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9日,香港高等法院陈美兰法官(Hon Mimmie Chan J)作出决定(Decision),承认和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贸仲”)于2021年4月20日作出的仲裁裁决(“原始裁决”),该裁决支持了G(郭捍卫先生)660,752,667.05元人民币的索赔,以及利息和仲裁费,截止目前本息合计已超过7亿元人民币。
一、本案争议背景及关联案例
该案的背景涉及股权转让纠纷。郭捍卫先生于2012-2013年间,向谢国民先生创办的海洋科技、海洋音乐、海洋文化合计投资约1.8亿元。郭捍卫先生于2018年10月9日在贸仲启动仲裁程序,声称因为谢国民先生的欺诈,其被误导将所持海洋音乐股权以1.58亿元(远低于市场的价格)出售,而通过系列交易,海洋音乐后被腾讯音乐所收购。郭捍卫先生在仲裁中主张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并要求退还股权并索赔损失。因本案金额较大,除G v. X [2023] HKCFI 3316(“本案”)判例外,本案还衍生出多个关联案例。
美国调查取证程序。在启动贸仲仲裁程序不久,郭捍卫先生于2018年12月5日依照《美国法典》第28篇第1782(a)条向纽约南区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对作为非仲裁当事人的德意志银行证券、JP摩根证券、美林、皮尔斯、芬纳史密斯和摩根士丹利进行调查取证。但Furman法官基于贸仲为民间仲裁机构,驳回了郭捍卫的调查取证申请。后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维持了纽约南区法院的判决结果。[1]
内地法院撤裁程序。在裁决作出后不久,谢国民先生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四中院”)提起撤裁程序[案号为(2021)京04民特447号],被申请人包括郭捍卫、Tencent Music Entertainment Group, China Publishing Corporation, 海洋互动(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海洋互动(北京)文化有限公司, 顾德峻, PAGAC Music Holding II Limited, 以及陈晓涛。北京四中院于2021年5月20日正式立案受理,后经法庭与贸仲核实相关案情,确认仲裁庭已于2022年9月30日开始重新仲裁,法庭遂于2022年10月11日裁定终结撤销程序。
香港高等法院马瑞瓦禁令和披露、延期程序。2021年7月,郭捍卫(G)在香港高等法院获得了针对谢国民(X)的财产冻结令(马瑞瓦禁令)以及财产披露命令(案号:G v X, GMCI, GMCC [2022] HKCFI 829)。郭捍卫(G)在获得马瑞瓦禁令及披露命令后,申请香港高等法院许可(leave)承认和执行原始裁决,而谢国民基于在北京四中院的撤裁程序申请了延期,高等法院陈美兰法官于2022年6月21日准许延期申请(案号:G v X, GMCI, GMCC [2022] HKCFI 1864)。
二、香港法院对案涉贸仲裁决的效力具有独立的判断
香港高等法院于2023年9月29日开庭审理贸仲仲裁(原始裁决)的认可和执行事宜。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贸仲的重新仲裁程序,以及北京四中院的撤裁程序是否影响原始裁决的效力,香港高等法院应是否应执行原始裁决。
根据本案判决书的记载,内地法院(北京四中院)曾于2022年9月23日向贸仲发送通知告知贸仲,仲裁庭在仲裁过程中曾自行收集证据但未给当事方机会对证据进行质证,违反贸仲仲裁规则,根据《仲裁法》第61条规定应予以重新仲裁。如前文提及,仲裁庭于9月30日决定重新仲裁,而北京四中院随后宣布撤裁程序终结。2023年3月16日,新的仲裁庭告知仲裁程序当事方,重新仲裁的程序范围限于证据问题,2023年11月17日新仲裁庭出具了重新仲裁裁决(“新裁决”)。
双方指定的中国法专家,就贸仲重新仲裁、北京四中院撤裁程序等对原始裁决效力的影响存在分歧。陈美兰法官采信了郭捍卫一方指定的中国法专家的证词,认为内地法律框架下的重新仲裁制度,以及本案的实践(包括北京四中院的重新仲裁通知、新仲裁庭的意见、重新仲裁结果),均未否定原始裁决书的效力。重新仲裁的程序,仅仅限于弥补原仲裁庭自行收集证据未提供给当事方进行质证的缺陷,并不改变原始裁决书的效力。基于该逻辑,虽然在本案判决作出之前贸仲已经作出新裁决,但陈美兰法官仍决定认可和执行原始裁决。据我们了解,鉴于原始裁决和新裁决作出的时间差超过两年,如法院基于新裁决进行认可和执行,则可能会在利息等方面会产生较大的差异。
因此,从本案结果可以看出,香港法院作为执行地法院在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时对裁决的效力具有独立判断的权力。这一点也可以从本案判决的第30段[2]得到印证,陈美兰法官提及应当区分仲裁地法院的监督权以及执行地法院准许或拒绝执行裁决的权力,后者的权力不因裁决是否被撤销而受影响。陈美兰法官在判词中援引如下有关仲裁裁决被发回的案例支持其观点, Carter (t/a Michael Carter Partnership) v Harold Simpson Associates (Architects) Ltd [2005] 1 WLR 919, Sans Souci Ltd v VRL Services Ltd [2012] UKPC 6. 笔者理解,英国案例中的仲裁发回(Remit)与本案中涉及的重新仲裁是非常类似。以笔者与同事张敏敏共同处理Mv Ocean Virgo轮的伦敦仲裁案件为例:2015年2月24我们代表申请人取得胜诉仲裁裁决,被申请人随后向英国高等法院提起上诉及撤裁申请,英国高等法院Teare法官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裁定(Order),将列明的三个问题发回(Remit)仲裁庭重新考虑(Reconsider)。仲裁庭根据高等法院的裁定,于2016年2月23日出具重新考虑的仲裁裁决(Reconsidered Award)。Mv Ocean Virgo案与本案不同的是,其是由原来的同一仲裁庭作出新裁决,而本案则是由重新组建的仲裁庭作出新裁决。但根据司法部2021年7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80条关于重新仲裁的规定,已经明确“重新仲裁由原仲裁庭仲裁”。
