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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刑法学加
作者:金琳
今年,我自己的朋友圈、朋友的朋友圈日常充斥着控辩冲突、审辩冲突这样的话题,其中来宾案、宣威案、枣强案中,侵害律师执业权利的消息更是以席卷之势,每每冲击着我并不强大的心理防线。
在经过绵阳扫黑第一大案历时三个月的洗礼之后,我在2023年的年末不得不说,自己大概被曾经的同袍成功逼成了他们“最讨厌”的样子。
 一、程序辩护遭遇赶羊式驱逐 
借用某律师的形容,“某法院,把一大群律师像赶羊群一样赶出了法院”。原因是律师在某涉黑案的开庭过程中,在发问阶段发问被告人遭受办案人员威逼利诱的情况,遭到审判长制止。律师表达异议之后,被审判长直接责令退出法庭。
休庭期间,因部分律师出法院大门看望被责令退出的两位律师后,竟然被拦在法庭大门外,不让再进入法庭,被法院以“擅自退庭”剥夺辩护资格。而后,下午又有了相关视频,多位律师要求进入法庭却被强行驱逐,甚至有女律师被男法警架着推出法院的场景。
如此野蛮驱逐,让人大跌眼镜。为什么法官好像“恨极”了律师提出的程序性辩护意见?为什么律师对法官、检察官程序不公正的表现好似“纠缠不休”?
就在前两天,我与法院审理发回重审一案的主审法官进行了类似的对话,我们在电话中争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以及程序问题的意义所在。法官认为,“你总纠缠在程序辩护里面,庭审都没办法推进,实体性意见都没有发表,怎么知道我们不会听取和改判?”
而我说,“我的实体性意见难道你不知道吗?我原来的二审说过,和你的日常交流里也说过,我们对于事实和罪名的认定有非常大的异议,你不懂吗?有法律规定的程序性问题,你都不愿意遵守,实体性问题我敢相信会有公正的审理吗?”
是的,绝大多数司法人员总觉得,辩护人既然是专业的,和他们研习的都是同一部法律,那么就应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地对案件的处理发表自己的辩护意见。
一方面,他们总是希望辩护人能够以理服人,紧扣犯罪构成要件发表意见。比如,不要去脱离起诉本身而去说明案件背景,哪怕被告人真的是被人设局构陷,追究背后的人也不是审理的重点。比如,在被告人遭受了刑讯逼供也没有认罪的情况下,启动排非程序就没有丝毫意义。
另一方面,他们还希望辩护人相信司法人员的专业以及负责,相信他们无冤无仇不会下重手,只要理性平和发表了辩护意见,法官自然而然会做出公正的审判,不要去质疑,更不要去控告。
但是,当我不再是一名公诉人,当我只是一名辩护律师,当我看到明明应该无罪、罪轻的被告人,一步步被以莫须有的事实或者不该担负的罪名、刑期送到了法院接受审判的时候,你拿什么让我相信法官一定是公正的?让我拿什么相信比起司法机关的脸面,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司法人员心中具有更高的价值?
而且,从内心来讲,一个案子里,被告人遭受的不公不仅体现在了最后判决的罪名和刑期上,还体现在了司法机关在为了追究他的刑事责任而施加在他以及他的家人身上的所有的手段措施。
比如,遭受到的人格尊严被践踏,各种权利被剥夺、被限制,随时处于被恐吓、威胁甚至体罚、虐待及殴打的状态,等等。这些司法机关看似为了追求“正义”也好,指标也罢的手段,往往比刑罚对被告人以及其家人的伤害更深、更甚。
这样的不公,恐怕没有办法用刑期的降低、罪名的改变去弥补、去挽回。只有法院能够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通过排除非法证据、改变管辖、决定回避,才能够向被告人、辩护人以及社会彰显法院的公正审理这个案件的决心和信心
,体现对于法律最基本的尊重,并警示相关司法人员在未来的司法中也秉持对法律的敬畏,不要肆意妄为。

如此,我们不得不“纠缠”。
 二、看不见效果的努力,何必委屈? 
我们经常听到法官、检察官说,“你们律师是相对自由的,你们办理不办理一个案子是有选择的,但是我办案子没得选,也不会多发一分钱”,所以,在司法人员的心理,自己为案子做的每一份工作都是自己的努力。更何况,但凡有点背景的案子,结果根本不由承办人自己决定,作出任何的决定都是代表单位的意志而非出自个人的意见。所以,面对当事人、辩护人的各种抱怨以及控诉,满腹委屈。
比如,某个案件的公诉人,在休庭期间,针对我们当庭提出其出示的证据存在诸多问题的意见,表示自己也无可奈何。“案件已经起诉到了法院所以不能轻易变更起诉,我在法庭上也在认真核对相关情况,你们提出的意见我也注意到了,但现在已经来不及了,我个人说了也不算。而且,休庭期间,对你们庭前会议已提出的意见,我也做了相当多的努力。”话里话外的意思就是,现在怎么判全看法院,自己努力了,你们律师有意见也别针对我。
可是,明明这些证据的荒唐自始就存在,哪怕我们是在法院阶段代理,审查起诉阶段没有介入,但那些证据和法律就那么客观地摆在那里。作为公诉人,如果都不能说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都不能说发现错误、纠正错误,那又凭什么让律师觉得你真的为这个案子努力了?是的,公诉人起诉到法院的案子再变更甚至撤回,像是自己的业务能力受到了否定,像是自己犯了错误,很难接受。但是呢,将错就错,让别人的人生为自己的错误买单,又合适吗?
