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nkruptcy
Cases
前  言
自2001年“升辉集团破产案”至今,内地涉及香港的跨境破产案件日益增长,过半数案件发生于2020年之后。尤其在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于2021年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的会谈纪要》(以下简称《会谈纪要》)后,两地的跨境破产案件的相互认可与协助得到了进一步明确和保障。今年3月,广东高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表示将深化粤港澳大湾区内跨境破产交流合作;11月,粤港澳跨境破产法论坛在广州召开,致力于促进湾区内破产法领域各界的交流互动。可以预见,在两地跨境破产合作共识的基础上,相关司法实践数量还将进一步增长。因此,小编梳理了近三年来内地与香港之间具有代表性的跨境破产案件,对两地之间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的实践进行总结,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向上滑动阅览
一、内地案件申请香港认可与协助
1. 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2020] HKCFI 167】
2. 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2020] HKCFI 965】
3. 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2021] HKCFI 2897】
4. 广东海外建设总公司破产清算案
【[2023] HKCFI 1340】
二、香港破产案件申请内地认可与协助
1. 森信洋纸公司清盘案
【(2021)粤03认港破1号】
内地案件申请香港认可与协助
01
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2020] HKCFI 167】
# 基本案情
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公司)是在中国内地注册成立的投资控股公司。2019年11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企业破产法》裁定该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并随后指定三家律师事务所作为华信公司的破产管理人。华信公司位于香港境内的资产包括一项对其子公司上海华信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香港公司)的债权,该项债权额度约为72亿港币。华信公司破产管理人发现,早在2018年8月已有第三方在香港取得了针对华信公司的缺席判决,获赔2900万港币。为执行该判决,第三方已于2019年8月取得了针对华信香港公司向母公司所负债务的第三债务人暂准令。
为了阻止第三方将暂准令转为绝对命令,破产管理人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承认与协助,并要求中止扣押程序。2019年12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向香港高等法院发出请求书,载明华信公司在内地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并指定管理人,以及该管理人在内地已获得《企业破产法》及司法解释下的权利。
# 裁判要旨
香港高等法院夏利士法官指出,承认和协助在大陆法系辖区提起的破产程序,必须满足两点要件:(1)该境外破产程序需为集体破产清算程序(Collective insolvency proceedings);(2)该境外破产程序需要在公司注册地被提起(Opened in the company’s country of incorporation)。在本案中,法官认为华信公司的破产程序在性质上属于集体破产程序,满足第一个要件:首先,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0条的规定,破产申请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因此,华信公司的破产程序应及于债务人在境内境外的全部财产。其次,联合管理人向香港法院申请承认和协助的目的是使同一顺位债权人按比例得到公平分配,以维护集体利益。最后,《企业破产法》第25条规定的管理人职责、第113条规定的平等分配原则均与香港相关法律立法理念一致,因此承认华信公司破产程序符合香港法例的司法实践。对于第二点而言,华信公司的破产程序是在其注册地,也即中国内地提起的,满足此要件。
综上,华信公司破产程序符合承认和协助的两点要件。法院在裁决中承认其破产程序及于香港的效力,赋予管理人在香港境内对于债务人财产的履责权,并暂时搁置了包括第三方暂准令在内的相关程序。
# 案件意义
本案是香港法院首次承认与协助内地破产程序和管理人资格的案件,为两地构建破产合作机制提供了实践样本,促进了《会谈纪要》的起草与签署。
02
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2020]HKCFI 965】
