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值岁末,本期破产法快讯整理汇总了2023年发表在CSSCI法学核心期刊上的破产法方向论文,以帮助读者了解梳理本年度破产法学术研究领域的精华成果。
2023年CSSCI法学核心期刊破产法方向论文发表概况(期刊按照期刊名称音序排列)
《比较法研究》
《财经法学》
《公司重整中债权交易的法律规制》,2023年第1期
作者:谢肇煌(外交学院国际法系)
摘要:作为市场力量影响重整程序、塑造重整制度的典型体现,公司重整中的债权交易从利益分配和公司治理两个层面撼动了公司重整原有的制度逻辑。债权交易同时为各方利害关系人带来收益与风险:一方面,债权交易能增进市场上资本分配的效率,促进重整的成功;另一方面,债权交易也可能会破坏公司重整中的分配秩序和治理机制,造成营运价值被侵蚀,损害利害关系人共同利益。由破产法和证券法组成的法律规制体系,能有效防范债权交易在利益分配和公司治理两个层面带来的风险。防范利益分配层面的风险,主要通过破产法和证券法上的信息披露制度来实现;防范公司治理层面的风险,主要通过对法院的概括授权以及重整计划投票规则来实现。我国发展破产债权市场具有必要性与可行性,应当鼓励公司重整中的债权交易,推动破产债权市场的发展,同时完善相应的法律规制体系。
关键词:公司重整;债权交易;公司治理;破产债权市场。
《个人破产制度中的信息披露规则研究》,2023年第6期
作者:巴于茜(甘肃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摘要:信息披露在破产制度体系中担当着重要角色,完善信息披露规则就是在筑牢破产制度体系的“四梁八柱”。个人破产制度中的信息披露要求是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冲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秩序的必然选择,也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促进破产双方博弈的重要工具。个人破产程序中承担信息披露重任的主体为债务人、破产管理人及第三方征信机构,其中债务人的信息披露义务是其适用个人破产制度清理个人债务的程序性负担,是衡量债务人是否诚信的重要参照;破产管理人与第三方征信机构对债务人个人财产信息、信用信息的披露应当控制在合理限度内,个人信息保护理念是现代破产制度的应有之义。
关键词:个人破产;信息披露;个人信息保护;社会公平正义。
《当代法学》
《东方法学》
《法律适用》
《公司解散清算的功能反思与制度重构——从清算僵局的成因及制度性克服切入》,2023年第1期
作者: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商事庭课题组
摘要:公司解散清算制度建构的必要性,肇因于在股东压迫、公司僵局等情形下,利害关系人之间的矛盾冲突已升级为一种结构性、系统性的僵化结构。此时,不仅公司内部运行及自我调整的一般机制已经失灵,常规情形下“就事论事”的纠纷解决机制也已经难敷其任。建构更加容易接近、规范、便捷、高效的解散清算制度,不仅是从结构上妥处相关利益矛盾和冲突,有效保护中小股东和利害关系人正当权益的现实需要,而且有利于倒逼利益各方就公司挽救和未来发展展开深度沟通,达成理性交易,从而促进公司治理,维护公共利益。公司法的修订应当从降低制度门槛、优化清算治理结构、促进利害关系人参与、强化司法审查监督等层面,提供更具系统性的制度供给。
关键词:股东压迫;公司僵局;公司解散;强制清算;制度供给。
《小微企业破产的特殊性及其规则构建》,2023年第3期
作者:徐阳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宋宜恬(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小微企业破产具有不同于中型和大型企业的特殊性问题。为此,联合国贸法会针对小微企业的特点制定了《小微企业破产立法建议》,增添了8条关键目标,并从程序设计上围绕债权人的权利及实现方式、债务人的权益、启动资格和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调整;世界银行宜商环境评价将小微企业破产专门程序纳入评估指标中。因此,考虑到小微企业破产的特殊需求,在《企业破产法》的修订中有必要设立专门规则,在破产清算中允许债务人的适度参与、在破产重整程序中采取债务人自行管理的模式;在重整程序中突破绝对优先原则实现债务人出资人的权益保留;简化债权人会议机制并确立特定情况下的视同批准规则;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一并解决企业主的债务免责问题;引入公共机构或公益组织为陷入困境的小微企业提供协助。
