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梦、姜梅
编辑按:
算法系列文章,是兰台诉讼仲裁团队每周案例学习的成果。诉讼仲裁团队每周四下午,学习研讨一篇最高院相关案例。每次学习由一名律师主讲,两名律师主点评,轮流进行。

案例学习已有近两年,算法文章推出也有近两年。为了更加全面展示兰台律师案例学习的成果,算法文章现增加点评部分内容。点评部分主要是提炼类案裁判规则、总结类案办理经验,为办理相关诉讼及非诉工作,提供实务参考。
本期文章导读:本期文章是基于芜湖华融兴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融兴商公司”)与黄山市黄山区名人国际艺术家庄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山名人庄园”)、南京市龙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龙昌公司”)、祝金龙、张建和、中国中石金融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金融公司”)、刘杰山以及第三人华融新兴产业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新兴公司”)、芜湖华融兴融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融兴融公司”)、中石企业发展(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江苏公司”)、亲来投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亲来投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2018)京民初126号之三、(2022)最高法民终145号〕的学习完成。本案值得关注的要点在于,华融新兴公司作为华融兴商公司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提起本案诉讼,华融兴商公司的其他合伙人提出异议申请,表示华融新兴公司单方以华融兴商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违反了合伙协议的相关约定也违反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严重侵害了合伙人及合伙企业的合法权益,要求人民法院驳回华融兴商公司的起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程序、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二审程序均裁定驳回华融兴商公司的起诉,本文将依托此次案例学习对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利范围进行简要分析。
01
案件主要事实
1.案件当事人之间关系图
原告与各被告之间关系图:
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关系图:
2.案件审理情况
华融兴商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后,被告中石金融公司、刘杰山提交了答辩意见,答辩意见内容主要为华融兴商公司就案涉借款合同提起诉讼,未取得合伙人会议的授权,未经另一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亲来投公司的同意,未经另一有限合伙人中石江苏公司的同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芜湖华融兴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合伙协议》(下称合伙协议),属于越权、侵权及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本案各被告的合法权益和合同权利,故应裁定驳回其起诉。
本案审理过程中,亲来投公司于2019年3月13日向人民法院提交了《异议申请》,认为华融新兴公司无权单方以华融兴商公司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理由主要为华融新兴公司单方以华融兴商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违反了合伙协议的相关约定、违反了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依照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作出决定。华融新兴公司单方以华融兴商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侵犯了其他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劣后级有限合伙人的合法权益,并且不利于维护合伙企业的合法利益。
2019年7月5日,亲来投公司、中石江苏公司又分别向人民法院提交了内容基本一致的《申请书》,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解除华融新兴公司合伙人的执行事务管理权、对华融兴商公司进行解散清算并且裁定驳回华融兴商公司的起诉。
02
一、二审法院查明事实
根据华融兴商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显示,该公司成立于2017年3月27日,企业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2017年12月25日,普通合伙人华融新兴公司、普通合伙人亲来投公司、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华融兴融公司及劣后级有限合伙人中石江苏公司共同签订了《芜湖华融兴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合伙协议》。6.1.1普通合伙人华融新兴公司、普通合伙人亲来投公司共同担任本有限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投资、管理、运用和处置,并接受其他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监督。6.3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执行事务合伙人拥有合伙企业法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对于合伙企业事务的独占及排他的如下执行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8)为本有限合伙企业的利益提起诉讼、仲裁或应诉,与争议对方进行协商、和解并适时采取一切合理和必要的行动以保障本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安全,减少因本有限合伙企业的业务活动而对合伙人及其财产可能带来的风险;……8.3合伙人会议表决方式合伙会议由全体合伙人按照其各自的实缴出资额比例行使表决权,本协议第8.4条约定的所有事项,必须经全体实缴出资的合伙人同意方可通过合伙人会议。8.4合伙人会议的职权合伙人企业的下列事项应经过合伙人大会作出决议:(1)审议批准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年度报告;(2)修订或补充本协议......。
本案审理期间,亲来投公司就华融新兴公司代表华融兴商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的事项向本院提交了《异议申请》,其他合伙人中石江苏公司亦向本院提交了《申请书》,均表示不同意此事项,并提出华融兴商公司作为本案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且华融兴商公司的4个合伙人对此未能形成一致意见,故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通知华融兴商公司的4个合伙人华融新兴公司、亲来投公司、华融兴融公司及中石江苏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在华融兴商公司的4个合伙人对华融新兴公司代表华融兴商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的事项仍然一直未能形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依照合伙企业法相关规定,并根据上述合伙协议的约定,责令华融兴商公司召开全体合伙人会议就本案诉讼事项进行表决决定。
2021年10月11日,华融兴商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合伙人会议并作出了决议。全体合伙人到场参加。本次合伙人会议审议的事项经过了全体合伙人的表决,并获得了实缴出资额占全体合伙人实缴出资额71.43%比例的合伙人同意,本次合伙人会议形成了同意启动诉讼的决议。华融新兴公司、华融兴融公司均投了赞成票,亲来投公司、中石江苏公司均投了反对票。
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
03
一、二审法院认定
