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果 杨沈昊
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4月12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碳金融产品》,将碳金融产品分为:融资工具、交易工具和支持工具三大类。其中,(1)融资工具包括:碳资产质押融资、碳资产回购、碳配额托管、碳债券等;(2)交易工具方面,包括但不限于碳期货、碳远期、碳掉期等;(3)支持工具中,则包括碳基金、碳保险等。
一、碳金融产品交易市场
为推动碳排放交易以及上述金融产品的发展,国内逐步在北京、上海、深圳、广州等地开展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试点。但是由于各区域的碳市场相对来说较为独立、市场体量较小、缺乏统一法律规制等原因,碳金融产品的发展较为缓慢。为此,生态环境部于2021年2月出台《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同年7月,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正式上线交易,在全国碳市场启动后,总体碳排放权的交易规模有所上升,规则也逐渐趋于统一,碳金融活动的发展环境有所优化。
各地碳排放金融产品交易市场
二、碳排放金融产品
考虑到文章篇幅的限制以及当前部分碳排放金融产品的市场化程度不高,本文将分别从融资工具、交易工具和支持工具中选择一些代表性的金融产品进行解读。
(一)融资工具
(1)碳资产质押融资。碳质押是指碳资产持有人(即借款人)将其碳资产作为质押品,向融资方(即贷款人)申请贷款,并在约定期限届满时通过归还本金和利息的方式终止质押关系的融资方式。鉴于碳资产质押融资交易结构较为简单且便利,碳质押融资已成为我国推广力度最大的碳金融产品。控排企业可以利用闲置的碳资产以相对较低的利率获得融资,目前国内的碳资产质押主要为碳配额质押,核证减排量的质押实践较少1
在实操层面上,碳资产质押融资操作较为便利,碳资产作为一种财产性权利2,能够通过质押来向金融机构(目前各交易所通常只允许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碳资产质押的质押权人)以相对较低的利率来获得融资。以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为例3,业务流程如下图:
具体到实操层面,以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为例,根据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于2020年12月31日颁布的《上海碳排放配额质押登记业务规则》,碳资产质押可以分为:
a.质押标的。质押标的为在上海市碳排放配额登记注册系统中登记的碳排放配额。已被司法查封、冻结等权利受到限制的配额不得申请办理质押登记。配额一经质押登记,在解除质押登记前不得重复设置质押。出质人质押的标的如果为当年用于履约的配额,质押到期日不应晚于当年清缴截止日。
碳排放权作为一种权利,与其他的权利质押类似,不得重复设立质押。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因为碳排放配额通常都作为控排企业每年碳排放履约的要求,针对当年的配额,质押期限通常仅允许持续一年。
b.质押参与人。如上文所述,质押权人需要为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若非金融机构企业或个人希望债务人以其自身或者他人持有的碳配额为自己设定担保,可能无法在交易所办理担保权登记,只能参考全国碳配额质押,在人民银行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上办理担保权登记。
c.质押登记。在上海地区配额的质押由交易所进行办理,并且与其他权利质押类似,碳资产质押采取登记设立主义,质押登记的生效日以质押证明书上载明的质押登记日期为准。4
d.质押实现与解除。在债务人完成债务履行或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债权的情况下,担保权人应解除碳资产质押。但如果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就涉及如何实现碳配额质押,目前市场上对于碳排放配额的处置方式一般分为:①对碳排放配额进行拍卖,对拍卖款进行划转;②通过碳资产交易平台将被质押的碳排放配额进行交易,在成交后划转交易款;③直接通过交易所将碳排放配额转至质权人账户或质权人指定的第三方机构账户。
(2)碳资产回购交易。碳资产回购交易同样是碳交易市场中较为热门的产品种类之一,是指交易的一方(初始卖出方)将持有的产品卖给另一方(初始买入方)的同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再由初始卖出方以约定价格从初始买入方购回该笔产品的交易行为5
(3)碳债券。企业发行碳债券,需要确保所发行的债券落入《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所划定的范围,且筹集的资金要符合特定用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21年4月发布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企业可以通过发行绿色债券筹集资金用于投资列入该目录的绿色减排项目,碳排放权相关的环保项目就被列入其中。从定义而言,碳债券属于绿色债券的子类,其发行、资金用途、优惠政策等可以适用绿色债券的相关规定。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市场中发行的碳债券数量稀少,多数均为以碳中和名义发行的绿色债券,底层资产一般为贷款而非碳汇项目,真正意义上的“碳债券”目前数量较少。
碳债券基础结构
(二)交易工具
(1)碳期货。根据《碳金融产品标准》中的定义,碳期货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的碳配额或碳信用的标准化合约。