关键词:宜商环境;小微企业;出资人权益保留;视同批准。
《中小企业破产前暂缓执行程序研究》,2023年第3期
作者:王玲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摘要: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如被执行人中小企业已濒临破产,但仍有拯救希望的,经当事人申请,可由执行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暂缓强制执行,给予各方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暂缓清偿期。暂缓执行属于破产前程序救济措施之一,具有可选择性、灵活高效的特征。在暂缓执行期间,法院应本着高效、低成本的原则,提供债务清偿协议模板,采用线上等电子方式开展送达、听取相关方意见,促进债务人尽早与主要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
关键词:中小企业;暂缓执行;破产前程序。
《宜商环境视域下小微企业重整中原出资人权益保留问题研究——以G市法院2018年-2022年的破产案件为研究对象》,2023年第3期
作者:刘冬梅、席林林(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破产法庭)
摘要:专注并改进小微企业破产程序是世界银行宜商环境(BEE)新概念书对“办理破产”指标的重大修订。原出资人权益保留问题是小微企业重整程序中的关键议题。重整程序不仅是各方利益相互博弈的场域,更是市场选择的结果。结合小微企业在治理结构、经营方式、资产构成上的特性,应尊重小微企业的人力资本等在重整中的重要价值,着重考量以相对顺位规则建构原出资人权益保留规范,并引入破产财产“膨胀主义”理论支撑下预期可支配收入规则作为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要件。具体制度设计上,应从立法上界定破产程序中的小微企业划型标准,并在重整中确立债务人自行管理和经营模式,在保护社会公益及债权人等各方权益的基础上,法院可适时运用强制批准权实现对小微企业的挽救新生。
关键词:小微企业重整;相对顺位规则;膨胀主义;原出资人权益保留。
《非法人企业破产的法律适用问题》,2023年第8期
作者:付翠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摘要:非法人企业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形式,主要包括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我国破产法实行法人破产主义,对非法人企业破产,经历了不承认其破产能力到允许参照适用破产法进行破产清算的过程。非法人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在依法治国和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指导下,完善市场主体的破产救济和退出机制,首要是承认非法人企业的破产能力。在适用现行破产立法时,应当以承认其破产能力为进路,扩大“参照适用”的边界,允许非法人企业参照适用破产重整程序和破产和解程序。
关键词:非法人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破产能力。
《承认外国破产程序的审查标准——以我国内地首例适用法律互惠承认外国破产程序案为例》,2023年第9期
作者:常洁、刘琦(北京破产法庭)
摘要:德国亚琛案为内地首例适用法律互惠承认外国破产程序的案件。承认外国破产程序的主要法律依据为《企业破产法》第5条,根据该规定,承认外国程序的条件包括裁判已经生效、债务人在我国境内存在财产、两国存在互惠关系、不损害我国债权人合法权益及不违反我国公共政策等。互惠关系可以依据法律互惠进行审查,根据相对国法律,我国破产程序在相对国可以获得认可,同时无证据证明相对国存在拒绝承认我国破产程序的情形,可认定双方存在互惠关系。外国破产程序的集体性及外国法院具有管辖权作为国际通行标准,虽非《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的审查条件,但可以通过法律解释路径纳入公共政策例外条款。承认外国破产程序后,应当妥善确定救济范围,如涉及财产处置等重大事项,应当根据外国破产管理人的申请酌情提供救济措施。
关键词:跨境破产;审查标准;法律互惠;救济措施。
