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张思楠,吉林大学硕士研究生
         李    昇,北京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
责编 |王有蓉,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
“比较法视野下的中国法”主题读书会
第三场
本场读书会为中美法律评论读书部“比较法视野下的中国法”主题读书会系列的第三场,本系列读书会中,我们将通过“审视与借鉴”“继受与超越”“传统与现代”等多维度的思考,为读者朋友献上丰富多元的智识资源。
本期嘉宾
郑戈,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上海高校特聘教授(东方学者)。曾全职任教于北京大学(1998-2003)和香港大学(2004-2014),并曾在密西根大学、多伦多大学、杜克大学和哥伦比亚大学做访问学者和访问教授。郑戈教授的研究领域为宪法和法理学,近三年来主要关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基因编辑等前沿技术的商业应用所带来的新的法律问题,目前主要从事数字科技与法律交叉学科研究。著、译作有《法律与现代人的命运:马克斯•韦伯法律思想研究导论》《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吗?》《法和经济学导论》《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公法与政治理论》《法律的道德性》《公法的变迁》《法律与国家》等。
阅读文本
《数字社会的法治构型》
郑戈 著
上海人民出版社2023年5月
ISBN:9787208177130
图书简介
智慧城市、智慧街道、智慧政务、智慧公安、智慧法院、智慧检务已经成为我们的日常词汇。“智慧”这个高于知识、高于技能的人类精神的最高境界,如今被我们赋予了机器。以上所有这些热点词汇中的“智慧”二字,都是指机器智能(或称“人工智能”),而不是人类智能。在越来越依靠机器智能来体现人类社会“智慧”水平的当下,人的价值和尊严如何体现?机器越来越智能,人类越来越愚蠢,这就是我们所能期待的未来吗?
实际上,只要我们真正了解了这些“智慧”规划背后的政治经济和技术逻辑,就会发现:机器远远不像许多人所想象的那么智慧。“人工智能”从根本上讲是一种计算统计技术,它的核心功能是从海量数据中找出隐藏的模式和规律。只不过,大数据时代之前的统计学操作只能基于有限样本,而万物联网却使得“全样本”统计分析变得可能。这种分析如果被用于科学研究、公共卫生、人口普查等事关公共利益的领域,将为人类带来巨大的福祉增益。
然而,由于目前的大数据掌控者主要是互联网平台企业,它们追逐利润的商业行为一方面为我们带来了不容置疑的便利,另一方面也带来了一系列风险、焦虑和实际损害。技术从来不是中立的,它总是特定的人为了特定的目的而运用科学知识的结果。因此,技术本身的发展方向和可能形态总是受制于特定社会的伦理和法律。所以,一旦我们的目光穿透了“智慧”修辞的迷雾,看到了它背后活生生的人,他们的动机和行为,便可以思考如何通过法律来引领技术发展方向、防范技术风险,使技术服务于人类美善生活这样的问题,而不是陷入决定论和宿命论的泥沼。
图/互联网
在不激进地改变现有法律结构的情况下,法律上可以做的事情是限制强者,保护弱者,避免“强者为所能为,弱者受所必受”的情况。其实,早在数字化时代到来之前就出现了一系列介乎私法与公法之间的保护市场上弱势一方的法律,比如产品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劳动法。在数字化时代,需要针对数字经济和数字化生活的新特点制定新的规则,比如禁止平台企业过度采集用户个人信息、在默认设置的设计上以保护用户隐私和个人敏感信息为原则、在数字环境中保护未成年人(比如要求游戏平台限定未成年人的游戏时间和游戏类型)等等。当然,更加符合数字社会特点的法治结构可能不是这种小修小补就能形成的。
法律是社会的公器,它必须基于对社会上各种元叙事的二阶观察,找到符合公共利益的社会关系调整方式。一方面,我们要看到数据采集、数据融合和数据分析技术的迅猛发展的确给人民的生活和社会公共福祉带来了显著的改进,而这些技术的创新以及基于技术创新而形成的大数据环境主要是平台企业追逐利润的激励机制所促成的。如果没有阿里和腾讯出于投资者和管理者为追求利润而打造出覆盖数以亿计用户信息的支付宝和微信,在疫情期间为防疫抗疫做出不可替代贡献的健康码和行程码就没有了可以依附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同样,没有了这些基础设施和它们背后的算法,人们的生活就会变得十分不便。另一方面,我们也要看到,隐私权和个人信息自主权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过有尊严的人类生活所必须的。过度采集和不加限制地利用个人信息会给无数个人的生活带来负面影响,而且这也不是平台企业实现利润增长所必须的。法律思维就是要防止走极端,要以理性的、科学的方式找到各种权益诉求之间的平衡点,从而引导有助于人们追求美善生活的良好秩序的形成。
推荐阅读材料
(1)郑戈:“数字社会的法治构型”,《浙江社会科学》2022年第1期。
(2)胡凌:“互联网‘非法兴起’2.0:以数据财产权为例”,《地方立法研究》2021年第3期。
(3)胡凌:“‘非法兴起’:理解中国互联网演进的一个视角”,《文化纵横》2016年第5期。
(4)郑戈:“人工智能与法律的未来”,《探索与争鸣》2017年第10期。
(5)郑戈:“在鼓励创新与保护人权之间:法律如何回应大数据技术革新的挑战”,《探索与争鸣》2016年第7期
具体形式
1、本期嘉宾郑戈老师主讲
2、二位报告人分享读书感悟
3、提问和自由交流环节
活动时间
2023年6月25日(周日) 
14:30—16:30(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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