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华融资产
被告:
ST 澄星、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江苏居和信律师事务所、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无锡分所、江苏普信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
案情:
按照《和解协议》约定的普通债权受偿方案,华融资产对澄星股份享有的273,491,971.52元债权,除10万元以下部分及剩余普通债权的20%能够按照《和解协议》获得留债清偿以外,剩余220,244,827.22元债权已无法获得。
华融资产认为被告方隐瞒了澄星股份资产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事实(编者注:在法院裁定受理澄星股份的和解申请前,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12月31日以等额对价受让了澄星股份对原控股股东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22.39亿元债权,澄星股份的资产状况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和解协议草案》,原告认为各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华融资产起诉公司及其他五方被告至无锡中院,请求判令六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220,244,827.22元及利息
一审: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原告华融资产的起诉。
二审:
江苏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华融资产的上诉。

证券代码:600078 证券简称:ST 澄星公告编号:临 2023-04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作出驳回上诉的终审裁定;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被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220,244,827.22元及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已作出“驳回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资产”)上诉,维持原裁定”的终审裁定,故公司无需计提相关负债,上述案件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
2023124日,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澄星股份”)收到省高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3)苏民终1353号,相关情况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上诉人:华融资产
被告/被上诉人:公司、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江苏居和信律师事务所、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无锡分所、江苏普信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锡中院”)、江苏省无锡市;省高院、江苏省南京市
事实与理由:2022415日,无锡中院裁定批准澄星股份《和解协议》,终止和解程序,并于2022428日裁定确认澄星股份《和解协议》已执行完毕。按照《和解协议》约定的普通债权受偿方案,华融资产对澄星股份享有的273,491,971.52元债权,除10万元以下部分及剩余普通债权的20%能够按照《和解协议》获得留债清偿以外,剩余220,244,827.22元债权已无法获得。华融资产认为被告方隐瞒了澄星股份资产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事实,致使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和解协议草案》,原告认为各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华融资产起诉公司及其他五方被告至无锡中院,请求判令六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220,244,827.22元及利息(以220,244,827.2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42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计算至起诉之日即202313日的利息为5,599,112.95元)。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由六被告共同承担。
无锡中院已作出驳回原告华融资产起诉的裁定,华融资产不服无锡中院民事裁定,向省高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2023)苏02民初57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无锡中院审理本案。
二、前期进展
2023327日,公司收到原告华融资产提交的补充证据。针对华融资产提交的证据及补充证据,公司分别于2023321日、2023330日向无锡中院提交了证据材料。2023330日,无锡中院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202346日,公司再次收到原告华融资产提交的补充证据。
2023731日,公司收到无锡中院《民事裁定书》(2023)苏02民初57号,裁定驳回原告华融资产的起诉。(详见公告:临2023-036
202398日,公司收到无锡中院送达的华融资产《民事上诉状》,请求撤销(2023)苏02民初57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无锡中院审理本案。(详见公告:临2023-044
2023111日,公司收到省高院送达的《应诉通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2023)苏民终1353号,因华融资产不服无锡中院(2023)苏02民初57号民事裁定,向省高院提出上诉,省高院已立案受理。(详见公告:临2023-046
三、最新进展
2023124日,公司收到省高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3)苏民终1353号:本院认为,华融资产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裁定结果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省高院已作出“驳回华融资产上诉,维持原裁定”的终审裁定,故公司无需计提相关负债,上述案件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
特此公告。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125
继续阅读
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