《我国个人破产立法的实践与思考——以“深圳个人破产重整第一案”为切入》,2023年第9期
作者:朱腾飞(司法部中国司法杂志社)
摘要:《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是我国首次在立法上引入个人破产制度,2023年“个人破产重整第一案”依据该条例成功执行。以该条例的先行探索和比较法上的经验为参考,我国在修改《企业破产法》引入个人破产制度时,应当采用统一主义的立法模式将个人破产与企业破产予以统合规范,并将个人破产制度的适用对象扩大到所有自然人;同时将免责程序与破产清算程序分离,采用许可免责主义;但不应将法庭外债务清理程序作为启动个人破产程序的前提条件。
关键词:个人破产;免责;破产清算;破产重整;深圳探索。
《破产企业重整价值的法律识别》,2023年第10期
作者:张世君、郑侠(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摘要:破产企业是否具有重整价值,关涉到其能否顺利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并走向复兴。我国目前立法尚未就破产企业重整价值的法律识别确立系统性规则,司法实践中面临着对重整价值识别的判断无处入手之困窘。为解决这一问题,可从实体与程序两个维度进行制度设计。实体维度应当分别考量微观层面企业自身的营运价值、中观层面企业的行业价值以及宏观层面企业的社会价值,全方位判定企业重整价值。程序维度则需要确立破产企业重整价值识别的审查机制,动员多元主体共同参与重整价值识别,明确重整申请人的举证责任。
关键词:破产企业;重整价值;营运价值;法律识别。
《破产程序中的数据保护与处理》,2023年第12期
作者:陈夏红(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
摘要:在大数据技术的发展和数据产业勃兴背景下,破产法的基本宗旨和功能并未发生根本性变化。但随着数据资产成为债务人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破产法的部分条款需要适时的调整更新。在数据企业申请破产的数据资产估值、变价、转让过程中,不仅需要遵守常规的财产处理的规则,更需要注意个人信息保护。数据资产交易行为会涉及撤销权行使、取回权行使等问题,而破产审判信息化平台的建设和破产信息公开在提高破产程序透明度的同时,更会涉及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的问题。故,破产法需要在回应数据资产问题的基础上,通过改革既有规则顺应数据时代的新特征。
关键词:大数据;破产程序;数据资产;个人信息。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法商研究》
《破产管理人待履行合同选择权行使的限制》,2023年第3期
作者:武诗敏(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院)
摘要:破产程序中的待履行合同选择权作为破产管理人的一项职权有其特定的价值与目的,这一权利的行使应受到相应的限制。正当程序与司法审查是限制该项权利的有效途径。然而,我国现行立法在这两个方面均存在不足。鉴于待履行合同的处理对于债务人财产以及合同相对人利益可能造成的重大影响,人民法院的事先实质审查仍是必要的。待履行合同选择权行使的审查标准内化于这一制度本身的功能与价值之中,其关键在于待履行合同对于债务人财产的价值以及对于债务人重整的意义,在这一环节对于合同相对人的利益则并无予以特殊保护的正当性基础。商业判断标准的功能与待履行合同选择权司法审查的实质目的不相一致,因此不宜引入此类审查之中。我国立法应考虑在清算程序和重整程序中设定不同的选择权行使时限并允许在特定情形下进行延长,同时亦可考虑取消法定时限内未行权的默认法律后果并限制合同相对人的催告权。此外,有必要适当突破合同法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在特定情形中允许管理人要求合同相对人在间隔期内继续履行。
关键词:待履行合同;企业破产法;司法审查;商业判断标准;行权程序。
《我国个人破产免责考察期制度的反思与重构》,2023年第6期
作者:周陈(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
