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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清算的基本工作流程及清算流程是怎样进行的呢?
总体步骤:破产申请与受理→(一)破产申请→(二)立案审查→(三)案件受理→(四)案件受理后的工作→债权的申报与登记→债权人会议→破产和解→企业整顿→破产宣告→破产清算→裁定破产程序终结→企业注销登记。
具体步骤:
第一步 债务人(拟破产企业名称)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1)破产申请书;
  (2)企业主体资格证明;
(3)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
(4)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写一份报告)
  (5)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写一份说明;委托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并出具报告)
  (6)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会计账册)
  (7)资产负债表等有关会计报表;(工商年检报表、会计账册报表)
  (8)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账号、资金等;(写一份说明)
  (9)债权清册,应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包括邮政编码、电话等)、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按项目列表)
  (10)债务清册,应列明债权人的名称、住所(包括邮政编码、电话等)、债权人债权数额、发生时间和偿还情况;(按项目要求列表)
  (11)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提供担保合同)
    (12)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提供对被破产企业破产以前做出的法院判决或起诉文书)
第二步 法院受理中的工作
1、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制作案件受理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和债务人,通知书作出时间为破产案件受理时间。
2、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可以预收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为按破产企业财产评估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减半收取,但最高不超过300000元。不预收案件受理费的,待破产财产变现后,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3、债务人为破产申请人的破产案件,破产宣告前的必要支出由债务人负担。
4、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并在十日内完成下列工作:
(1)将合议庭组成人员情况书面通知破产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在法院公告栏张贴企业破产受理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写明:破产申请受理时间、债务人名称,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
(2)在债务人企业发布公告,要求保护好企业财产,不得擅自处理企业的账册、文书、资料、印章,不得隐匿、私分、转让、出售企业财产;
(3)通知债务人立即停止清偿债务,非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支付任何费用;
(4)通知债务人的开户银行停止债务人的结算活动,并不得扣划债务人款项抵扣债务。但经人民法院依法许可的除外。
第三步 法院审理破产案件中的工作
1、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书面通知申报债权应包括下列内容:
(1)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2)所申报债权的债权数额、发生时间及有无财产担保情况,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3)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4)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2、指定企业监管组成员(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股东会议代表、企业原管理人员、主要债权人中产生,也可以聘请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参加)。
企业监管组主要负责处理以下事务:
(1)清点、保管企业财产;(2)核查企业债权;(3)为企业利益而进行的必要的经营活动;(4)支付法院许可的必要支出;(5)法院许可的其他工作。企业监管组向法院负责,接受法院的指导、监督。
3、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以债务人为原告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尚在一审程序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案件已进行到二审程序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4、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以债务人为被告的其他债务纠纷案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已经审结但未执行完毕的,应当中止执行,由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2)尚未审结且无其他被告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在企业被宣告破产后,终结诉讼。
(3)尚未审结并有其他被告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待破产程序终结后,恢复审理。
(4)债务人系债务人的债务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5、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发布公告后,债权人只能申报债权,不能就该债权提起新的诉讼。
第四步 债权人申报债权工作
1、债权人申报债权应提交债权证明。登记债权时对债权证明应从形式上审查其真实性。债权人提交复印件的,应与原件核对无误后收存,并在相应的证据材料上记明。
2、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3、申报债权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的,申报人应提交相应的证据。法院应从形式上审查其财产担保(抵押、留置等)是否合法有效,如抵押是否登记,留置是否属法律规定留置范畴等;涉及房地产抵押的,应审查有无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等。
第五步 债权人会议工作
1、债权人会议是依法设立,由申报债权的全体债权人参加,代表债权人行使权利的临时性决议机构。
2、债权人会议在法院的指导下,对有关法定事项作出决议,听取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必要说明和破产清算组的各类报告,对是否与债务人和解、是否通过清算组提出的清偿分配方案进行表决,并对企业破产的有关事项、清算组的有关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但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除外。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后,可以作为债权人享有表决权。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享有追偿权。
4、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召集,应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5、债权人会议期间,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有义务接受债权人的质询和解答问题。
第六步 破产宣告
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认真审查债务人是否具备宣告破产条件。对符合破产条件的,应及时宣告企业破产。
第七步 破产清算
1、清算组
清算组是由法院指定有关人员成立的,在破产程序中专门负责破产财产的管理、清理、处理、分配和清偿的临时性职能机构。法院应当自裁定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破产清算组。如条件允许,法院应在作出破产宣告的同时成立清算组。成立破产清算组前,法院应组织政府有关部门、中介机构做好清算组的筹备工作。案件受理后成立企业监管组的,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有关成员除债权人成员外,可转为清算组成员。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清算中介机构以及会计、律师中产生,也可以从政府财政、工商管理、审计、税务、物价、劳动、社会保险、土地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人事等部门中指定。人民银行分(支)行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派人参加清算组。清算组成员名单由破产申请人提供,法院指定。需要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人民银行派员参加清算组的,法院以公函形式商请有关部门,协商确定人员名单后指定。
2、法院以决定书形式指定清算组组长和清算组成员。
清算组一经指定,有关单位和人员不得借故推脱或擅离职守。确因客观情况不能执行职务的,应向法院说明情况,法院可以另行指定。
第八步 破产裁定
经过清算还债后,根据清算组的申请和工作报告,由法院审查后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由清算组持裁定向工商局注销企业。
企业破产清算流程是怎样的?
