,2023年《公司法》第50条大体上延续了现行《公司法》中有关发起人资本充实义务的规定,明确:“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但相较于现行《公司法》的规定,2023年《公司法》明确了发起人仅在“该股东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拟新设公司而言,发起人应继续关注其他共同发起人的实缴情况,在设立之前对发起人的财产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调与了解,根据各发起人的经济实力设置注册资本金额,并敦促各发起人在5年内完成实缴义务以免承担连带责任。
03
认缴新增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关注的事项
2023年《公司法》第22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明确了5年的实缴期限同样适用于增资的场合,要求认缴新增资本的股东应在增资的决议作出之日起的5年(或章程规定的更短期限)内缴足注册资本
二、催缴失权制度
2023年《公司法》第51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23年《公司法》第52条
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2023年《公司法》第51条、第52条与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规定之对比
为配合认缴期限收紧的制度安排、充实公司资本以及保护债权人,2023年《公司法》规定了催缴失权制度。该制度的类似规范最早可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的规定,两者均是针对股东存在出资不当设计的救济措施。总体而言,2023年《公司法》承继并完善了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的规定,为公司和其他股东提供了针对瑕疵出资股东的救济方式。
(二)2023年《公司法》第51条和第52条评述
基于前述对比,我们进一步捋清了2023年《公司法》中关于催缴主体、决议程序、宽限期起算、失权期起算、失权股权处理等要求:
01
催缴主体
2023年《公司法》第51条规定,董事会应核查出资,公司发出催缴通知。董事未及时履行该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确保董事会出资核查权的落实
    尽管2023年《公司法》将核查出资并催缴的权利交由董事会,但并未将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等资料的权利在法律文本中明确赋予董事会。事实上,观察2023年《公司法》的修改逻辑,我们不难发现,由于过去的实践中监事/监事会在公司运营中的监督乏力,2023年《公司法》倾向于将监督权力更多地赋予董事会(如,规定可在董事会中设立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
    基于落实董事会出资核查权利的需要,同时考虑到2023年《公司法》修改中对董事会监督职能的强调,我们建议公司在章程或其他文件中明确董事可审阅公司股东名册、出资证明函和必要的会计资料的职权。一方面,为董事提供必要的信息与渠道;另一方面,兼顾公司的商业秘密保护需求,将董事可获得的信息限定在其履行职务必要的范围内。
  • 董事的赔偿责任
    2023年《公司法》对于董事责任的追究采取了“负有责任”这一界定,具有灵活性和宽泛性,再次显示出立法者充实公司注册资本的决心。参考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4款约定,“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负有责任”至少包括“董事未尽忠实勤勉义务”的情形。对于董事而言,应当保留其查阅、核实股东出资情况的相关记录,并保留其履行催缴义务的记录,以便于在产生争议时举证。
    此外,在私募股权与风险投资交易中,常出现投资方作为小股东委派董事的情形,为保护委派董事的权益,建议在交易文件中明确委派董事具有充分的核查权与监督权,确保其履行法定的核查与催缴职权不存在障碍,并在后续履职过程中注意留存证据与文件。同时,可考虑为董事购买适当的责任保险。
02
催缴程序:2023年《公司法》第52条明确了催缴程序
催缴程序可分为决策、执行两部分。在催缴决策阶段,如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董事会应该维护公司利益,并对股东进行催缴。在作出催缴决策后,董事会应当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
参考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在实践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可考虑在公司章程中对催缴程序进一步细化,以补充2023年《公司法》中未明确的细节,如:(1)失权股东所委派的董事的表决权应排除;(2)失权股东可出席董事会并进行申辩;(3)催缴通知由超过一定比例表决权的董事签署并发出。
此外,需留意失权通知的生效规则,2023年《公司法》采用“通知发出”作为股东失权的生效时点,依公司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股东失权的法律效果。
03
失权股权的处置:2023年《公司法》第52条明确了失权股权的处置
公司在对失权股权进行处置时可以选择转让或减资注销的方式。在减资注销股权的情况下,失权股东的出资责任会被彻底免除,而在转让股权的情况下,受让人需要承担相应责任(除非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出资瑕疵)。然而,无论是转让还是减资注销均需在规定的6个月期限内完成,若存在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转让或减资注销的情况,公司必须解决资本充实问题,由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的出资。
考虑到失权股权的处置期限要求,建议董事会在发出失权通知时,同时着手寻找受让方或启动减资程序的准备工作。此外,为避免处置遭遇阻力,建议在章程等公司文件中明确失权股东有义务配合公司进行失权股权的处置,如配合公司办理股权转让或交割手续、减资程序
同时,因2023年《公司法》要求公司股东按比例缴纳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处置的失权股权,公司股东应留意定期对公司的注册资本实缴情况、股东名册等进行审查,敦促董事和公司及时应对未按时出资的情形,尽量避免股权失权情况的出现。
三、股东出资的加速到期制度
2023年《公司法》第54条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一)与2023年《公司法》颁布前的“加速到期”规则对比
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实质是,在特定情况下,要求股东放弃出资期限利益、优先保护债权人利益,以公司的注册资本担保债权的实现。
在2023年《公司法》生效前的法律框架下,原则上并不支持出资期限的加速到期,仅在有限的例外情况下允许加速到期规则的适用(具体见下表),这些例外情形包括: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公司解散时、在执行不能且具备破产条件而不申请破产以及恶意逃避债务延长出资期限。目前大多数司法判例也主要在具备实质破产原因和存在恶意延长出资期限的情况下,才支持出资加速到期;多数法院尚未在非破产情形下支持加速到期的判决。
而2023年《公司法》第54条为加速到期规则适用的“常态化”确立了依据,即只要出现到期不能清偿的债务,股东就可能会被要求提前完成实缴,这一条款的设置再次表明了本次公司法修改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倾向。
(二)2023年《公司法》第54条法条评述
2023年《公司法》第54条的立法目的之一是扩大加速到期规则的适用情形,以更大的力度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规制认缴出资中存在的不诚信行为。但如何界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似乎存在一些疑问,例如,假设公司客观上仍有充分的资产,但主观上存在怠于还款的情形,债权人是否可要求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该条款的具体解读和执行或许仍待后续的司法实践与解释加以探索与回答。无论如何,公司和股东均应留意保存出资证明等资料。
此外,《公司法》第54条并未明确股东的责任性质和责任范围。对于此,可考虑在公司章程等文件中明确公司与加速到期的出资股东的责任分配和追偿程序(但公司与股东的约定无法约束债权人),例如可约定:股东加速到期的出资数额应以能够支付公司欠付债务金额为限,剩余部分继续享有出资期限利益,股东向债权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有权向公司追偿包括期限利益在内的损失。
四、结语
股东的出资构成了公司资本的基础,在公司运营中扮演重要的作用。本次2023年《公司法》修改中,增加了包括实缴期限、催缴失权制度等一系列变革措施,这些变革措施旨在确保公司的注册资本得到充分实缴,防止资本空洞化的情况,并减少债权人的交易风险。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及管理层,应重点关注本次资本制度的变革,并采取合理的应对措施,进而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
周成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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