摘要:个人破产免责考察期是个人破产清算制度的特有期限。当前,我国个人破产免责考察期制度存在功能定位不准确、时间规定不合理、运转保障不健全等缺陷,值此破产法修订之际,应重构我国个人破产免责考察期制度。个人破产免责考察期制度的双重价值取向、信用喘息空间以及破产救治理念为我国个人破产免责考察期制度的重构提供了法理基础。重构我国个人破产免责考察期制度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应纠偏免责考察期的功能定位、改进免责考察期的立法定义、提升免责考察期的法律位阶;变更免责考察期的启动时点、缩短免责考察期的期限长度、优化双门槛弹性的免责考察期;增加免责考察期的财产改善义务、完善免责考察期的风险控制工具、明晰免责考察期的考察退出条件。
关键词:个人破产清算;免责考察期;立法定位;时间规定;保障机制。
《法学》
《论查封债权人的优先受偿地位及其效力限制》,2023年第1期
作者:马强伟(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在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程序中,长期存在“优先主义”和“平等主义”的论争。我国法上的查封优先与平等参与分配之混合模式根源于有限破产主义的立法模式。从“优先主义”与“平等主义”的立法基础分析,在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二分、个人破产制度即将建立的背景下,优先主义是我国未来民事强制执行立法的最优选择。《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虽采纳了优先主义的表述,但未明确查封债权人的实体优先受偿地位。为贯彻优先主义,查封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应同样享有优先受偿地位,但受到破产法对个别清偿行为的限制。此外,在个人破产法出台前,民事执行程序中应当保留参与分配制度,以实现对债务人财产的公平分配。
关键词:优先主义;平等主义;查封优先权;破产撤销;参与分配。
《破产程序中所有权保留卖方权利的法律性质》,2023年第7期
作者:詹诗渊(重庆大学法学院)
摘要:因《民法典》所有权保留买卖存在形式主义和功能主义两种解释路径,导致破产程序中卖方的权利性质模糊,继而造成《企业破产法》的修订困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关于卖方破产取回权的规定难以在现行法体系下得到妥当解释,赋予卖方破产取回权也有违破产债权人平等化、财产变价最大化、融资市场效率化的价值理念。依不同学说解释简单的所有权保留,卖方在破产程序中的实际权利并无根本差别,但采所有权构造说须结合期待权制度,采信托理论须配套英美财产法上的“双重所有权”制度,唯依担保权构造说赋予卖方破产别除权更符合我国实证法规范与教义体系。延长的所有权保留、扩大的所有权保留、转让的所有权保留均仅具价款担保功能而无对价牵连功能,根据破产法尊重非破产法上权利的原则,卖方仅能享有破产别除权。因此,应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关于卖方破产取回权的规定,明确在卖方破产时,其破产管理人仅可对标的物执行担保,在买方破产时,卖方只享有破产别除权,从而实现破产制度与担保制度在功能主义解释立场下的统合。
关键词:所有权保留;担保功能主义;担保形式主义;破产取回权;破产别除权。
《法学家》
《<民法典>下破产管理人待履行合同选择权的双重限制》,2023年第2期
作者:石一峰(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破产法研究中心)
摘要:如何处理待履行合同是破产处置和重整的关键一环,对于此,《破产法》第18条规定了破产管理人享有待履行合同处置的选择权。该选择权将使管理人事实上享有解除权,因此应将之置于《民法典》解除权体系下,并从制度、个案、方法三个层面进行理解适用。在制度层面上,管理人选择解除需符合《民法典》解除权体系的一般性限制,即效率性与公正性的限制。在个案层面上,应从单向度目的解释转向联动目的解释,通过与其他规范的联动解释明确效率与公正的具体限制标准。在方法层面上,应在解释学中引入经济分析视角,在市场整体视角下,将效率与公正的限制从单方博弈转向市场整体博弈。同时,为提高市场整体效率,应从“纳什均衡”转向“卡尔多-希克斯改进”,以“卡尔多-希克斯改进”的方式建构管理人选择权限制的体系化准则,并在破产法修改中以一般条款的形式予以明确。
关键词:管理人选择权;《民法典》解除权体系;效率性;公正性;卡尔多-希克斯改进。
《破产法视野中的以房抵债问题研究》,2023年第2期
作者:武诗敏(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院EW巴克法律与商业中心)