当一家企业因各方原因导致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无力归还到期的债务,那么企业的债权人可以向该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那么公司破产清算要多久?公司破产清算流程是怎样的?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公司破产清算要多久
  破产法中只是明确了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
  第十条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公司破产清算流程是怎样
 二、公司破产清算流程是怎样的
  (一)成立清算组
  公司清算的第一步就是成立清算组,根据清算的种类不同,清算组的成立也不相同,一般情况下,自行清算时,清算组的成立应当按照公司法第184条的规定进行,既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而指定清算的,在本文中是指解散的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时,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这时清算组的组成人员由法院来指定,可以由股东和中介机构共同进行,也可以全部由中介机构人员组成清算组。清算组成立以后,应当选举出清算组组长,然后制定清算过程中的议事规则和会议制度,编制工作计划,接下来就是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具体步骤和方法。
(二)接管公司
  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应当全面向清算组移交公司管理权,需要移交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公章,公司进入清算以后应当严格控制公司公章的使用和保管;
  2、无遗漏的债权债务清册;
  3、资产清册,应当按照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分类登记造册;
  4、合同书、协议书等各种法律文件应当编制成册;
  5、账务账册、传票、凭证、空白支票等;
  6、职工花名册,含在职和离退休的全体人员的花名册,详细记载工龄、工种、用工形式、工资及工资拖欠、社保拖欠等情形;
  7、企业购买的有价证券,享有的无形资产的权利凭证;
  8、企业的历史档案和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
(三)清理公司财产
  首先,清算组应当确定公司的财产范围,这种财产范围一般包括:公司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公司享有的债权;公司解散时享有的股权;公司享有的其他财产权利。
  其次,清算组应当接管公司财产。将公司的实物和债权进行清查登记;同时对公司享有的债权进行确认;调查公司对外投资情况;对公司的其他权利进行登记;最后还要对公司的非金钱财产进行财产估价。
  最后,清算组应当要求占有清算公司财物的持有人交还其财物,如果相应的财物无法交回,则可以要求相应的持有人作价清偿;如果清算公司向外进行了投资,则应当严格按照《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回收对外投资;责成相关股东交足尚未缴纳或者抽回的出资。
(四)接管公司债务
  公司的债务一般包括银行借款、应付货款、应付工资、未缴纳税金、专项应付款、其他合同义务。接管公司的债务分为债务的确认和登记,对债务的确认是接管债务的最重要的工作,通常情况下应当审查债务产生的原因和依据,对相应的债务产生的合同进行审查,看看有无违规合同或者是非应当公司承担的债务,完成公司债务的确认后,将得到清算组确认的债务登记造册。
(五)设立清算账户
  清算账户应当在清算组接管公司的同时设立,因为清算组一开始工作便会发生清算费用,公司原有的账户是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条件的,不能满足清算业务的需要,因此应当及时设立清算费用账户和清算损益账户。
  (六)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进行债权登记
  《公司法》第186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这一环节,清算组的主要工作包括:通知或公告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对申报债权进行登记,查验是否有遗漏债权人;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核对其证明材料。申报登记结束后,清算组应当编制债权、债务清查报告表,以利于及时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解决纠纷。
 (七)处理与清算相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收取公司债权
  清算组为了了结公司未了结的业务,终结公司的各种法律关系,可开展一些必要的“为了了结公司业务”范围之内的经营活动。清算组在此环节中的主要工作包括:了结公司现有业务而对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进行清理,包括继续履行或终止履行或解除合同;催收应收款,收回债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因为不同的债权有着不同的情况,所以应当指定不同的策略方针来实现债权的回收工作。
  (八)参与公司的诉讼活动
  公司清理活动中,无可避免的会和其他相关主体发生纠纷,这时候清算组应当以公司代表人的身份参加民事诉讼,通过诉讼解决争议,清算组可以聘请律师代表公司进行诉讼。
  (九)处理公司财产
  因为公司在清算中的清偿大部分都是金钱清偿,因此清算组有必要对公司的相应资产进行变价处理,转为货币形式。
 (十)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在公司的债权清理完毕,债务登记清楚和财产变价处理完以后,清算组应当重新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相关报表完成以后,如果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则按法定顺序清偿;可能不足以清偿的,及时通知债权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清算组应当停止清算活动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十一)制定清算方案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清算公司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股东会或人民法院有权提出清算方案修改建议和意见,由清算组进行修改,直至通过。
  (十二)确认并实施清算方案
  清算组制定的方案经确认后,清算组即可按清算方案执行。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清偿顺序一般为:
  (1)支付清算费用;
  (2)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
  (5)分配剩余财产。
 (十三)提交清算报告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并制出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账务账册,将这些材料一并提交股东会或政府主管部门,由上述机构对这些材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确认。
  清算报告的内容包括:
  (1)公司解散原因及日期;
  (2)清算组的组成;
  (3)清算的形式;
  (4)清算的步骤与安排;
  (5)公司债权债务的确认和处理;
  (6)清算方案;
  (7)清算方案的执行情况;
  (8)清算组成员履行职责情况;
  (9)其他有必要说明的内容。
(十四)办理注销登记
  清算报告和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各种账务账册经股东会或国有独资公司的政府主管部门分别确认后,清算组应将清算报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后,公告公司终止。
文章转自:九恒企业集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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