作为期货市场的一部分,碳期货与其他期货产品一样,为控排企业提供了套期保值的风险管理手段,同时也为整个碳交易市场提供了价格引导。碳期货能够发挥“价格发现”的功能,帮助确定碳交易的现货价格。然而,目前国内的碳期货市场仍在筹建过程中。2021年5月,广州期货交易所获得了两年期品种计划的批准,其中包括碳排放权期货。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相信广州期货交易所将成为国内首个开展碳期货交易的市场,进一步推动中国碳市场的成熟和发展。
(2)碳远期。碳远期是一种以碳排放配额为交易对象的金融工具,其价值以人民币计量。在约定的未来某一日期,交易双方会进行清算和结算。交易所为碳配额远期交易提供了专门的平台,负责组织交易和报价。同时,清算所也发挥了关键作用,它为碳配额远期交易提供中央对手清算服务,确保合约能够得到履行,并承担相应的风险。
从实操的情况来看,碳远期因为:(1)通过交易所作为远期交易平台,组织报价和交易,只能在场内进行结算;(2)交易依据交易所提供的标准化协议,交易双方意思自治空间较小;(3)需要按照交易所规定缴纳保证金等原因,目前碳远期在某种程度上带有较为强烈的期货的特征,相信未来交易的各项细则逐步完善的情况下,碳远期和碳期货将会有一个较为明显的区分。
(3)碳掉期。碳掉期又称碳互换,是指交易双方就某项碳资产达成场外交易,并约定在未来某一时间交换现阶段双方认为具有同等价值的碳资产标的物。这是掉期交易在碳交易市场中的一种应用,只是将标的物由一般意义上的外汇换成了碳配额。
从上图可以看出,碳掉期因为目前还没有相关业务规则的限制,在碳交易市场上其实发挥了远期工具的作用,不过在实践交易案例中,仍存在委托交易所作为保证金缴纳以及资产、价款结算场所的情况。
(三)支持工具
(1)碳基金。从广义来说,碳基金是一种专门针对碳资产进行投资的资产管理工具。它的投资范围相当广泛,包括碳市场、温室气体减排项目、新能源项目等,旨在推动低碳产业的发展,降低二氧化碳排放,并助力我国实现“双碳”(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同时,碳基金也给投资者带来了市场上的收益回报;而从狭义来说,碳基金主要投资于直接碳资产交易,例如碳交易市场(如CEA、CCER)和碳汇项目等,其核心目标是为投资者提供碳资产或现金回报。
有别于市场上投资于证券或其他金融衍生品的基金产品,碳基金的投资标的CEA或CCER并未被纳入标准化的金融产品,根据中基协的基金分类6,其在基金类型上并不能归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范畴,其基金类型应当为“其他私募投资基金”,产品类型则为“其他类基金”。此外,考虑到投资标的的独特性以及碳市场交易的专业性,相比于其他类型的基金,碳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建议由具备碳市场交易经验和理解碳市场交易规则的专业碳资产管理公司来担任,随着碳市场逐步发展和完善,专业碳资产管理公司有望在未来发挥更大的作用。
(2)碳保险。碳保险,顾名思义,是指与碳资产相关的保险产品,是以碳排放权为基础,或是保护碳金融活动的保险,主要承保碳融资风险和碳交付风险。碳保险项下细分可以分为,碳交易担保保险、碳交付保险、碳损失保险等。
目前,碳基金和碳保险等支持工具的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碳资产的交易仍主要依赖于现货交易和融资类产品。相关的金融产品仍处于试验和探索阶段,配套的法律法规也有待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然而,随着中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不断完善和中国碳市场的持续发展,相信未来的碳金融产品将逐步走向成熟和多样化,为推动低碳经济和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注释(上下滑动阅览)
1.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孙庆南、郭玉兰等《碳金融系列文章:关于碳金融你需要知道的(一)》
2. 在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7月14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中,将碳排放权、用水权、排污权、用能权等权利并列,可以体现出最高人民法院倾向于将碳排放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来界定法律性质。
3. https://www.cneeex.com/c/2020-12-31/490737.shtml
4. 进行碳资产质押,需要提交以下材料:①《配额质押登记申请表》;②质押双方签订的质押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③质押双方签订的融资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④质押双方有效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复印件;⑤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5. https://www.cneeex.com/c/2023-11-06/494775.shtml
6.https://ambers.amac.org.cn/web/app/static/publicTemplate/productInfo.html
陈果
炜衡上海 高级合伙人
专业领域:资本市场、投资并购、银行与金融
杨沈昊
炜衡上海 专职律师
专业领域:资本市场、投资并购、银行与金融
排版|刘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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