摘要:实践中的以房抵债协议具有相当的复杂性,特别是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以房抵债协议的处理面临诸多困境。履行期届满前达成的以房抵债协议,以最为典型的买卖型担保协议为例,如已完成物权变动公示,则构成让与担保,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可主张别除权;如未完成物权变动公示,则应推定当事人之间并无设立担保的合意,以物抵债协议仅是在原协议的基础上增加了一种履行方式,以督促债务人履行协议义务,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享有的仍是普通债权。履行期届满后达成的以房抵债协议属诺成合同,在当事人未明确约定旧债消灭的情况下构成新债清偿。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可选择依据新债或旧债确定债权金额。预告登记应仅在办理本登记的条件已具备的情况下具有破产保护效力,网签备案作为行政管理手段不具有破产保护效力。已履行完毕的以房抵债协议在破产程序中仍应接受破产撤销权及无效行为条款的检视。
关键词:以房抵债;让与担保;新债清偿;预告登记;破产撤销权。
《我国执行转破产程序衔接机制完善路径探索——从破产案件审理信息化出发》,2023年第5期
作者:马更新(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制度学研究院)
摘要:我国破产案件审理信息化处于高速发展的上升期,其便捷的操作方式、低廉的成本投入等优势,有助于提升审理效率、保障各方利益、实现案件公平。但“执转破”程序目前尚缺乏行之有效的信息化审理系统,在实践中出现各方当事人对程序申请存在顾虑、进入破产程序后难以双向衔接等问题。破解问题之道在于构建执行与破产新型程序信息共享系统,并通过该系统将执行程序中的强制措施保留至破产程序,在“执转破”程序中尝试构建简易破产制度,并加强各个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以解决目前“执转破”案件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实现其衔接执行与破产程序、调和执行难题的制度价值,也使其更好地服务于我国市场主体的退出和产业结构的调整。
关键词:破产信息化;执转破;程序衔接;市场退出。
《法学论坛》
《绿色破产法理念下环境债权的优先受偿及其顺位重构》,2023年第5期
作者:李传轩(复旦大学法学院)
摘要:环境债权能否优先受偿影响着环境利益保护和生态环保目标的实现,但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对环境债权没有任何特别规定,正在展开的破产法修订工作也未能给予相应重视,严重滞后于当前生态文明建设、社会经济发展绿色化转向的形势要求。环境债权事实上由不同类型债权构成,其特殊性对当前破产债权的清偿顺位结构产生了很大冲击。在破产法的修订中,应当形塑绿色破产法理念,并结合公共政策考量内容和实质性公平原则要求,从债权形成的时间和原因、债权保护利益的性质、债权产生的主观方面以及债权人自身情况等四个维度对各类环境债权的优先受偿性进行检视和论证。在此基础上,合理确定环境债权与其他债权之间的关系,重构各类环境债权的清偿顺位。
关键词:绿色破产法理念;环境债权;优先受偿;顺位重构。
《个人债务清理多元视角下的法庭外清理程序》,2023年第6期
作者:李震东(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为建立多元化个人债务清理机制,设置个人破产程序启动之前的法庭外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已经成为世界各国个人债务清理制度的发展趋势。域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经验反映了基于法庭外个人债务清理较之于法庭内清理的不同功能和优势,以具有公信力的咨询管理机构负责法庭外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具有现实的适应性。而该程序强制性前置相较于个人债务人自由选择的优势,体现了强制性前置模式的合理性。针对深圳经济特区试点个人破产程序所体现的申请多、受理少等诸多现实困境,探讨设立我国的个人债务清理法庭外程序对清理个人债务问题具有积极意义。
关键词:个人债务;多元清理;个人破产;法庭外程序;咨询管理。
《法学评论》
《法学研究》
《法制与社会发展》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环球法律评论》
《清华法学》
《债权平等与查封的优先效力》,2023年第3期
