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刘铭鑫(通讯作者),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徐以祥,教授、博士生导师,供职于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摘要
目前我国碳市场是履约驱动下的现货交易市场,碳配额价格无力动态传导真实供需信号和发现最低减碳成本,市场主体无法灵活应对经济波动并获得低碳投资激励。碳配额价格疲软及波动反映了碳市场效率偏低、传导不畅。在跨期市场机制缺乏的背景下,碳市场效率依赖初始分配。现行碳市场规则不够清晰、缺乏协同、位阶偏低,无法为上述问题的解决提供规范基础。遵循以市场逻辑为基础的政府规制路径,跨期交易理论拟合碳市场主体的行为逻辑,碳排放权跨期交易属性亦具备法理支撑。《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具有载明碳市场跨期交易制度的文本空间而且位阶更高,是跨期交易制度法律化的适当立法形式。为防止跨期交易可能造成的主体垄断、价格操纵等市场失范,需要明确跨期交易的制度边界和市场规制安排,促进跨期交易与其他价格调控制度的协同,通过行政处罚、创新补助以及市场扩容等手段维护碳市场竞争秩序。
关键词
碳市场;碳排放权;碳配额;跨期交易;双碳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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