尽管,我们也相信,但凡有点背景的案子,承办人个人说了都不算。但是,说了算的人是谁没人告诉我们,说了算的人也不出来接待我们。而能够与这些说了算的人直接对话,又能够让我们看到的,只有案件的承办人。我们确实不清楚,承办人如何汇报,如何努力,但我们能看到的是,某个司法人员在审查这个案子,某个司法人员起诉、判决了这个案子。我们相信,最后的结果,势必有这个人的一份努力。
所以,每个不公的案子背后,能让我们看到的努力,显然是不够努力。而且,法官、检察官手里的权力远比律师享有的“权利”要牢靠得多,多努力一分可能会影响自己在领导心目中的印象,严重点会影响升迁,但不至于付出整个人生作为代价;但少了一分努力,对于当事人来说,就真的是一辈子和一家子。
如此,到底谁更委屈?
 三、在那些隐秘的角落,
到底谁会最后买单? 
今年,会让我耿耿于怀的第一名,必然是绵阳曾某斌案。这是一个基本旁听了案件的庭审,听说了案件的情况的人,都觉得很冤的案子。法院在一审去掉敲诈勒索、去掉强迫交易、去掉非法拘禁、去掉一起聚众斗殴和故意毁坏财物之后,还是认定成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认可了当事人认罪认罚、律师无罪辩护的情况下,去掉个罪的认定对有立功、自首、认罪认罚的我的当事人文某军超出量刑建议判处刑罚的案件。
实话实说,不仅别人笑称是不是因为我的无罪辩护,当事人那多出来的一年甚至一年半是判给我的?就连我自己,都是这么想的。
我的当事人文某军,是第一被告曾某斌妹夫的妹夫;尽管是亲戚的亲戚,但两人关系并不好。曾某斌以及在案的人都说文军不是三汇的人,文军说因为曾斌对他有意见,他连个班组长都不是,甚至因为曾斌不让他承揽三汇相关的工程项目,所以他的合伙人都不与他结算。
而他在本案当中,被认定参与的事情只有两起,一起是2004年新时空茶楼的聚众斗殴,一起是2015年丰泰紫金城的寻衅滋事,横跨十一年之久。参与这两个事情的起因,一个是自己的舅子第二被告卢文被打了假牌,一个是因为卢某文讨债被打。
不说两起事情究竟如何,不说整个案子是不是黑社会,他都该被认定为“被临时纠集”而排除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认定之外。当然,这样拼凑的人,这样拼凑的事儿,不止一个。但是,我的当事人还是特殊的,因为就他个人而言,在公安机关出具了他在本案中有立功情节的情况说明,在一审法院、检察院都认定其个罪成立自首、认罪认罚的情况下,不仅被法院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而且竟然在去掉个罪的情况下,被超出量刑建议的上限予以量刑!
对比其他被告人,坚持自己无罪的、没有立功情节的、律师做无罪辩护的,量刑降低了;认罪认罚的、没有立功情节的、辩护人做无罪辩护的,量刑也降低了。变量似乎只存在于立功情节和律师的无罪辩护。
实话实说,从内心里,我只能猜测是因为这两种因素相辅相成,司法人员觉得自己遭受了背叛。但实际上,如果司法人员真的信守最初的承诺,就压根不存在这么个被告人在案。大庭广众的难堪不得不说是自己为自己错误的凑数而买了单。最终的结果更是会告诉所有人,不要轻信司法机关不切实际的承诺,而去配合认可自己原本不认可的事实;至少在绵阳,检察机关未来的认罪认罚的可信度将会大大降低。
话说回来,司法实践中确实会存在当事人为辩护人买单的情况。而这样的泄愤,除了徇私枉法的嫌疑外,更是拉着司法公信力给自己的任性买单。无论是出于体制层面的要求,还是出于社会公众的期待,法官、检察官是理应比辩护律师更专业、更负责的;哪怕辩护律师是个法盲,是个讨厌鬼,该无罪的案子,也得判无罪。而不是说,法官因为讨厌哪个律师、喜欢哪个律师,欣赏哪个律师,看不起哪个律师,就对被告人或高或低、或好或坏地去量刑。
更何况,面对这样的泄愤,辩护人也不可能逆来顺受,对不公的现象、对枉法的司法人员个人的依法控告,从来都是律师比当事人坚持得更彻底。因为本身法律在关乎生计之外,也关乎理想和信念!
十年之前,大概是觉得自己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所以有种负重前行的荣誉感,相信体制内的积极力量。十年之后,大概是所经历的一切都在不停修正自己的价值观和处世之道,所以慢慢觉得自己办的不只是案子,不止是别人的人生,更多的是自己的人生。因为太过畏惧黑暗,所以不肯退后一步,不肯逆来顺受,哪怕鱼死网破也希望挣到一份光亮。慢慢,因为不敢期待“结果无价值”,反而追求“行为无价值”。
声明:本文正文内容来源“刑法学加”,作者“金琳”。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公众号观点,仅供学习参考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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