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市场法》(Digital Market Act, 简称“DMA”)于2022年11月1日正式生效。这是数字市场监管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也标志着监管“守门人(gatekeeper)”的新框架的建立。
2023年5月,大部分DMA规则开始适用,同年9月6日,欧洲委员会指定了需要遵守《数字市场法》的守门人公司。这些守门人是Meta、Alphabet、亚马逊、ByteDance(字节跳动)、苹果和微软。未来可能会有更多公司获得这一指定。本文将根据欧洲监管中心(Center on Regulation in Europe,简称“CERRE”)于2023年7月发布的报告《DMA产出指标》对DMA进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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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市场法》要求守门人提交合规报告
《数字市场法》强加给守门人公司义务是为了影响和改变其行为,进而实现促进数字市场公平竞争的总体目标。然而,能否公平竞争还取决于用户或其他公司如何利用这些义务旨在创造的新机会,即为其他公司进入市场提供便利,并允许用户做出以前无法做出的选择。用户和其他公司能否最终把握新机会,将取决于守门人公司如何履行义务,同时也受到其他不确定因素的影响。
欧洲委员会负责执行《数字市场法》,并确保守门人遵守第5、6和7条规定的义务。第11条则要求守门人在被指定后的六个月内提交一份合规报告,以说明“其为确保合规而采取的措施”。同时,法案还要求这些报告至少每年更新一次。需要注意的是,第11条没有具体说明守门人应向委员会提供何种证据或信息,以证明其遵守了义务,但包括了委员会对守门人已实施的“程序措施”的描述。第26条还要求委员会“采取必要行动”,监督第5、6和7条规定的义务的有效实施情况,但没有具体说明这些行动可能是什么。
委员会正在就合规报告的标准“模板”和实质内容进行磋商。委员会目前的设想是先进一步明确合规报告的“过程措施”,即守门人为遵守法案规定所应采取的行动;委员会还应监督守门人根据一套通用的“产出指标”进行报告,以便与其他证据一起,对其行为的合规性进行整体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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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MA产出指标的的定义、功能和缺陷
(一)定义
评估《数字市场法》合规性的一种方法是参考守门人为遵守规则而采用的过程措施,假设这些过程将因此影响守门人的行为并最终影响市场结果。
产出指标可以看作是过程指标的下游指标,也可以看作是结果指标的上游指标。具体如下图所示。
图一:过程指标、产出指标、结果指标流程图
产出指标旨在反映守门人的行为在多大程度上为企业或用户创造了新机会,以及企业或用户在多大程度上利用了与特定守门人有关的机会。例如,与第6(3)条“应用程序的卸载”有关的产出指标可包括在相关期间内被卸载的守门人应用程序的百分比,以及在相关期间内被卸载的第三方应用程序的百分比。关于企业用户数据可携性的第6条第10款有关的指标可包括在相关期间内请求可携性的活跃企业用户的百分比,以及在相关期间结束时已实施可携性的活跃企业用户的百分比。
(二)功能
产出指标应有助于委员会重点关注在哪些方面可能需要更多证据,以确定《数字市场法》是否合规。因此,产出指标与守门人、第三方提交的或委员会自行收集的其他信息相结合,将有助于对守门人是否遵守相关义务进行整体评估,并分析出现不遵守义务的情况的原因,以及可能需要采取哪些步骤来纠正违反义务的行为。
产出指标并不是目标。它们的目的是帮助监管机构(以及守门人和第三方)从动态意义上了解正在发生什么,而不是确定守门人是否遵守了义务或实现了某一特定目标。
产出指标还允许在提供相同核心平台服务的守门人之间进行比较或基准测试。然而,这只是进一步调查产出的差异的基础性工作,不能从这种比较中得出任何关于合规性的直接结论,因为守门人的业务模式和生态系统可能会有所不同。
(三)缺陷
然而,必须指出的是,产出指标有一些缺点。首先,它们可以衡量用户与守门人互动的结果(在转换或提供同意方面),但它们并不能对用户的体验进行任何评估(从用户是否理解了守门人的信息和向他们提供的选择)。其次,部分产出指标可能是指总产出或平均值,这可能会忽略某些重要的潜在差异。最后,与结果指标一样,产出指标可能受到除守门人的行为或它们遵守《数字市场法》义务以外的因素的影响。
因此,欧洲委员会将需要使用产出指标以及其他证据,来决定守门人所采取的步骤以及这些步骤的产出是否意味着守门人在任何特定时间遵守或未遵守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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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MA产出指标的规范和实现
(一)规范
在守门人采取步骤履行其义务之前,不能为评估合规情况而进行量化衡量。不过,该报告(即《DMA产出指标》)建议,委员会应在实施《数字市场法》之前明确指标和计算方法,而不是等到编制第一份合规报告或公布数据时。这是因为提前公布指标能够使得守门人在设计流程时考虑到其产出指标报告义务。
为了实现可比性并确保早期实施的可行性,报告建议要求守门人对第5、6和7条下的每项义务采用相同的产出指标。同样重要的是,计算日期的方法必须透明,数据要充分分类,以便提供信息,并使第三方了解他们的经验是否与整个市场的经验不同。同时,公布的信息不应包括可能实质上损害守门人或任何第三方利益的敏感商业信息。
(二)实施
虽然《数字市场法》没有明确规定要制定产出指标,但报告认为这些指标符合所有利益相关者(守门人和商业用户)以及欧洲委员会和国家当局的利益。因为它们将有助于客观、知情地讨论,并有助于委员会重点关注在哪些方面可能需要更多证据,以确定《数字市场法》是否合规。
由于这些指标没有在《数字市场法》中明确规定,因此在寻求这些指标的法律依据时会存在一定困难,但报告认为欧洲委员会可以将这些指标作为《数字市场法》第11条规定的合规报告的一部分。
报告还建议,产出指标报告在发布之前,应由守门人的合规部门进行审查和批准,这是他们根据第28(5)条履行职能的一部分(正如委员会对年度合规报告的设想)。报告应解释守门人在编制报告时所采用的方法,并强调与上一相关期间相比方法上的任何变化。其次,产出指标应由守门人按国家向欧洲委员会报告,但在全欧盟的总体基础上公布。如果委员会认为适当,每个第三方提供商应在公布综合数据的同时,在保密的基础上从守门人处收到适用于其自身服务的产出指标数据。
最后,报告还建议产出指标由守门人按具体平台(智能手机、个人电脑、电视等)向委员会报告,并由守门人在不侵害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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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语
报告《DMA产出指标》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数字市场法》在实践操作中的不足,使得守门人们能够更加清晰地评估自身业务的合规性,同时也给欧洲委员会提供了更加类型化和规范化的审查标准。然而,产出指标规则的提出和应用并非是一蹴而就的,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1]https://cerre.eu/publications/dma-output-indicators/.
撰稿 | 段梓琪,清华大学智能法治研究院实习生 
选题&指导 | 刘云
编辑 | 沈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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