# 基本案情
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年富公司)是一家在中国成立的公司。2019年12月19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其破产。2018年12月26日,深圳市正源清算事务有限公司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为年富公司的破产管理人。因为年富公司对其香港子公司享有债权,同时子公司拥有银行存款和债权,所以深圳法院于2020年4月3日向香港法院作出协助执行请求,申请破产清算人破产程序的承认与执行。
# 裁判要旨
香港高等法院法官夏利士指出,本案与2020年的华信案属于类案,因此不再对华信案中已经讨论的原则再加论述,而是直接对内地的破产程序加以承认。但在承认破产程序之外,法院同时被请求赋予破产清算人以多种职权,以处理年富公司跨境破产程序中必需进行的各种事务。其中一项是“控制并行使本公司拥有的对与本公司有利害关系的任何子公司、合资企业、联营公司或者其他实体有关的权利(无论直接还是间接)”。
本案中,年富公司在香港有两家子公司,两家子公司的董事李某因刑事犯罪被羁押。在向香港高等法院提交申请时,两家子公司均已无实际管理人;香港账户中1250万元人民币资产已被冻结;两家公司合计持有约41亿元人民币对外商业应收账款,但无人主张清收。基于上述理由,法院认为赋予破产清算人对年富公司的子公司在香港的实际控制权是必要的,因此对破产清算人申请的多种职权予以认可。
03
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2021] HKCFI 2897】
# 基本案情
海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集团)成立于1998年4月16日,其业务领域包括航空、酒店、高尔夫球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自2017年以后,海南集团产生了严重的财务问题,导致海南银行有限公司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2021年2月10日,海南省高院裁定受理海航集团等七家公司的重整案,并于同日分别指定海航集团清算组担任海航集团等七家公司的管理人。为了确定债务人在香港的资产、账册和记录,法院依据管理人申请向香港高等法院发出请求书,请求其认可内地进行的重整程序,并为管理人提供履职协助。
# 裁判要旨
在本案中,法官同样依据普通法原则进行了两方面的审查:一是根据香港的法律原则,该程序属于集体破产程序;二是破产程序应当在公司注册地和主要利益中心所在地启动。法官认为,因为海航集团在中国内地注册,第二点并无异议。因此,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内地重整程序是否属于“集体破产程序”。
法官认为,香港并不存在可与重整程序直接作对比的程序。但根据如下理由内地的重整程序应当与香港的破产程序一致:首先,内地的重整程序涉及公司的所有债权人,其性质可以被归入集体破产程序;其次,公司的部分子公司仍由其董事管理的事实与集体破产程序并不矛盾,因为是否为集体破产程序主要考虑的是该程序对公司债务和债权人的影响,而无需考虑其业务和资产的管理情况。
除此之外,另有一个争议焦点在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认可和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程序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意见》)和《会谈纪要》,高等法院是否可以接受位于三个试点区域之外的内地人民法院就破产重整的确认协助申请。法官认为,在确认和协助境外破产清算程序中,普通法并没有“互惠原则”之要求;同时,关于试点地区之外的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向高等法院申请确认和协助仅为最高人民法院需要考虑的问题。换句话说,试点区域以外的人民法院若符合上述普通法原则,该法院即可得到高等法院的确认及协助,而不应受《会谈纪要》就试点地区的限制。最终,香港高等法院认可海航集团的的重整程序,同意协助管理人进行履职。
04
广东海外建设总公司破产清算案
【[2023] HKCFI 1340】
# 基本案情
广东海外建设总公司(以下简称海外建设公司)成立于1992年,经营范围为销售建筑材料、五金、交电。2020年3月17日,申请人海南邯钢实业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海外建设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海外建设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经审查,法院于2020年4月24日裁定受理海外建设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广州金股企业清算有限公司为海外建设公司管理人。2022年5月17日,法院依法裁定宣告海外建设公司破产。
根据管理人实际清查情况,海外建设公司持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的广东海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香港)的股份。为便于管理人对广东海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香港)的股份进行处分,法院依据管理人申请,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发出请求书,请求其认可海外建设公司破产清算程序及广州金股企业清算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身份,并为管理人提供履职协助。
