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在山西省太原市某区召开了一个涉黑案的庭前会议。我在庭前会议中提出了近二十项申请,包括对合议庭组成的异议、对出庭公诉人异议、调取证据申请、证人出庭申请等。可是,在庭前会议之前,所有辩护人都收到了1027日开庭的通知。也就是说,不管庭前会议进行得怎么样,八天之后就要正式开庭。这让我非常困惑,召开庭前会议是为了什么?
庭前会议是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的一种会议。什么案件要召开庭前会议?通常而言,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是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如果辩护人对很多程序性事项有异议,人民法院可召开庭前会议,在庭前妥善解决争议,避免庭审被迫中断。
所以在涉黑案件中,是肯定要召开庭前会议的,而且庭前会议通常不止一次,因为程序性的事项不一定一次就能解决完。比如第一次庭前会议中申请了调取证据或证人出庭,那么是否需要回应有无调取证据,通知辩护人阅卷,第二次庭前会议上会予以答复。若全部的申请等到正式庭审时宣布,那大概率是全部驳回申请,因为根本没有时间让辩护人进行阅卷等准备工作。像今天这种开庭前会议前就确定正式开庭的,意味着没有采纳申请的诚意。
这个案件算是比较典型的被拔高凑数的涉黑案。第一被告人是太原市某区城中村的一位老支书,近二十年来获得政府表彰约六十多项,包括省级的优秀共产党员、人大代表、劳模,各种优秀和先进。他受政府的任命和委托,进行城中村改造和拆迁,把一个破烂不堪的大农村变成了宽敞明亮的现代化小区,自己落下一身病。可是,扫黑除恶一来,他变成了“把持基层政权”的黑社会老大,村里的巡逻队变成了其“武装力量”,背负了一堆子虚乌有的罪名。尽管有596名村民联名为其请愿,依然抵挡不住时代的洪流要把他推向深渊。
说实话,我这些年代理十几个涉黑案件,这是最不像黑社会的案件之一,也是卷宗材料最为混乱的案件,没有之一。我的助理光整理卷宗材料,都用了几个月的时间。而这几个月里,我除了只会见过被告人一次,后续因为疫情的原因均不让会见,本案中有的辩护人甚至一次都没有见过被告人。因此,这次庭前会议中,很多辩护律师都提出延期审理,以便给与充分的会见时间。但法院似乎并没有改变既定开庭时间的准备,让律师们“克服”。
庭前会议解决的问题,都是程序性问题,但程序正义是实体公正的前提,也是实体公正的试金石。如此重大影响的案件,只采用三人合议庭,是否合法?公诉人团队不仅跨区调动,而且市区混用,是否合适?庭前会议不给公诉人举证提纲,是否合理?限制旁听人数,而且不让进入庭审现场,是否合情?这些问题,其实都需要在开庭之前解决。庭前会议是为提高庭审效率,避免正式庭审的拖沓冗长。若公诉人不提高举证提纲,辩护人就没法事先准备质证,庭审必然会变得混乱无序。但这个案件,公诉人却没有提供举证提纲。
疫情极大地改变了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会见受限、取保受限、羁押时长受限、开庭受限,最难的是,被告人的基本权利也受影响很大。比如今天长沙县发生了疫情,我的两个助理早已到了长沙,但看守所突然被封闭,无法会见,原定于今天下午举行的庭前会议,也被迫取消。疫情使被告人羁押的时间越来越长,也可能导致刑期越来越长。可是,法院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若这个程序不够公正,岂不是以公安侦查为主导的结论,将主宰整个刑事诉讼程序?
昨天写的《“畏罪自杀”,“罪”从何定?》,有些读者似乎有异议,认为明摆着的杀人案件,即使没有法院的判决,被告人自杀也是“畏罪自杀”。可是,我们目前所有关于案件的信息,几乎都来自公安机关,别说法院,连检察院阶段都没到。若公安就可以确定任何人“有罪”,那还要检察院干什么?还要法院干什么?以后抓到欧某中之类的罪犯,公安直接枪毙,既避免繁琐程序,又节省司法资源。只是这样一来,无罪推定、举证责任、证据规则,都可以废止不要了。
所以庭前会议,是体现程序正义的一个制度设计。庭前会议走过场,正式庭审肯定走过场。最高人民法院的《庭前会议规程》,是为了推进《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既为了实现庭审的公正,又为了庭审的效率。若像今天庭前会议时公诉方的检察长所言,“举证方式是我们自己的事情,不需要跟辩护人商量”,那听取会议完全没必要开。说的更直接一点,若涉黑案件都早已内定,其实也没什么开庭的必要,只许公检法胡牌,不允许辩护律师胡牌,那我们何必配合你们演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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