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四川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中央、省委关于耕地保护重大决策部署,强化审判职能,开展涉耕地保护案件专项审判活动,依法办理了一批涉耕地保护案件,探索耕地恢复性司法、推进多元共治、服务保障“天府粮仓”建设,耕地司法保护取得了良好的成果,为全省耕地保护作出了积极贡献。为更好总结专项审判活动成果,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四川高院决定发布5件耕地保护典型案例。
本次发布的5件案例中,案例一、二为刑事案例,案例三为民事案例,案例四为行政诉讼案例,案例五为行政非诉执行案例。案例一涉及非法占用农用地堆放工地弃土,被判处有期徒刑;案例二为非法占用耕地、林地修建“休闲庄”被判处刑罚,推动被告人采用原地修复、替代性修复、自愿认购碳汇等多种方式修复生态环境;案例三为土地流转后抛荒,法院调解推进复垦复耕;案例四为未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进行非农建设,人民法院支持行政机关保护和修复耕地,遏制耕地“非农化”;案例五系在自己的承包地上非法挖砂造成永久基本农田损坏,明确损坏自己承包经营的土地也要承担法律责任。这批典型案例的发布,将进一步引领全省法院加大涉耕地保护案件办理力度,提升办案质量,强化耕地司法保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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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黄某、唐某平等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非法占用农用地堆放工地弃土被判处刑罚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4月,被告人黄某、唐某平、串某政等七人在未经批准用地的情况下,联系工地在某镇土地上堆放弃土6478车,收取弃土费23.63万元,共占用农用地23.84亩,其中5.08亩耕地已丧失种植能力,18.65亩林业用地需要修复方具备种植条件。2021年7月,被告人黄某与李某春未经批准擅自允许他人在李某春承包地内堆放弃土,黄某收取弃土费1.14万元,造成永久基本农田3.63亩丧失种植能力。被告人唐某平、串某政等六人自愿与某镇人民政府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对林地缴纳生态修复费用8.87万元,对耕地按照农业农村局修复标准进行修复,并验收合格。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七名被告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和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被占用的耕地和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其余被告人被判处不同刑期缓刑,均并处罚金2万元,责令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履行生态修复义务。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要依法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坚持用最严格的制度和最严密法治保护耕地,守牢耕地红线、保障粮食安全。本案中,被告人未经批准,擅自将耕地、林地用于堆放工地弃土,收取弃土费,造成土地资源严重破坏和浪费,影响恶劣,对黄某等7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起到了良好的社会警示教育作用。
案例二:陈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推动被告人多措并举修复生态环境
基本案情
自2017年开始,被告人陈某为打造“某休闲庄”,在未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陆续非法占用耕地和林地修建道路、泳池、房屋、鱼塘等设施。经勘验,陈某非法占地16.6亩,其中耕地9.93亩,林地5.23亩。陈某对被非法占用的农用地采取了修复措施,复垦耕地5.78亩,耕地质量达到六等至八等耕地等级标准,主动购买部分碳汇用于生态修复,并签订了赔偿损失及替代性修复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发后主动对非法占用的农用地进行部分修复,购买碳汇用于生态修复,构成自首、当庭认罪认罚,量刑时予以考虑。陈某在本案中承担的刑事责任与其受到的行政处罚系同一违法行为,罚金在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中予以折抵。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3万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土地资源是重要的生态资源,保护和修复土地必须多措并举。本案系非法占用耕地、林地,改变被占用农用地用途的案件,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刑罚,并推动被告人采用原地耕地修复、磋商议定替代性修复、自愿认购碳汇等多种方式修复生态环境,不仅及时保护和修复了耕地,也为探索恢复性司法积累了有益经验。
案例三:某社区四个居民小组诉李某洪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案
——土地流转后抛荒,法院调解推进复垦复耕
基本案情
2010年9月,李某洪与某社区(原某村)四个小组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约定由李某洪承租四个小组共264.9亩土地,租赁期限17年。合同履行期间,李某洪将土地用于种植园林绿化树木,后因管理不善,树木枯死、土地荒芜,被农业农村局认定为抛荒地。李某洪仅支付了15万元租金后未再支付,经多次协商未果,四个小组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洪给付拖欠租金52.46万元,并解除合同,将土地复垦复耕。
调解结果
经人民法院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意见:解除案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李某洪返还该合同项下承租的全部土地,出售承租土地上的附作物抵偿租金。目前,案涉土地已完成复垦复耕。
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时指出,成都平原自古有“天府之国”的美称,要保护好这片产粮宝地,在新时代打造更高水平的“天府粮仓”。本案中,人民法院积极调解推动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通过被告返还案涉土地,处理土地附着物,开展复垦复耕,收回抛荒地264.9亩,盘活了耕地资源,制止了耕地闲置浪费现象,促进耕地保护与修复,助力新时代更高水平“天府粮仓”建设。
案例四:胡某春诉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案
——支持行政机关保护和修复耕地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胡某春租得某县几户村民流转的土地后,未经批准在该土地上修建床垫加工厂。经勘测核实,该土地类别为基本农田,厂房占地2.76亩,硬化土地2.41亩,搭建彩钢棚完全覆盖该宗地。2021年9月,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胡某春。在规定期限内,胡某春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同月,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胡某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基本农田,拆除修建的建(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处罚款22.7万元。后胡某春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胡某春未经批准,擅自在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修建厂房、硬化土地及搭建彩钢棚,系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在行政处罚程序中,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告知了胡某春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等权利,行政处罚程序合法。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胡某春的诉讼请求。本案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国家对土地实行用途管制制度,要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利用土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永久基本农田是耕地中的精华,胡某春未经批准在永久基本农田上修建厂房、硬化土地,严重毁坏永久基本农田,应当依法予以处罚。行政机关采取了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罚款等多个行政措施,既打击了违法占地行为,也确保永久基本农田得到修复。人民法院通过案件审理,支持行政机依法行政,对保护和修复永久基本农田,遏制耕地“非农化”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五:某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申请执行朱某明行政处罚案
——损坏自己承包经营的土地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朱某明未经批准,在其承包地上非法挖砂,造成永久基本农田1.31亩被挖损破坏。某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经立案调查后,于2021年9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朱某明在15日内治理挖损的永久基本农田,恢复种植条件;并处损坏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7.86万元。2022年3月,某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向朱某明发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经催告后朱某明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内容。某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执行后,该土地已恢复耕地用途。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朱某明未经批准,擅自在其承包的永久基本农田上挖砂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某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定期限内朱某明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典型意义
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承包人承担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以及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本案中,被申请执行人朱某明法律意识淡薄,基于短期利益驱动,挖损破坏自己承包的永久基本农田,损害了耕地资源。人民法院依法审查,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对破坏永久基本农田行为“零容忍”,使土地恢复耕地用途。本案可发挥法的指引作用,明确自己承包经营的土地也不得非法占用和损坏,有助于引导人民群众提升耕地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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