作者:李潇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查封优先效力指民事执行中多数金钱债权竞合时,先顺位查封优先于后顺位查封与普通债权优先受偿。查封优先效力以个别执行为基础,在执行与破产有效分工下,其不仅保障了执行效率,也与债权平等原则相兼容。执行法上的平等原则难以引入全部债权人参与分配、无法贯彻清算法理,也不能避免偏颇清偿,与债权平等的要求相差甚远。我国司法解释明确了查封的优先效力,仅在债务人“资不抵债”时根据债务人主体资格分别转入破产或参与分配程序。作为查封优先效力的例外,我国法上的参与分配是有限破产主义下破产法的“备位”,既异质于个别执行法理,也与平等主义立法中的参与分配有本质区别。然而实践中由于对原则例外关系的颠倒、对“资不抵债”要件的虚化以及不同层次分配关系的混淆,参与分配被严重泛化,不仅未能实现平等清偿,还导致了执行法体系的紊乱。对此,我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拟将个人债务清理功能从执行法中剥离,形成以查封优先为基础的清偿与分配秩序。对于具备破产资格的企业法人,唯有破产程序才能全面落实债权平等的要求,查封优先效力是“执行转破产”的重要诱因,破产端的配合则仍有待强化。
关键词:债权平等;查封顺位;平等原则;参与分配;执行转破产。
《现代法学》
《行政法学研究》
《政法论丛》
《政法论坛》
《中国个人破产立法的制度障碍及其克服》,2023年第5期
作者:李曙光(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
摘要:个人破产制度有着给“良善债务人”提供再生机会、给债权人提供稳定预期、助推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实现等诸多价值。而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破产观念转变、个人债务人增多以及相应配套制度的完善,中国个人破产立法的时机已经成熟。很有必要分析在个人破产立法中仍然存在的制度障碍,并有针对性地创设中国式的个人破产制度。
关键词:个人破产;制度障碍;债务豁免;配套机制。
《政治与法律》
《破产法修订契机下对世界银行新营商环境评估规则的法律回应》,2023年第12期
作者:虞李辉(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世界银行新营商环境评估规则(BR)对破产指标进行了较大改变,值得我国破产法修订工作予以吸收借鉴。针对我国现行法潜在的扣分点而言,BR的评估内容聚焦于三个方面。第一,在破产程序的启动、清算、重整方面,我国破产法缺少对管理层在破产程序启动前义务的规定,需要针对企业濒临破产的界定以及义务履行的具体方式这两个问题进行制度构建。我国庭外重组规则仅存在于政策层面,需要在制度层面与庭内重整规则形成有效衔接。此外,管理人申述权不能仅局限于债权人申请更换的情形下,在法院依职权更换的情形下也应当赋予管理人申述权。第二,在债务人资产控制方面,我国破产法尚未对中止程序的例外情形进行规定。在获得信贷及优先性问题上,现行法可以允许新债权人在旧担保债权人的受益范围内获得优先权,以此平衡旧债权人、新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第三,在特别程序方面,BR考察小微企业破产程序和跨境破产程序。对于前者,现行法并无规定,需要从适用条件、程序转化和债务解除三个角度进行制度构建。关于后者,我国司法实践已有积极探索,立法层面却仅有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操作规则,需要借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发布的《跨国界破产示范法》的相关内容。BR的破产指标可以让研究者事先比对,寻找我国潜在的扣分点,并借助我国破产法修订之契机予以完善,进而提升我国营商环境得分和排名,为企业营造具有获得感的法律环境。
关键词:新营商环境评估规则;破产法修订;破产程序;债务人资产控制;特别程序。
《知识产权》
《中国法律评论》
《破产中假马竞标模式的理论构造与制度构建》,2023年第3期
作者:蔡嘉炜(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