【一审法院认定】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决定。”为了促进合伙企业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发挥各合伙人之所长,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将合伙企业的有关事务委托给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来分别执行。但是,在分别执行时,执行事务合伙人难免会有考虑不周及执行不当的情况发生,同时也不排除个别合伙人未尽诚实信用谨慎态度对待其所执行的合伙事务。针对此种情况,如果执行事务的合伙人的行为不当或错误,有损于合伙企业的利益,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权不仅是执行事务合伙人一项不容侵犯的法定权利,而且也是对其他合伙人权利的一种限制,它体现了合伙人对合伙事务执行的监督权,是维护合伙企业也即是全体合伙人共同利益的根本保证。同时,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时,还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即防止其他合伙人对提出的异议置之不理的可能性,从而避免可能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害扩大。本案中依照合伙企业法的上述规定,华融新兴公司应当暂停本案诉讼事项的执行。在华融兴商公司各合伙人之间对本案诉讼事项发生争议时,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作出相关决定。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合伙企业事务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而共同执行是指共同决定的意思。共同决定的事务有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和多数合伙人同意两种情况,这需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而定。为了充分尊重合伙人的意思自治,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除法律已有明确规定或者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当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鉴于每个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可能多少不一,而除有限合伙人以外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为保护出资较少的合伙人,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此种情况下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需要指出的是,合伙企业的人合性质决定了根据多数合伙人的意见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的决议不能损害少数或个别合伙人的利益,而适用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来表决的合伙企业有关事项通常也应仅限于合伙企业经营中的日常事务,至于处理合伙企业的重大问题当不在此列。本案中,虽然合伙协议第5.1条第(5)项约定合伙人参加合伙人会议时依其实缴出资额行使表决权,第8.3条约定合伙人会议的表决方式为“由全体合伙人按照其各自实缴出资额比例来行使表决权”。但是,合伙协议第8.3条同时约定“本协议第8.4条约定的所有事项,必须经全体实缴出资的合伙人同意方可通过合伙人会议”。8.4条合伙人会议的职权第(13)项约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按照合伙协议第6.3条第(18)项的约定,华融兴商公司的两个执行事务合伙人华融新兴公司及亲来投公司均有权为合伙企业的利益提起诉讼,而提起诉讼事项并非合伙企业经营中的日常事务,应属于涉及合伙企业利益的重大问题。鉴于合伙协议对如果两个执行事务合伙人就此发生争议的处理方式没有进行约定,故应视为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形。在此情况下,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关于“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对本案诉讼事项进行表决。由于华融新兴公司、华融兴融公司均投了赞成票,亲来投公司、中石江苏公司均投了反对票,未达到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法定情形,故此次合伙人会议决议并未得到通过。故华融新兴公司无权单方代表华融兴商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本案诉讼不应视为华融兴商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
【二审法院认定】
本案争议的问题,是上述决议的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合伙协议》或者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以及执行事务合伙人之一华融新兴公司是否有权依据决议以合伙企业华融兴商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鉴于《合伙协议》未就本案争议事项约定具体明确的表决方式,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应当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华融兴商虽就是否提起诉讼问题召开了合伙人会议,但所作出的决议未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表决通过。至于亲来投公司针对本案诉讼提出异议的目的,以及该异议行为是否损害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的利益,与本案争议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无关。本案涉及合伙企业的两个执行事务合伙人就是否提起本案诉诉讼发生的争议,在合伙人会议就案涉争议所作决议未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表决通过的情况下,执行事务合伙人之一华融新兴公司是否有权以合伙企业华融兴商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上述情形与《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有限合伙人在“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不同。本案并不存在华融新兴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的情形。华融兴商关于一审裁定直接剥夺合伙企业诉权,且与有限合伙人可以提起派生诉讼的精神相违背的主张缺乏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04
【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九条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决定。
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三十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本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八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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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梦  律师
诉讼仲裁法律事务团队  北京
专业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金融及保险法律事务、公司法律事务代理、参与百余件诉讼、仲裁和执行案件,对于各类案由的民商事诉讼均有丰富处理经验,且常为各类大型企业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作者:姜梅 合伙人
诉讼仲裁法律事务团队  北京
姜梅律师已经有14年的执业经历,精通多种类型诉讼案件,在民商事诉讼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受到当事人广泛好评。
执业期间,姜梅律师代理多起银行、信托公司、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诉讼、执行案件,在金融不良贷款催收及处置方面,积累了丰富的业务实践经验;曾代理多起银行类新型案件,处理了储蓄卡盗刷案件、飞单案件、信用卡规则案件;姜梅律师代理多起民商事执行案件,擅长处理在执行过程中产生的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案件。
媒体合作/咨询:宋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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