三、承认和执行已撤销仲裁裁决的实例及合理性
陈美兰法官在本案判决的第30段虽提及裁决书被仲裁地法院撤裁后仍可被执行地法院予以执行的可能性,但鉴于本案原始裁决并未被北京四中院撤销,因此,陈美兰法官并未对此做进一步的分析。
经笔者检索,国际仲裁实践中的确存在已被仲裁地法院撤销的仲裁裁决,而后续却被其他法院承认和执行的案例,举例如下:
1)1986年,一份被埃及法院撤销的裁决在美国联邦哥伦比亚地区法院得到承认和执行,美国法院认为最差的情况是法律适用错误,而裁决书中所存在的法律适用错误并不是拒绝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Chromalloy Aeroservices Inc. v. The Arab Republic of Egypt, Civil no. 94-2339, 31 July 1986.
2)1994年,一份被瑞士法院撤销的裁决,在法国法院得到了承认和执行。Cour de Cassation, Societe Hilmarton Ltd. V. Societe Omnium de Traitement et de Valorisation (OTV), 23 March 1994.
3)2007年,在PT Putrabali Adyamulia (Indonesia) v. Rena Holding, et al., 29 June 2007, n. 05-18.053案中,法国法院指出,国际仲裁裁决不以任何国家法律秩序为基础,是一种国际司法的决定,其有效性必须根据其寻求承认和执行的国家的法律来确定。
4)2009年,一份被俄罗斯法院撤销的裁决,在阿姆斯特丹上诉法院得到承认和执行。Court of Appeal of Amsterdam, 28 April 2009, LJN BI2451.
5)2022年,一份被尼日利亚法院撤销的裁决,被美国第二巡回法院承认和执行。该案中法官指出,《纽约公约》允许执行地的法院拒绝承认和执行被仲裁地法院撤销的裁决,但是并不强求执行地法院必须这么做。Esso Expl. & Prod. Nigeria Ltd. v. Nigerian Nat’l Petro. Corp., No. 19-3159 (2d Cir. 2022).
而从仲裁地法院的视角看,其在确定撤裁的依据时,也并非完全按照《纽约公约》的规定来执行,而可能是依据国内立法。例如,2023年4月13日,美国联邦第十一巡回上诉法院在Corporación Aic, Sa, v. Hidroeléctrica Santa Rita S.A., (USCA11 Case: 20-13039)案中作出判决,认定仲裁地法院在撤销仲裁裁决时应依据国内法的规定,《纽约公约》对仲裁地法院撤裁的依据并未作出强制性的规定。该判决的意义在于,仲裁地法院可能基于非《纽约公约》规定不予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事由撤销仲裁裁决,例如,根据美国国内仲裁立法,仲裁地法院有权基于伪造证据而撤销裁决。因此,从该案例来看,执行地法院对仲裁裁决效力具有独立的判断具有合理性。
结   语
虽然理论上执行地法院对仲裁裁决的效力具有独立的判断,且实践中也存在支持的案例。但总体上,执行地法院与仲裁地法院就同一仲裁裁决的效力出现不同的认识的案例仍属于特例。一是,《纽约公约》关于不予以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事项,已被不少国内仲裁立法采纳,同时作为裁决是否应撤销的判断标准。即便如前文提及美国仲裁立法存在不同规定,其区别仍较为局限;二是,越来越多的国家对仲裁呈现出支持的立场,不轻易否定仲裁裁决的效力。同时,执行地法院也会考虑礼让原则,不轻易作出与仲裁地法院不同的判断。本案中,陈美兰法官的判决结果亦是建立在其认定内地法院没有撤销原始裁决的基础上,且此前曾一度准许谢国民基于北京四中院的撤裁程序而提出的延期申请。

[1] 陈延忠,“刚刚,美国二巡维持纽约南区法院决定,驳回腾讯音乐CIETAC案1782申请”万邦法律微信公众号(20207月9日发布,网址:https://mp.weixin.qq.com/s/4_hZ3AbLftTzBAOhxIeyZw)
[2] 判词第 30段. One cannot ignore the distinction between an order of the supervisory court for setting aside an award, made as the exclusive recourse against an arbitral award under the New York Convention regime, and an order permitting or refusing enforcement of an award. The latter may be made by a court of enforcement in a jurisdiction where assets of the debtor may be located, irrespective of whether the award had been set aside by the supervisory court.
作 者 简 介
李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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