摘要:近年来,我国破产实务部门对假马竞标模式进行了有益尝试,但对该模式的制度运行逻辑存在一定的认识误区,且对其赖以高效运转的重要细节缺乏有效关照,难以消弭当事人借假马竞标之“名”而行低价出售之“实”的风险。考诸域外实践,可知该模式背后的核心逻辑在于,引入假马竞标人以吸引其他潜在意向竞购方加入公开竞标程序,以图实现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目标。其中,吸引潜在竞购方充当假马的关键,又在于分手费等交易保护机制的妥善引入。未来我国有必要通过法院事前审查确保竞标程序性规则的设定具备公平、合理及适当性。与此同时,在交易保护机制的引入问题上,除应严格限制优先购买权的适用以外,还需对分手费引入的必要性和数额合理性要素进行审查,避免引致阻挠其他竞购者进入的排斥竞争效应。
关键词:假马竞标;分手费;优先购买权;出售式重整;破产拍卖。
《个人破产中税收债权的实现机制——以破产债务人的发展权保障为中心》,2023年第4期
作者:杨治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税法与破产法的目标和制度差异,无法磨灭两者在个人破产场域实现税收债权的理念共识。在个人破产以保障债务人的发展权,同时兼及债权人、社会利益保护的立法宗旨下,税收债权的实现应当突破现有解释论的禁锢,构建合理的确认、清偿和减免机制。在税收债权的确认中,以破产债务人的负税能力构建纳税主体和纳税客体规则,明确税收债务应否征收;在税收债权的清偿中,基于破产程序不同目标的影响,厘清税收债务如何征收;在税收债权的减免中,基于税法和个人破产法本身减免规则的阐释,对税收债务不予免责的“通识”进行纠偏,确定税收债务减免征收。
关键词:个人破产;税收债权;发展权;量能课税;破产免责。
《重整程序中灵活分组模式的法理检视与规则构建》,2023年第5期
作者:韩长印(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
摘要:重整程序中债权分组规则的规范目的在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保障债权公平受偿与促进重整效率的提升。我国《企业破产法》第82条确立了重整计划表决的法定分组模式,但实务中自发形成的灵活分组模式更有助于实现债权分组规则的规范目的,更能在实质意义上贯彻“债权平等原则”;理论上对灵活分组模式滥用的隐忧也不足以构成反对灵活分组模式的理由。我国未来破产立法可将“实质性相似”确定为债权分组的标准,允许重整计划草案制定者根据重整程序的实际需要灵活设计分组方案,并在强化“同一表决组同等对待”规则的基础上,通过重整计划的批准听证和强制批准制度所内含的相关规则来实现对异议债权人的保护。
《破产法尊重私法实体权利原则的证成与适用——以破产法对担保物权的调适为例》,2023年第5期
作者:范志勇(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
摘要:当通常的法律冲突规则适用失效时,回归宪法路径探究处于平等位阶的法律规范间的调适之道具有合理性与可行性。立足法律层级规范结构体系,从宪法基本权利的双重属性所生成的制度性保障功能中,可以推导出破产法尊重私法实体权利原则,以此作为处理破产法与私法实体规范冲突的基本原则。破产法尊重私法实体权利原则要求私法实体权利的核心内容豁免于破产法的调整,它是对“巴特纳原则”与破产法尊重私法实体规范这一学理共识的发展与细化。在破产法尊重私法实体权利原则的约束下,破产法应当维持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力,在限制担保物权的行权程序与对实体权利予以充分保护的张力间实现平衡。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契合宪法权利平等原则的内涵与要求。
《交易平台破产视阈中的数字货币规制》,2023年第5期
作者:柳昊芃(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实践中去中心化数字货币多数交易的完成仍依赖于中心化平台的参与,破产视阈下数字货币的规制问题在这些平台破产时得到集中体现与解答。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的法律实质是传统交易所与经纪商的结合,其通常直接持有客户账户中数字货币的私钥,是客户账户资产的名义归属人。因此,除非被独立保管并实现财产区隔,客户账户资产原则上应属交易平台破产财产。但破产时是否承认客户基于数字货币实际归属人身份享有破产取回权、是否赋予客户债权优先权等特殊保护,以及如何处置作为高价值波动性投资财产的数字货币,应取决于法律政策对于数字货币交易的态度及对系统性风险可能性与规模的判断。
《中国法学》
《中国刑事法杂志》
《中外法学》
责任编辑:陈之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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