# 裁判要旨
香港高等法院基于四项理由认可广州法院海外建设公司破产程序并授予了管理人广泛的权力:一是海外建设公司破产程序是由广州法院监督的集体破产程序;二是内地破产程序既是在海外建设公司的注册地,也是在公司主要利益中心所在地进行;三是鉴于海外建设公司在香港拥有有价值的资产即广东海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香港)的股份,且管理人有责任控制该资产,并根据《企业破产法》提出申请,因此法院请求书中寻求的协助对管理人履职是必要的。四是认可和协助符合实体法和法院的公共政策。
此外,香港高等法延续先前在内地海航集团重整程序申请认可和协助案件中有关命令的主要观点,认为虽然协助请求并非《会谈纪要》规定的三个试点法院提出,但这不是一个需要考虑的因素。综上,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作出命令,认可海外建设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以及管理人身份,并赋予管理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履职职权。
香港案件申请内地认可与协助
01
森信洋纸公司清盘案
【(2021)粤03认港破1号】
# 基本案情
森信洋纸公司于1981年3月24日在香港注册成立,在香港从事纸制品贸易已有40多年,其在内地的主要财产包括股权投资、物业资产和应收账款。森信洋纸公司A类股股东于2020年8月14日通过书面决议,自愿将公司清盘,并委任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的黎嘉恩、何国樑共同和各别担任公司的清盘人。随后,清盘人在香港报纸上刊登公告,告知公司已委任清盘人。相关委任清盘人通知书和股东会决议亦提交至香港公司注册处备案。2020年8月25日,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确认黎嘉恩、何国樑作为清盘人的委任。
为接管处置森信公司在内地的资产,清盘人请求香港高等法院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商请司法协助。2021年7月20日,香港高等法院作出司法协助请求函,商请深圳中院予以司法协助。随后,森信公司清盘人于8月30日向深圳中院提出认可和协助香港破产程序的申请。
# 裁判要旨
深圳中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在管辖权方面,森信公司在内地持有森信纸业公司全部股权,该财产为其在内地的主要财产;森信纸业公司在深圳市注册成立,经营地址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因此,深圳中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其次,关于认可森信洋纸公司清盘程序及清盘人身份的问题,香港高等法院作出的《司法协助请求函》载明,森信洋纸公司于1981年在香港注册成立,在香港从事纸制品贸易已有40多年,主要财产也在香港,应当认定香港为森信洋纸公司的主要利益中心所在地。截至2020年8月14日,该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报告显示,公司资产负债状况为资不抵债。因此,森信公司关于认可和协助香港破产程序的申请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
最后,关于协助森信洋纸公司清盘人在内地履行职责的问题。森信洋纸公司清盘人黎嘉恩、何国樑申请允许其在内地履行职责,具体履职事项均已获得森信洋纸公司债权人会议的授权,符合香港法律有关规定,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试点意见》有关规定。

综上,深圳中院于2021年12月15日裁定认可森信公司在香港的债权人自动清盘程序,认可黎嘉恩、何国樑作为森信公司清盘人的身份,允许清盘人在内地依法履职。
# 案件意义
在该案之前,香港破产企业寻求内地法院认可的清盘命令,均被内地法院以“不属于可根据内地与香港达成相互认可和执行的判决范围”而被拒之门外。本案是《会议纪要》和《试点意见》发布后,内地法院援引《企业破产法》并适用《试点意见》审理的全国首例跨境破产协助案件,是两地跨境破产协助机制从制度建立走向司法运行的首次具体司法实践。
通过上述案件的梳理,可以了解到香港法院主要依据普通法原则,即境外破产程序为集体破产程序、在注册地提起等原则来给予内地破产程序的认可与协助;《会议纪要》和《试点意见》出台后,香港法院通过判例明确了提出申请的法院并不限于《会议纪要》和《试点意见》的三个试点地区的法院。同时,内地对香港破产程序的认可和协助则以2021年《会议纪要》的出台为时间节点。在此之前,内地由于跨境破产立法的长期缺位,未能允许香港清盘命令在内地产生法律效力。而在《会议纪要》出台的同一年,即适用其规则对香港清盘程序和清盘人身份进行了认可和协助,标志着内地与香港跨境破产司法实践开启全新篇章。
责任编辑:张庆欣
敬告:本公号由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维护。感谢你我互粉,期待惠赐大作(邮箱:[email protected])。欢迎加入“破产法快讯”微信群(加 insol100 ,报姓名机构),欢迎扫码加入知识星球“破产法百家谈”:
继续阅读
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